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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2020-01-22/ningbo/2020/0122/1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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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020-01-22/ningbo/2020/0122/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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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对内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订、补充,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同时,通过现场辅导、讨论交流方式进行培训学习,使全体干部职工更好地执行内控制度。 2020-01-22/ningbo/2020/0122/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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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有关同志赴奉化农商银行开展调研,实地了解了该行的个人外汇政策知识普及情况,并督促银行积极推进“双百双千”金融知识普及工程。 2020-01-22/ningbo/2020/0122/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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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仑辖区企业顺利完成了宁波市首笔非投资类外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业务的办理。 2020-01-14/ningbo/2020/0114/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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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海县支局同志到社区开展个人用汇知识宣传活动,以发放宣传折页、现场答疑方式向社区居民普及个人用汇知识。 2020-01-22/ningbo/2020/0122/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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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同志专程为一家拟上市外贸企业现场提供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咨询。 2020-01-13/ningbo/2020/0113/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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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3/ningbo/2020/0113/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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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3/ningbo/2020/0113/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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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债账户可否与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当成员企业为实际外债借款人并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时,相关资金通过国内主账户流入后可划转至成员公司什么账户,成员公司如何使用? 答:根据7号文,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不含外债账户。 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由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代成员企业对外支付,或结汇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主办企业代成员企业支付。 若必须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可将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成员企业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或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在偿还时,对于划往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可将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划至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后,再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对于划往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购汇偿还。 无论由主办企业代为支付或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均需遵守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2020-03-04/ningbo/2020/0304/1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