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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4月24日).pdf 2018-05-11/guizhou/2018/0511/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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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06-15/guizhou/2015/061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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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4/guizhou/2020/0224/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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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银行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商业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6,6840236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月27日 2020-02-03/guizhou/2020/0203/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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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支局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总、分局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职责。一是用好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全力做好当前外汇服务工作,努力扩大政策宣传面,通过企业QQ群、工作微信群、朋友圈、黔南州地方政府信息平台等开展宣传;二是快捷高效办理业务。全面启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在线即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线上云指导,实现最快1小时、最慢1个工作日完成指导、受理、审核、办结,减少企业奔波风险和往返成本,不断完善便民措施;三是做好调查研究。通过电话了解辖内外资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压力,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债务偿还、资金周转等迫切问题。四是严格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和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疫情发生以来,黔南支局从办公室日常消毒到办公大楼健康监测轮流值守都坚持在岗、严格落实,随时随地为企业、个人提供政策解答,保障业务咨询畅通无阻,为防疫防控工作、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2020-03-24/guizhou/2020/0324/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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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2020-03-16/guizhou/2020/0316/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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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电话 相关业务 综合 0851-85650563 投诉、建议 外汇检查 0851-85650729 举报外汇违规线索 国际收支 0851-85650857 国际收支统计、结售汇市场准入及退出、银行卡境外交易等 科技科 0851-85650725 金融机构代码/标识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申领、金融机构联调、技术支持 货物贸易 0851-85650879 货物贸易出口、贸易信贷报告 服务贸易和个人 0851-85650792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服务贸易外汇业务、个人外汇业务 资本项目 0851-85650757 跨境投融资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分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号人民银行大楼10-11层;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 下午2:30-5:30。 注:1.若需现场咨询或办理业务,请提前电话联系相关业务部门; 2.市州分局联系方式请参考“贵州辖区各市州分局联系信息”。 2023-08-25/guizhou/2020/0205/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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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分局2020年1月份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6项,其中经常业务9项、资本业务17项,办结25项。本月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2020-02-14/guizhou/2020/0214/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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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分局2020年2月份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7项,其中经常业务5项、资本业务2项,办结8项。本月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2020-03-13/guizhou/2020/0313/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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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2月28日) 2020-03-02/guizhou/2020/0302/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