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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08-22/jiangxi/2023/0822/2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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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7月,银行结汇12008亿元人民币,售汇13070亿元人民币。2023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9049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140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3年7月,银行结汇1677亿美元,售汇1825亿美元。2023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3001亿美元,累计售汇13132亿美元。 2023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03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6852亿元人民币。2023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4577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4337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3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31亿美元,对外付款5146亿美元。2023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529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493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3-08-21/jiangxi/2023/0828/2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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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3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7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理性有序。7月份,国内基本面预期改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企稳回升。在此情况下,市场主体“逢低购汇”有所增多,属于正常的理性交易,再加上对外分红派息进入季节性高峰,使得当月银行结售汇呈现小幅逆差。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健。一是货物贸易仍是跨境资金流入的基础性来源。7月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维持较高水平,高于上半年月均值。二是境外资本流入态势逐步向好。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跨境资金净流入回升,7月份净流入规模为近一年来次高值;来华证券投资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外资总体净买入境内股票和债券。三是境内主体有序开展对外投资。 展望未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紧缩货币政策接近尾声,相关外溢影响将有所缓和。我国经济具有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政策组合拳效果不断显现,我国经济将持续恢复向好。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更加稳健,市场主体理性程度持续提升,宏观审慎调节工具不断完善,外汇市场稳健运行的基础依然坚实。 2023-08-21/jiangxi/2023/0828/2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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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8月31日) 2023-09-04/jiangxi/2023/0904/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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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级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下阶段全市外汇管理工作,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分局组织召开了2023年全市银行外汇业务联系会,辖内11家银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人员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上级局外汇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报了今年以来各银行外汇管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举办了资本项目便利化、跨境电商交易电子信息办理业务专项培训,并对下一阶段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参会银行对今年以来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并就下一阶段工作安排进行了交流发言。 2023-09-06/jiangxi/2023/0908/2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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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01亿美元,较7月末下降442亿美元,降幅为1.38%。 2023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保持回升向好态势,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09-07/jiangxi/2023/0907/2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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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1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专题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了近期外汇市场形势和人民币汇率问题。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指导司局、8家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机构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近期人民币对美元虽然有所贬值,但对一篮子货币保持基本稳定,对非美主要货币保持相对强势,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市场预期总体平稳。随着国内稳经济、稳预期政策陆续出台落地,物价(CPI)同比增速触底转正,进出口数据好于预期,房地产政策效果逐步显现,消费明显回暖,科技创新不断突破,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经济“进”的势能正在积聚,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具有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是金融管理部门、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市场成员、广大企业和居民的共同愿望。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金融管理部门有能力、有信心、有条件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该出手时就出手,坚决对单边、顺周期行为予以纠偏,坚决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处置,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要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持续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加强对自律机制成员的行为监督和自律管理。外汇市场成员要自觉维护市场稳定,有序开展做市自营交易,坚决杜绝投机炒作、煽动客户等扰乱外汇市场秩序的行为。企业和居民要坚持“风险中性”,不盲从跟风,不赌单边,不赌点位,维护好财产安全。(完) 2023-09-12/jiangxi/2023/0915/2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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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南非比勒陀利亚会见南非储备银行行长康亚戈,就加强双边金融合作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08-29/jiangxi/2023/0829/2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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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会见来访的彭博公司创始人布隆伯格,就中国债券市场开放、可持续金融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09-04/jiangxi/2023/0908/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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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4/jiangxi/2023/1214/23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