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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境外转换机构在尚未汇入资金的情况下,开展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跨境转换的首笔业务为兑回GDR,因此产生的资金汇出如何影响登记金额? 答: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因此,境外转换机构进行GDR跨境转换的每笔业务,产生的每笔资金汇出入,均应参与净汇入资金规模计算。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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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将其QFII/RQFII 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是否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需要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答:QFII/RQFII 托管账户内资金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时,需要区分本金及收益。资金划转前根据QFII/RQFII相关规定,收益部分需完税并提供完税承诺函,无需提交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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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在各投资渠道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需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当不同渠道下债券账户中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时,两个账户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是否需相应调整? 答:债券非交易过户后,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下的原有外汇衍生品头寸自然到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调整。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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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存托凭证境外存托人在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否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用于缴纳境内相关税费或手续费? 答:可以。境外存托凭证业务专用账户可以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也可以接收从境外转换机构的境内NRA账户、境外转换机构在境内托管人处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划入的资金,用于支付境内股票非交易过户相关税费等。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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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7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答:可以。 2024-03-13/henan/2024/0313/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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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024-04-18/henan/2024/0418/1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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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是否有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 答:为便利相关业务开展,对于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不设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但办理资金收付和汇兑应基于跨境转换业务实际需要,不得从事跨币种套利。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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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2024-03-13/henan/2024/0313/1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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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2024-03-13/henan/2024/0313/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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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外币现钞收付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外币现钞数据报送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各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2024-03-13/henan/2024/0313/1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