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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3日,乌兰察布中心支局深入内蒙古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开展相关宣传工作。根据内蒙古分局下发的《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要求,针对涉外企业的实际需求,对文件中的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外债结汇管理政策、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等新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使企业充分了解便利化政策内容。通过现场宣传,一方面使企业对政策有了更准确的了解,为政策的有效落实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对外汇局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2016-05-26/neimenggu/2016/052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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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本外币协调监管,2016年8月25日至26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联合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跨境办召开2016年全区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工作座谈会。分局肖龙沧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肖长江副局长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会议全面传达了总局2016年分局长高级研修班和总行跨境人民币工作会议精神。五个盟市参会单位进行了专题交流发言,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条线分别进行了分组讨论,分局机关各处及中心支行跨境办分别安排布置了工作。 2016-08-30/neimenggu/2016/08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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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议在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举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副行长、外汇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副局长肖长江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外汇局业务部门及人民银行跨境办负责人一同出席会议。全区19家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的行领导及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2016-09-12/neimenggu/2016/09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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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银行加强内部管控,强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提高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水平,依据2016年外汇检查工作要点,内蒙古分局于近期组织全区开展了对辖内银行外汇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本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银行的内控管理,提高了银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对遏制外汇业务违规经营和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6-09-20/neimenggu/2016/092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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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分局深入落实总局出台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的外汇政策措施,规范和便利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服务。外汇局与海关、国检、银行等部门定期进行互市贸易数据交换,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中俄互市贸易的货物流与资金流进行监测,有效防范跨境资金风险。 2016-07-11/neimenggu/2016/07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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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季度,内蒙分局全辖共56家企业参与进出口企业问卷调查,参与企业进出口贸易量占全区进出口总量的近50%。调查显示,辖内企业本季度经营状况良好,80%的企业信心指数有显著提升。在全区进出口总量降幅收窄的背景下,预期下季度进出口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 2016-07-01/neimenggu/2016/070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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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022、2043(网络专线接入) 010-68402424(MTS接入) 010-68402417、2674(采集规范、数据报送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2.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3. 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4.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 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附件2: 附件2+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附件3: 附件3+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附件4: 附件4+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2017-07-20/neimenggu/2017/0720/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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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省、自治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便利边境贸易结算,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健康发展,现就外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办理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边贸企业,系指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边贸企业和个人以贸易名义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边境贸易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及其金额等情况一致。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对边贸企业和个人提交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四、边贸企业和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开展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以使用人民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 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以及境外贸易机构办理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业务时,相关机构和个人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五、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应当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商业单据(合同或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现钞结汇或入账手续;上述现钞结汇或现钞入账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边贸企业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携带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进口支付外币现钞,按照现行外币现钞管理规定办理。 个人从事边境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凭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上述现钞结汇或现钞入账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个人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携带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个人办理登记手续成为个体工商户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结汇不受个人结汇年度总额限制,办理现钞入账时应进入其外汇结算账户。个人边境贸易项下进口支付外币现钞,按照现行外币现钞管理规定办理。上述情况,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办理。该类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七、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及经批准的其他机构根据商业原则开办不可自由兑换的毗邻国家货币收付、兑换等业务,其外币买卖差价可自主确定。对于货币发行国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边贸企业和个人等主体使用毗邻国家货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与毗邻国家中央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支付协定。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边境省区分局(以下简称边境省区分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按照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边贸企业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边境省区分局应当针对边境贸易业务特点,对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专项管理和监测,针对边境贸易企业商业模式差异设置特殊标识,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具体管理措施由边境省区分局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边境省区分局应合理确定辖内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差额并定期对其评估,发现异常应按照边境贸易差异化管理措施进行监测,或视情况对边境贸易差异化管理措施及时进行调整。 九、边境省区分局应当与边境省区商务部门积极合作,规范边境贸易项下进出口代理行为,促进边贸结算健康有序发展。 十、边境省区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个人等不适用本通知。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同时废止。 各边境省区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口岸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98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3月5日 2015-04-24/neimenggu/2015/0424/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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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努力树立人民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资本项目管理处本着“依法、廉洁、真诚、高效”的服务宗旨,实行以下公开承诺制度。 一、总体要求 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公开承诺的总体要求是:解答咨询耐心准确、办理业务迅速快捷、工作态度和蔼热情、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切实做到有诺必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服务承诺内容 ㈠公开服务承诺。具体做到“三公开”:⑴政策法规公开。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实行行政许可有关项目公示,增强执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透明度。⑵审核程序公开。把有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服务职责、办公流程及业务操作规程予以公布,并一次性告知客户申办有关业务所须具备的条件、准备的材料、办理的期限,切实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对需要告知客户的政策规定,采取印发业务服务指南、设置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告。⑶办理结果公开。对办理的各项业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㈡限时服务承诺。为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在认真执行国家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客户所办业务作出明确的办结时限。客户各项手续齐全,按有关规定时限一次办结;手续资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客户需要补齐或更正的全部资料,再按有关规定时限办结完毕。 ㈢文明服务承诺。在日常接待客户时应热情周到,坚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细致回复客户问题,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使客户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以热情的服务态度树立中央银行对外服务的良好形象。 ㈣依法行政承诺。外汇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办理相关业务,不在行政许可范围之外自行设定许可或增设附加条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依法行政。同时,积极开展政务公开示范延伸活动,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㈤实行首问责任制承诺。各个岗位的经办人员均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当场进行解答或办理;对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本着“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的要求,及时将客户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承办部门解答或办理。 ㈥商业保密承诺。外汇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漏客户商业秘密。对客户的商业秘密要予以保密。 ㈦廉政建设承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反腐倡廉。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十不准”:即不准接收客户的礼品;不准接受客户的宴请;不准为亲朋好友违规开绿灯;不准违反制度或程序办理业务;不准在工作时间聊天慢待客户;不准无故缩短办公时间或脱岗;不准编造理由故意推脱该办事项;不准故意刁难客户;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不准有损害人民银行形象的其他行为。 三、保证落实服务承诺的措施 ㈠切实加强内部制约与监督。由部门负责人牵头组成内部督查考核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诺的服务事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不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及服务承诺落实情况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客户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015-04-24/neimenggu/2015/0424/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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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5-05-15/neimenggu/2015/0515/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