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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论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专题报告会,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名誉院长张钹作专题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国家外汇局党组成员参加报告会。中央第33指导组同志到会指导。 张钹院士以“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与未来”为题,系统梳理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深入解读第三代人工智能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分析阐述加强基础研究、提高创新能力对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意义。张钹院士还就人工智能在金融市场建设中的运用,以及对人类未来发展的影响等问题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互动交流。报告会内容丰富、紧贴前沿,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人工智能、做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赋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启发和促进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国家外汇局总经济师、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中国人民银行在京所属单位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党员干部代表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报告会。 2023-07-20/ningbo/2023/0720/2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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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杭州亚运会期间辖区外汇业务服务水平,为亚运会举办创造良好外汇金融服务环境,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面向辖内所有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从业人员,开展“迎接亚运会做好东道主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政策与实务培训”活动,全辖参训人员近万人。 此次培训采用腾讯会议线上形式,并选择在晚上银行网点非营业时间举办,个人外汇业务政策传导覆盖至辖内所有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人员。培训围绕结售汇、收付汇、外币现钞等政策内容,结合银行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常见易错问题进行讲解,提醒银行展业应注意的问题,对做好亚运会期间个人经常项目外汇金融服务提出明确要求。 下阶段,宁波市分局将进一步指导辖区银行机构落实落细杭州亚运会外汇金融服务各项准备工作,为杭州亚运会顺利举办做出积极贡献。 2023-07-19/ningbo/2023/0719/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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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召开亚运会外汇金融服务保障专题会议,浙江省分局陆巍峰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宁波市分局王去非副局长、分局各处室、各银行相关人员在宁波分会场参会。 陆巍峰副局长对下阶段工作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谋作为;二是要加强能力建设,增强工作紧迫感,高质量完成外汇金融服务保障工作;三是要坚持底线思维,以功成有我的使命感压实工作责任。 下一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杭州亚运会外汇金融服务保障各项任务。 2023-07-24/ningbo/2023/0724/2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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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3年6月30日) 2023-07-07/ningbo/2023/0707/2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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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3年6月30日) 2023-07-07/ningbo/2023/0707/2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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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3年6月30日) 2023-07-07/ningbo/2023/0707/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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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8/ningbo/2024/0408/2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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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优化金融服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以下简称《指引》),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 《指引》作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手册,吸收最新法规和操作实践,着力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度和可操作性。一是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部分业务办理原则,增强业务可操作性,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更加便捷高效办理业务。如,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债转股办理程序;新增境内企业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方股东参与认购业务办理情形等。二是吸收最新法规及外汇行政许可等政策文件的成果,更新相关内容。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号),新增跨境融资便利化外债签约登记和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相关内容。三是进一步精简篇章,优化布局,章节结构更加清晰。如,合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入市等同一业务的登记和账户管理;合并中国存托凭证(CDR)和境外存托凭证(GDR)跨境转换、存托业务等同一类业务的相关章节。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不断提升资本项目外汇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跨境投融资活动。同时,推动分局和银行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质效,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4-25/ningbo/2024/0417/2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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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25/ningbo/2024/0417/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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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分局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4年3月31日) 2024-04-02/ningbo/2024/0402/2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