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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4年7月31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4-08-01/chongqing/2014/0801/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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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5年4月22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5-04-23/chongqing/2015/0423/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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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5年4月23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5-04-24/chongqing/2015/0424/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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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5年4月24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5-04-27/chongqing/2015/0427/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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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5年4月27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5-04-28/chongqing/2015/0428/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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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5年4月28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5-04-29/chongqing/2015/0429/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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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4年7月18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4-07-21/chongqing/2014/0721/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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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4年7月4日业务办结通知 2014-07-07/chongqing/2014/0707/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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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长期保持在合理均衡区间,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表现出较强的稳健性,经常账户顺差规模持续稳步增长,发挥了稳定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的基础作用。 2020年以来多个经常账户顺差国出现顺差规模较大波动,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保持稳健增长。2020年全球疫情初始阶段,德国和日本经常账户顺差分别收窄7%和16%;2021年在低基数效应下,两国经常账户顺差恢复增长。2022年乌克兰危机以来,俄罗斯、挪威等少数能源供应国经常账户顺差增长,多数传统贸易顺差国经常账户顺差显著下降。2022年前三季度,德国、日本、韩国经常账户顺差分别为1022亿、778亿和257亿美元,较2021年同期分别下降57%、53%和60%。2020年以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持续呈现增长态势,顺差规模由2019年的1029亿美元增加至2022年的4019亿美元,年均增幅为66%,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保持在2%左右,持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 中国、德国、日本、韩国经常账户情况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是经常账户主要顺差来源,近年来很多顺差国受到多重因素冲击影响,但我国货物贸易韧性凸显、顺差增加。全球货物贸易顺差国大致可以分为工业产品出口国和能源资源出口国两大类,其中,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主要通过制造业生产带动工业产品出口,同时也是重要的能源需求国。近年来,全球疫情叠加乌克兰危机,使得很多以工业产品出口为主的货物贸易顺差国面临多重冲击,尤其是2022年,德国、日本、韩国货物贸易顺差明显收窄甚至转为逆差。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2022年前三季度,德国和韩国的货物贸易顺差分别为867亿美元和175亿美元,同比下降53%和71%;日本的货物贸易为逆差850亿美元,2021年同期为顺差211亿美元。2022年,我国货物贸易顺差为6686亿美元,较2021年增长19%,延续近三年持续增加态势。 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固、贸易结构优化是货物贸易保持顺差的重要支撑。从出口看,我国产业门类齐全,制造业持续转型升级,出口商品中不但包括德国、日本、韩国出口中占比较高的汽车、机械等中高端制造业产品,也涵盖纺织服装等生活必需品,以及手机、电脑等日用电子产品,较好拟合疫情背景下的全球消费需求。同时,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近年来对东盟和非洲出口占比逐年提升,有效弥补了欧美需求波动对出口的影响;德国出口中欧美占据七成多份额,日韩出口中非洲和拉丁美洲占比较低。从进口看,乌克兰危机抬升全球粮食和能源价格背景下,我国进口中食品占比较低,粮食自给自足能力强;同时,我国石油、天然气进口占比也低于日韩,并且我国能源进口来源稳定多元,2022年我国能源类商品进口金额增速为德国、日本、韩国的一半。 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逆差总体收窄,除受全球疫情影响外也体现了新兴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是经常账户顺差增加的另一影响因素。2022年前三季度,德国服务贸易逆差321亿美元,2021年同期为顺差21亿美元,日本服务贸易逆差338亿美元,较2021年同期增长18%。德国、日本服务贸易逆差扩大主要源于信息计算机服务、商业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等逆差增加,同时德国边境较早开放拉动旅行支出逐步恢复。近三年,全球疫情蔓延背景下我国旅行逆差维持低位,但2022年在旅行逆差有所增长的情况下服务贸易逆差进一步收窄9%,主要是其他商业服务和电信计算机信息服务顺差分别增长24%和66%,表明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增强,体现了近年来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的发展成效。 未来,我国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有助于推动货物贸易提质增效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我国经常账户稳健运行的基础。 2023-04-28/beijing/2023/0428/2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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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4笔折合6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1.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西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7笔折合60.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2.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俞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俞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折合2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江苏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8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周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24.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河南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2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8笔折合69.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45.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江西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1.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8笔折合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3-05-05/beijing/2023/0505/2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