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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19113 传真:(010)-68402294 附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二、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并导致系统瘫痪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或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启动本应急预案。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系统故障并导致区域性系统瘫痪时,由所在地外汇局发文或以其他方式,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信息中心和综合司(值班室)备案。 三、外汇局和银行收到启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后,执行以下各应急措施: (一)在系统故障期间,各银行以手工操作方式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以下简称“账户内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银行应审核企业提供的纸质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对于预收货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外汇局可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予以核准,银行应审核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后,为企业办理资金结汇或划转;对于无货物报关出口项下的账户内结汇或划出,银行应在审核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邮寄货物清单等凭证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银行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二)银行在系统故障期间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时,应做详细的“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登记,并留存六个月备查。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应使用银行和企业的操作员IC卡,按照“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的记录,进行事后联网核查,并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冲销企业可收汇额。发现无可收汇额等不能联网核注情况的,银行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接到银行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发现异常收汇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银行应随时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系统恢复正常后,应立即按照正常业务流程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外汇局应及时督促辖内银行按上述要求办理业务。 (四)银行在系统故障期间为企业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结汇或划出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五)外汇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就辖内银行执行本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变相利用应急措施不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四、外汇局银行收到启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后,执行以下各应急措施: (一)以手工操作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对于需凭进口报关单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贸易方式付汇的,外汇局登记后为企业办理“真实性审核”类别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留存报关单原件等凭证;对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可在登记后,凭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并留存报关单原件。 (二)外汇局在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做详细的“未核查报关单登记台账”。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关单原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联网核查系统”做核注、结案处理,并按规定将报关单原件返还银行或进口单位。 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外汇局、银行应向企业耐心解释,并按本预案规定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值班室010-68402255(24小时)68402154(传真)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010-6840249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163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010-85193779 2008-07-25/safe/2008/0725/6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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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机关服务中心现面向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在编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要求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招聘职位及具体要求 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每位报名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多个岗位或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报考资格。报名人员即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名,邮件及附件标题按以下格式注明:姓名+岗位名称,以附件方式发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扫描件发至电子邮箱(zhaopin_SAFEGSC@163.com)。 (二)笔试 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岗位需要,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拟聘用岗位人数1:10比例择优确定笔试人选。笔试人选届时电话通知本人。 (三)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拟聘用岗位人数1:5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具体事宜另行电话通知。 (四)体检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按照聘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人数少于1:3的,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应不低于80分。 根据综合考试成绩、体检等情况,确定拟聘用人选并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主要通过阅档、访谈等方式开展。 (五)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选确定后,其名单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选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有关手续。 公开招聘咨询电子邮箱:zhaopin_SAFEGSC@163.com 联系人:高玉双 010-68402226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岗位需求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报名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2017-08-31/safe/2017/0831/6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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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所属在京单位2017年接收高校毕业生情况发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意见或疑问,请在公示期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反映。 公示期:7天。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干部处,邮编100048。 电话:68402108、68402196 邮箱:whjganbuchu@sina.cn、gxbys@mohrss.gov.cn 附件:2017年接收毕业生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 2017年9月27日 附件1: 2017年接收毕业生情况 2017-09-27/safe/2017/0927/6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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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11-04/safe/2016/1104/6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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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现将拟聘用人选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准考证号 聘用岗位 毕业院校 1 王笑 女 201709140101 综合文秘 中央党校 2 李淼 男 201709140201 资产管理 中央民族大学 公示期间,如对以上人选有异议,请向我中心反映。 公示时间: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11日 监督电话:010-68402226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2017年9月26日 2017-09-26/safe/2017/0926/6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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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1-26/safe/2017/0126/6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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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近年来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和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等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和国际收支形势,研究部署2013年外汇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在会上就外汇管理工作作报告,副局长邓先宏、方上浦、王小奕、李超,纪检组长杨国中,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局机关各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指出,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改革开放的总体要求,在人民银行党委的直接指导下,着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简化行政审批和法规清理、外汇市场发展等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在不断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外汇管理部门始终将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在管理制度、方式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不断提升事后监测分析和管理水平,防范涉外经济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外汇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突出重点、扎实开局,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着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坚守风险底线,防范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冲击,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保障经济金融稳定的能力。 会议部署了2013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全面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外汇宏观总量分析和区域分析,提升外汇监测分析能力和水平;三是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四是扎实推进主体监管,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五是管好用好外汇储备,进一步完善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六是优化岗位设置和人员转型,加强外汇管理系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七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建、党风廉政和内部管理工作。(完) 2013-01-11/safe/2013/0111/4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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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个国家扶贫日来临之际,受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局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委托,外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局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郑薇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一行,深入河北省巨鹿县,开展定点扶贫调研慰问活动。巨鹿县委、县政府、人民银行石家庄市中心支行、外汇局河北省分局、邢台市中心支局以及巨鹿县支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脱贫攻坚是硬仗中的硬仗,必须付出百倍努力;全党全社会要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是外汇局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遵循。 外汇局党组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在定点扶贫工作座谈会上,外汇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朱庆和河北省分局副局长王彦青介绍了定点帮扶巨鹿工作进展情况。朱庆副书记代表外汇局向巨鹿县捐赠了扶贫款。巨鹿县县委书记孙保祥介绍了巨鹿县脱贫工作开展情况,并向20多年来一直从事扶贫工作的外汇局机关党委巡视员攸慧林颁发“巨鹿县荣誉市民”证书和奖杯。 郑薇副局长在座谈会上对扶贫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是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扶贫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充分发挥外汇局的政策资源优势,精准高效做好扶贫工作;三是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调研中,郑薇副局长一行查看了外汇局援建的巨鹿扶贫网站运行情况,并深入到外汇局定点帮扶的贫困村——西辛庄村看望当地村民,亲切慰问了贫困老党员,送去了慰问金和生活用品,到西辛庄小学、东辛庄幼儿园看望师生,实地查看了东辛庄村蔬菜大棚和美丽乡村建设。 下一步,外汇局将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扶贫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进一步做好宣传推介巨鹿、金融扶贫、加强培训、协助招商引资等工作,助力巨鹿脱贫攻坚步伐,努力推动定点扶贫工作取得新成效。(完) 2017-10-20/safe/2017/1020/7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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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最近,三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来文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为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三个地区扩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 (一)北京市扩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大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 (三)辽宁省扩大到沈阳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辽宁省可根据扩大试点情况,于2006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广东省扩大到珠海、佛山、江门、东莞、惠州和肇庆市所有出口企业;辽宁省扩大到全省所有出口企业。实施前,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调整广东省、辽宁省试点方案,除特殊情况外,外汇局可每半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留存备查。 辽宁省试点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五条规定处理。 四、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应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扩大试点工作。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安全。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内部的电子数据传递、使用管理。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制定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复核、监控管理办法。 五、其它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应积极研究本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具体办法,条件成熟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试点工作。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现行出口退税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 2006-06-19/safe/2006/0619/6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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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学术报告月”,分别邀请四位不同行业领域的权威专家作学术报告。局党组成员及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在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要大力培养、选拔、使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金融人才,特别是要注意培养金融高端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为适应国际国内经济新形势需要,进一步提升全局干部职工综合素养,国家外汇管理局把2017年9月设定为“学术活动月”,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余永定、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及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前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分别就“中国国际收支结构与海外投资头寸”、“创新科技发展”、“法定数字货币”和“国际形势与外汇管理”等主题为全局干部职工作了四场高水平的专题报告。系列专题报告会反响热烈,现场交流互动积极,取得了预期效果。大家表示,报告会拓宽了视野,提高了综合素养,有利于营造更好的学习和调研氛围,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完) 2017-10-20/safe/2017/1020/7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