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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12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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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问:《通知》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问:《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哪些便利? 答:一是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问: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有何考虑? 答: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问:优化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政策有何考虑? 答:《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2025-09-19/shaanxi/2025/0919/2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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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9/shaanxi/2025/0919/2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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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新修订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简称“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并将于2025年10月正式实施。为加强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宣传,确保广大申报主体充分熟悉和理解新制度的内容,自2025年9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将不定期发布新版直接申报制度“一问一答”系列,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情况进行介绍,并针对申报主体在数据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问逐一解答,确保申报主体准确报送新数据,推动新版直接申报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问: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综合调查主体需要报送哪些报表? 答: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全部综合调查主体均需要报送Z系列报表。除此之外,各综合调查主体还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性报送以下报表。下表列示了综合调查主体可能会涉及到的报表,但不意味着综合调查主体需要全部填报,各综合调查主体应自行选择和确定所需报送的报表,并确保能够覆盖所有业务范围。 表号 表名 A01-1 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负债、利润及市值) A01-2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A02-1 来华直接投资(资产负债及利润) A02-2 来华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持股情况) A02-3 来华直接投资(流量) B01 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 B02 投资境外债务证券(资产) B04 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 B05 境外发行债务证券(负债) C01 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 D01 货币与存款(含存放银行同业和联行)(资产) D02 贷款(含拆放银行同业及联行)(资产) D03 持有境外非公司制机构10%以下表决权和国际组织股权(资产) D04 应收款及预付款(不含应收利息和货物贸易应收/预付款)(资产) D05 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 D06 贷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拆借)(负债) D07 非居民持有本机构(非公司制)10%以下表决权(负债) D08 应付款及预收款(不含应付利息和货物贸易应付/预收款)(负债) D09 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E01-1 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 E01-2 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 E04 服务、雇员报酬、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 问: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贸易信贷调查主体需要报送哪些报表? 答:新版直接申报制度实施后,全部申报主体均需要报送Z系列报表。对贸易信贷调查主体来说,除了Z系列报表之外,每月还需要报送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每年1月份还需要报送12月份的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 如果一家企业除了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外,还是其他类别的调查主体,那除了报送前述报表外,也需要根据所属的其他主体类别报送相应报表。 另,福建省分局针对仅是贸易信贷调查主体的企业将执行为期两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10月和11月继续正常报送原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下的贸易信贷数据,不正式报送直接申报数据,并自2025年12月起按照新制度要求正式完整报送新数据。 2025-09-19/fujian/2025/0905/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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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于9月10日正式拉开帷幕。为做好服贸会期间外币兑换服务保障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与辖内银行内外联动、上下协同,切实加强外币代兑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全力保障与会人员外币兑换服务需求,展现首都良好金融服务形象。截至2025年9月9日,全市可正常提供服务的外币代兑点293家,自助兑换机91台。 一、强化三级责任机制,压实网格化管理主体责任 辖内授权银行通过建立专项工作小组、召开动员会等方式,及时向下属支行传达部署服贸会期间外币兑换服务重点工作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支行管理,开展合规指导。支行主管行长主抓落实,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巡检、人员培训、备钞准备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代兑机构管理。支行经办人员加强与代兑机构的对接沟通,及时了解代兑机构兑换币种需求,适时增加可兑换币种,同时做好业务指导。 二、加大培训和巡查力度,全力保障服贸会期间外币兑换服务质量 一是构建“理论+实操+模拟场景”多元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兑换人员服务水平。授权银行就代兑业务办理流程、风险点、注意事项及基本问答等内容对代兑机构进行再培训;对业务办理的印章、水单等重要资料的准备和保管情况进行再确认。通过模拟“高峰期人员分流”“设备突发故障”“客户兑换疑问解答”等情景,检验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度、服务态度及应急处理能力。 二是构建“定期巡检+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多维排查模式,确保代兑业务平稳、合规运行。多家授权银行建立了巡检机制,定期排查、督导代兑机构外币兑换服务情况。在巡检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强化代兑机构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针对自助兑换机具,银行利用后台智能监测系统,对设备的交易笔数、金额、耗时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技术人员可在短时间内响应并及时处理。 三是坚持重点突出,全方位保障服贸会官方推荐酒店外币兑换服务质量。多家授权银行加大对服贸会官方推荐酒店督导力度,现场摸排持证人员排班情况,检查牌价摆放、水单及印章管理规范性,发放服务小贴士,模拟兑换业务全流程,评估酒店服务能力。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出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响应处置。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继续关注服贸会期间北京地区外币代兑业务开展情况,督促辖内授权银行持续加强外币代兑机构管理,确保为服贸会顺利开展提供优质的外币兑换服务。 2025-09-19/beijing/2025/0919/2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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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分局参加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港监管分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主办的2025年贵港市金融教育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当天,贵港市分局在贵港市万达广场现场设置宣传台位,向现场群众发放个人外汇便利化、跨境投融资外汇业务指南等宣传册,提高群众“越合规越便利”意识。同时,讲解地下钱庄非法汇兑、网络炒汇以及跨境赌博等外汇领域常见的非法金融活动及其危害,加深群众对于外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了解,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合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下一步,贵港市分局将加强外汇知识普及和风险警示宣传工作,持续创新宣传形式和扩大宣传覆盖面,维护辖内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5-09-19/guangxi/2025/0919/3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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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扩大至全国,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二是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简化相关登记管理,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是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9-19/shaanxi/2025/0919/2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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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促进琴澳金融深度融合和互联互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近期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为继广州南沙自贸片区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内第二个获批开展QFLP外汇管理试点的区域。 此次试点有利于提升区内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主要亮点包括:一是实行余额管理模式,赋予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更多资金运作自主权,允许其在登记的规模内自由汇出汇入本金,并可在其发起成立的多个QFLP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额度,实现“额度共享+动态调剂”;二是简化外汇登记,建立以基金管理企业为主体的外汇管理新模式,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即可,试点基金无需再单独办理登记;三是跨境汇兑手续更加便捷,大幅精简办理跨境资金汇兑手续所需的资料,真正实现“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协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持续完善试点业务配套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经营主体,助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2025-09-19/guangdong/2025/0919/3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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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222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299亿美元,升幅为0.91%。 2025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09-19/beijing/2025/0919/2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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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扩大至全国,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二是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简化相关登记管理,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是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9-19/jilin/2025/0919/2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