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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8-02-14/sichuan/2018/0214/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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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外汇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8 年 3 月 12 日 2018-03-20/sichuan/2018/0320/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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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2016-12-22/sichuan/2016/1222/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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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规则>的通知》(汇发〔2020〕1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开展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辖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深圳市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9〕19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高端人才个人外汇项下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20〕3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21〕25号)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4.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非居民补偿款购汇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外管〔2006〕23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20〕1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 (四)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7.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1〕26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废止时间: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1.关于建立深圳市“三来一补”商务单位综合费用结汇专户的通知(深外管〔2002〕71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设立法人企业有关外汇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外管〔2011〕4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3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19〕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20〕24号)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2年1月10日 2022-01-10/shenzhen/2022/0110/1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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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规则>的通知》(汇发[2019] 1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开展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了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辖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改革和辖区实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深圳市分局现存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9] 19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关于建立深圳市“三来一补”商务单位综合费用结汇专户的通知(深外管[2002] 7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转型设立法人企业有关外汇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外管[2011] 4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19] 5号)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5.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非居民补偿款购汇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外管[2006] 23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 34号) (四)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7.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1] 26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支付机构通过电子表单系统报送交易数据的通知(深外管[2014] 14号) 2.《深圳市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深外管[2015] 37号) 3.《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深外管[2011] 95号) 特此通知。 2019-10-23/shenzhen/2019/1023/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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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2020-11-23/sichuan/2020/1123/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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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分局分管领导带队赴哈密市就加强外汇行政许可业务管理、金融外汇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减费让利工作推进情况等方面开展调研。 首先召开座谈会,听取哈密市中心支局相关工作汇报,随后到相关企业及银行机构开展现场调研。并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树立宗旨意识,规范行使行政许可权力。切实提高为民服务和依法行政意识,推动外汇管理依法履职效能不断提高。二是强化责任担当,找准金融外汇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着力点。充分发挥现有外汇政策作用,帮助绿色环保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统筹国内外绿色金融资源,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绿色金融合作,促进境内外绿色金融市场联通。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落实纾困惠企各项金融减费决策部署。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助力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更好服务“六稳”“六保”。 2022-01-24/xinjiang/2022/0124/1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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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新疆分局以增强法治观念为主线,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抓手,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动力,开展2021年“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 线下法律文化建设与线上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辐射效应。深耕传统线下宣传阵地,运用宣传栏、海报、横幅、LED电子屏等载体开展学习宣传,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400份,宣传横幅126副,银行网点LED滚动播放宣传标语2251条,以点带面,营造良好的宪法宣传氛围。积极拓展“新媒体+普法”新阵地,通过微视频展播,“学习强国”和“法宣在线”APP、“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知识,全辖2285人参加“中国普法”在线测试,98人参加并通过“2021年度全疆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学法用法和无纸化考试”,检验宪法学习成果,以考促学、学用结合,进一步提高外汇局系统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有助于在辖区外汇领域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2021-12-30/xinjiang/2021/1230/1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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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新疆分局组织召开2022年全疆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21年工作,分析当前涉外经济形势,安排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副局长倪素芳作工作报告。分局机关副处级以上、辖区中心支局科级以上及县支行全体干部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2021年,新疆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总行、总局和中支党委的正确领导及大力支持下,按照“以党建引领业务,用业务工作成绩检验党建成效”思路,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攻坚破难,2021年全疆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抓党建、强责任,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实现新突破;二是强管理、优服务,支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三是重预警、强监管,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取得新进展;四是谋思路、寻突破,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迈出新步伐;五是固根本、谋长远,外汇管理基础工作迈上新台阶。 会议强调,2022年要持续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聚焦涉外经济发展,推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提质增效;二是聚焦服务涉外企业,着力提升金融外汇服务水平;三是聚焦人民币国际化,稳慎推进人民币向西走出去;四是聚焦风险防控,全力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五是聚焦高效履职,全面夯实外汇管理工作基础;六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力争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取得新突破。 2022-01-10/xinjiang/2022/0110/1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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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现行有效执法证人员信息表 2022-01-24/xinjiang/2022/0124/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