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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获悉,博鳌亚洲论坛2024年年会召开在即,为保障参会外宾支付无障碍,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前期稳步开展博鳌支付服务示范区建设。该示范区通过提供境外银行卡、移动支付、现金支付等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为境内外参会来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支付体验。 在机场、3家会议核心酒店设立支付便利化服务咨询点,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将配备精通外语并熟悉涉外场景支付业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境外来宾个人需求,由现场服务人员介绍相关支付工具使用方法,体验移动支付,解答相关支付问询等,为境内外人员提供支付便利。 同时,组织各金融机构在机场、银行网点、酒店等场所的显著位置摆放支付服务指南折页、支付服务宣传海报、支付设施分布图等,确保支付服务宣传广覆盖、境外来宾支付无障碍;协调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博鳌地区商户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收银员能够熟练掌握各种支付方式。 “参会外宾们无须担心语言不通或支付不便的问题,通过简单易学的操作,便可轻松完成各种场景的支付流程。我们专门设立了支付服务咨询热线,快速响应参会外宾的支付服务诉求。”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行还开展明察暗访,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商户等支付服务情况进行现场摸排走访、督促指导,推进支付服务国际化水平,为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提供便捷、安全的支付服务保障。 2024-03-25/hainan/2024/0325/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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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汇发〔2014〕60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辽汇发〔2014〕78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下发〈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汇发〔2015〕14号)。 特此通知。 2024-03-25/liaoning/2024/0325/2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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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①,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 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帐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帐户余额。 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第十八条 各类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① 本条中“中国居民”的定义,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第四章经济体的居民单位”中的原则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仅属于国际收支范畴,在外汇管理的其他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已于2013年11月9日修改并公布。 1995-09-14/safe/1995/0914/5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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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战略部署,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聚焦“融资”和“结算”两大金融核心功能,从政策升级、资金融通、产品服务、科技赋能、改革创新5个方面,努力铸造“通道金融”服务品牌,支持高水平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 一是强化通道金融政策供给。牵头8家市级部门出台《金融支持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行动方案》,围绕加大通道重点领域融资、提升通道数字金融服务等5个方面推出21项升级版的重点金融政策,分解84项工作任务,全力提升通道金融服务的能级和质效。加强通道金融服务闭环管理。在全市首次建立涵盖本外币、表内外、股贷债多维的通道金融服务统计体系,强化通道金融“按月统计、按季分析、半年调度”督导机制,跟踪评估通道金融服务进展和成效。 二是促进通道金融供需对接。明确重点“靶向”支持。通过“长江渝融通”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140个通道基建项目清单、190家物流企业名单,以及自行收集的1960家与东盟有收支往来的生产商贸企业名单,为金融精准定位服务对象提供支持。2023年,全市银行支持通道基建项目、通道交通物流和生产商贸企业新增融资1965.2亿元,2023年末融资余额4459.5亿元,同比增长15.8%,高于全市贷款增速6.0个百分点。推动跨省市银团贷款合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通道沿线省市的合作,联动支持通道经济发展。截至2023年末,重庆与通道沿线省市合作开展银团贷款余额83.4亿元,同比增长28.2%,当年新增20.9亿元。三是拓展融资渠道。2023年,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渠道,支持通道企业发债融资108.4亿元;支持企业实现跨境融资2.37亿美元。 三是加强通道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完善陆海联运提单融资规则。针对铁海联运提单、铁路提单缺少物权属性难题,推动重庆农商行与通道运营公司合作,探索以协议形式将铁海联运数字提单与货物管控有效绑定,成功落地全国首笔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一单制”数字提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落地全国首笔铁路提单质押融资业务。截至2023年末,全市已累计实现铁路提(运)单相关融资26.9亿元。推动“一行一品”通道专属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结合通道经济需求,推出“陆海新通道贷”“通道e融”等近20项专属金融产品,为通道相关企业提供低门槛、低价格、高度便利的跨境融资结算服务。 四是构建通道金融数字生态。在国家级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线7个应用场景,累计便利1700余家企业融资结算463亿美元。其中,上线全国唯一西部陆海新通道融资结算专项应用场景,对接市口岸物流办、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平台,通过整合通道上下游物流企业订单、发票等贸易和运输信息,为物流企业运费融资和外贸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增信,并实现境内运费外汇支付线上化、便捷化。截至2023年末,该场景已便利通道企业融资23.5亿美元、结算17.7亿美元。 五是优化跨境金融营商环境。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全市首单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收汇业务成功落地,2023年,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便利企业结算362.9亿美元,同比增长翻倍。将逐笔外债登记简化为一次性外债登记,累计便利外债登记规模达180亿美元。简化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的事前真实性审核手续,开展的资本项目收入便利化支付占比近7成。在中西部率先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首支试点基金已经成功落地。推动跨境人民币使用,2023年,重庆与东盟发生跨境人民币实际收付190.2亿元,同比增长21.7%。 2024-03-26/chongqing/2024/0326/2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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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全辖大力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提高外汇知识水平,增强外汇安全保护意识和反诈防骗能力。 ——“直达式”现场宣传推动外汇政策达群众。珠海、潮州、江门、云浮、湛江市分局联合当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金融监管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和金融机构,走进社区、园区、景区、校园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大型户外宣传,采用“法规简介+知识问答+案例剖析+安全提示”等宣导形式,以安全合法使用外汇、保护金融合法权益为主线宣讲外汇政策、警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广东省分局和东莞市分局举办金融宣传志愿服务活动,聚焦跨境支付、个人外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等内容,向广大市民讲解外汇政策,揭露地下钱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等非法金融活动危害性。肇庆市分局以四会市“工会杯”女职工趣味运动会为契机,向到场的政府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普及外汇知识、强化金融素养。汕尾、阳江、茂名市分局举办外汇知识下县区活动,着力提升县区外汇服务水平。 ——“立体式”线上线下宣传推动外汇宣传广渗透。惠州市分局进驻惠州首届马拉松博览会现场,宣传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外币现钞真伪识别知识、境外人员来华支付便利措施等。河源市分局录制“3·15”金融电台,以互动讲解讨论或案例情景再现等形式,向广大电台听众剖析外汇领域常见的诈骗手法和案例。韶关、梅州市分局充分发挥银行网点宣传阵地作用,指导银行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发布外汇风险提示作品,并在网点设立外汇教育宣传专栏、在电子走字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等,不断提升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下沉式”精准宣传推动外汇服务入企业。揭阳、中山市分局联合金融机构举办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导会,为企业介绍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和汇率避险措施,引导企业科学管理汇率风险。汕头、佛山、清远市分局走访辖内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了解企业在汇率避险、跨境结算等方面的业务难题和诉求,指导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并展示企业外汇违法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2024-03-26/guangdong/2024/0326/2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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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博鳌亚洲论坛2024年年会期间境外来琼人员外币兑换服务保障,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督导辖区银行聚焦优化服务,多措并举提升外币兑换便利化水平。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局领导多次带队对辖区银行外币兑换网点、外币代兑点等开展现场摸排走访,聚焦重大活动期间外币兑换需求,大力指导相关机构加强外币兑换服务能力建设,为博鳌亚洲论坛年会营造良好的外币兑换服务环境。一是切实提升服务覆盖面,实现琼海全辖30家对私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外币兑换服务,统一在显著位置规范放置货币兑换标识。二是优化外币代兑点布局。在博鳌地区已有3个外币兑换网点的基础上,着重服务重点区域,新增包括博鳌机场超市在内的10家外币代兑点、1台自助兑换机,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三是指导银行丰富外币现钞币种。截至目前,博鳌地区银行兑换网点可提供25种外币兑换,外币代兑点可无障碍提供9种主流外币兑换。四是组织银行对从业人员、外币代兑点特别是博鳌涉外酒店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确保货币兑换全过程流畅快捷。 2024-03-26/hainan/2024/0326/1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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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分局召开2024年自贡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8家外汇银行分管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会。会议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总分局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3年外汇管理主要工作,传达了2024年四川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23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会议从七个方面安排部署了2024年自贡市外汇管理工作:一是突出汇银党建引领,促进汇银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二是深化外汇便利化服务,助力地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优化汇率避险服务,提升汇率避险工作质效。四是抓实外汇改革试点,持续改善外汇营商环境。五是坚持底线思维,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六是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外汇管理工作质效。七是加强政策反馈,畅通外汇政策传导机制。 2024-03-25/sichuan/2024/0325/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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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举办银行外汇展业研讨学习会。贵州省分局国际收支处有关人员、21家银行外汇业务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会议围绕《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深入研讨学习,组织参会人员认真学习银行外汇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和外汇展业客户的分类思路、银行外汇展业体系建设内容和基本原则、外汇展业工作涉及的外汇风险交易监测、分析报告与标准、方法及要求等,促进了银行业务人员进一步认识外汇展业改革的重要意义,更好统筹外汇管理便利化和防风险要求。 2024-03-26/guizhou/2024/0326/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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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预算 2024-03-26/safe/2024/0326/24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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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监测核查、分类管理等非行政许可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决定自2024年3月26日起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其他业务印章均不得用于经常项目非行政许可业务,并按照相关要求废止。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5厘米,宽3.5厘米,不刊五角星,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形,下方刊印章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文字自左而右横排。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2024年3月26日 2024-03-26/xizang/2024/0326/12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