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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0/content_69787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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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的指导下,滨海新区分局主持召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动会,与天津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商促局、渤海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支行等多家机构梳理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天津市的应用推广情况、冷链及二手车等行业出口的跨境金融服务需求,并就下一步如何推动有天津特色的新场景加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展开研讨。 2024-10-10/tianjin/2024/1010/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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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守信意识,传导“越合规越便利”政策导向,平潭营管部组织党员志愿者、“蓝马甲”金融服务队一同前往平原村开展“诚信兴商”外汇知识普及宣传活动。活动围绕群众日常生活涉及的跨境金融服务场景,通过小品的形式向在场群众介绍打击涉汇非法金融活动案例,有效提升群众金融外汇知识素养,引导群众远离涉汇非法金融活动。 2024-09-19/fujian/2024/0919/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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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0/content_69788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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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4-10-12/tianjin/2024/1012/2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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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地处鄂西北,是全国唯一以林区命名的行政单位,境内神农顶素有“华中第一峰”的美誉。据悉,今年以来,人民银行神农架林区营业管理部始终将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作为“一号工程”全力以赴来抓,通过深入调研、健全机制、加大宣传、强化督导、构建服务网络等工作举措,全面优化改善各类场景支付受理环境,以神农架全域旅游支付服务提升为重点,持续提升老年群体、境外来区人员支付服务便利化水平,让其充分享受到便捷化高效化贴心化的支付服务,切实增强支付服务获得感和幸福指数。 “供需端”协同发力,构建立体化支付服务机制 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市场需求。聚焦银联、收单机构、商户等支付关键节点和车站、机场、高铁站、酒店、大型商超等支付高频场所开展调研4次,摸清外籍来区、老年群体等人员结构和支付需求。6次会同政府文旅、商务、交通等14个职能部门和银行企业召开工作部署会、推进会,围绕调研发现的支付服务堵点难点问题,针对性研究解决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汇报政府主要领导,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解决落实。二是出台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结合调研实际情况聚焦交通工具、酒店住宿、旅游景点、购物消费等重点场所,抓住重点银行“牛鼻子”优化支付服务,推动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出台《神农架林区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实施意见》,提出银行卡受理、现金支付、移动支付、账户服务、宣传推广等重点任务,理顺各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形成全区齐抓共管、协同发力。三是分工推进,构建协同格局。组建两大工作专班即政府职能部门定期会商机制专班、金融机构行动专班,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倒排工期、细化措施,系统性推进支付服务便利化工作。建立工作信息反馈机制,每月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紧抓落实、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四是强化督导,开展巡查暗访。对全区22家银行网点开展巡查暗访全覆盖,指导银行补齐支付业务服务供给,坚持新抽查与“回头看”相结合,集中督导与个别约谈相配合,推动银行支付、外汇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钞码卡”齐头并举,夯实网格化支付服务基础 一是做实“钞”路,推动现金取换方式更便捷。督导银行网点、酒店等进行升级改造,通过联动现有银行网点进行自助机具升级、酒店增设外币代兑点和开展标准化“零钱包”兑换服务等系列举措逐步完善外币兑换、外卡支取人民币设施建设。目前全区共有10个银行网点可受理外币兑换,支持外卡支取人民币的自助机具数量13台,零钱包累计发放1600个,金额约3.2万元(其中,组织2家银行与70个出租车司机开展结对帮扶,累计兑换零钱包150个,金额约0.3万元),基本实现了现钞零钱服务供需平衡,让有需求人员“有零可找”不再困难。二是优化“码”路,推动扫码支付服务更精准。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和诉求,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围绕“食、住、行、游、购、娱、医”等制定可信优质商户“白名单”,支持特定场景支付需求。聚焦小额生活场景消费,指导银行支持“外卡内绑”服务覆盖范围,开放小微商户和个人经营收款码用户收款,精准识别支付服务需求主体用于民生类消费,目前,已拓展各类特约商户11256户,支持外卡扫码数量已达9585户。三是拓宽“卡”路,推动外卡受理环境更广阔。着力1个“支付服务示范区”和10个“外卡便利支付场景”品牌建设,指导推动银行为酒店、景区、商户等配备外卡受理终端,提升外卡受理范围广度,达到以点带面、辐射全局的战略目标。目前全区可受理外卡的POS机数量达75台,重点场景商户可受理外卡率提升至60%以上,来区旅游“第一站”木鱼旅游度假区实现“二老”群体支付无忧。 久久为功不松懈 实现支付服务全方位覆盖 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神农架林区营业管理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总、分行(局)优化支付服务的工作要求,继续做实做细各项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措施,推动支付便利化服务不见“外”、不弃“老”。一是进一步夯实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协同发力更高效。二是进一步提升外卡受理环境,推动外卡受理更畅通。三是进一步优化支付流程,推动扫码支付更友好。四是进一步织牢现金服务网络,推动“现金兜底”更扎实。五是进一步优化个人外汇服务,推动用汇体验更舒心。(湖北日报 2024-09-28) 2024-09-29/hubei/2024/0929/2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