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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5-06/yunnan/2026/0506/1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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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兴边富民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current_ynsafe@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意见反馈”,并请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正义路69号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政编码:6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意见反馈”,并请随函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4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6-05-15/yunnan/2026/0515/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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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兴边富民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current_ynsafe@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意见反馈”,并请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正义路69号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政编码:6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意见反馈”,并请随函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4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6-05-15/yunnan/2026/0515/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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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05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684亿美元,升幅为2.05%。 2026年4月,受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有所分化。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态势,发展韧性和活力进一步彰显,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13/yunnan/2026/0513/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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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9876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6437亿元,进口23439亿元,顺差299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83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7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2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3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829亿美元,进口3395亿美元,顺差434亿美元。(完) 2026-05-06/yunnan/2026/0506/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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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有效执法证信息表(截至2026年5月13日) 2026-05-13/yunnan/2026/0513/1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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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企业在a银行开户时已经建立了《单位基本情况表》,那么在b银行再开一个账户办理涉外收付款时还需要重新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吗?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存在,且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其在a银行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则其在b银行开户时只需要b银行确认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并将企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补充录入即可。如果b银行审核后发现《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要素在a银行填报的不准确,或是与企业提供给b银行的信息不一致,则在补充录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同时,应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报送到b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由该外汇局转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并由后者在收到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进行修改。 2019-01-12/xizang/2019/0108/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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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答: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唯一标识的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它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报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2019-01-10/xizang/2019/0108/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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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开通或是关闭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在每家开户银行都办理相关手续吗?开通后何时可以办理网上申报? 答:企业申请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业务,可以在企业的任一家开户行办理,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申报方式”中勾选“开通网上申报”。银行会给企业设置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企业就可以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2019-02-04/xizang/2019/0131/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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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以由银行直接修改?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存在,则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全部信息均可由银行进行修改;如果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则银行仅能对企业的非关键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019-01-31/xizang/2019/0131/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