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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境内机构分次办理同一合同项下的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是否应在每次审核后的总合同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答:为防止重复购汇,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2018-10-11/tianjin/2018/1011/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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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涉外宾馆是某银行的授权外币代兑点,美国游客J先生通过酒店结汇200美元用于支付酒店餐饮费用和房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外币代兑点的结售汇业务应纳入其授权银行的结售汇统计,J先生结汇用于餐饮和房费开支,资金用途属于旅游项下,计入横栏“122旅游”,纵栏“06非居民个人”。 2018-10-11/tianjin/2018/1011/1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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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联合荆州电视台共同举办了“与你同行——2018年荆州市金融知识普及月宣传汇演”,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市直16家银行机构80余人参加了汇演,300余人在现场观看演出。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局领导出席活动并致辞。 “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是此次宣传汇演的主要内容之一,以情景剧的表演形式把常见的网络炒汇骗局融入到节目中,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一切网络炒汇平台在我国境内均不合法”“网络炒汇组织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者不受法律保护”的主题内容展现出来,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正确的金融产品消费理念和风险意识,受到了广泛好评。 宣传汇演视频在荆州电视台不同频道和时段多次播出,还在各银行网点循环播放,受众辐射面广,对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金融风险意识起到积极作用。 2018-10-11/hubei/2018/1011/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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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外汇局湖北省分局指导下,湖北自律机制成功举办“诚信兴商、自律共赢”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知识竞赛,自律机制34家成员单位共计100余人观摩本次比赛。分行副行长、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马骏出席活动并作总结讲话。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各处室及分行跨境办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了活动。 马骏副局长对在比赛中获奖的8家单位、参加初赛和决赛的所有选手、具体承办本次活动的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等相关银行予以肯定和表扬,并要求自律机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继续完善宣传培训机制,落实各项展业规范,坚持本外币一体化建设,确保我省自律机制顺畅运行,共同推动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稳健发展。马骏副行长表示,这次竞赛不仅展示了银行外汇从业人员优秀的业务形象,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全员的思想认识,营造了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市场诚信合规经营、规范发展、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自律工作的开展。 2018-10-11/hubei/2018/1011/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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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外汇局恩施州中心支局利用“诚信兴商宣传月”契机,组织辖内县支行和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了一系列外汇政策业务宣传活动,推进政策进校园、上街头、入群众,累计发放宣传单约2000份,接受咨询100多次。9月28日,安排建始县支行外汇业务工作人员走进建始县第一中学,向高一学生宣讲外汇知识并作现场答疑。本月外汇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涉及人员广,让群众对外汇知识、外汇政策有了更加深入的认知和了解,营造了合法合规使用外汇的氛围,有利于辖内外汇业务的良好有序发展。 2018-10-11/hubei/2018/1011/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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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是否可以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划付方金融机构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018-09-27/dalian/2018/0927/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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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荆门市政府以“树立正确消费观 远离非法校园贷”为主题,分别在荆楚理工学院、荆门职业学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金融知识宣传进校园”宣传活动。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银行现场参加了外汇知识宣传活动。本次外汇宣传以个人外汇业务知识为主,两地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活动得到了两个学校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 2018-10-11/hubei/2018/1011/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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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外汇局咸宁市中心支局邀请外汇局湖北省分局、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的三位专家就中小企业外汇融资等方面内容进行专题培训。咸宁市各外汇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相关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共60余人参加了培训。 2018-10-11/hubei/2018/1011/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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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2017-03-02/heilongjiang/2017/0302/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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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1-27/heilongjiang/2017/0127/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