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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19-11-29/sichuan/2019/1129/1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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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2020-07-08/sichuan/2020/0708/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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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9-10-24/sichuan/2019/1024/1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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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http://www.gov.cn/xinwen/2022-01/24/content_56702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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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http://www.gov.cn/xinwen/2022-01/24/content_56701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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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企业名单 2022-01-14/liaoning/2022/0114/1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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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徐子福副局长出席“金融助力外贸稳增长暨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宣讲会”并做政策宣讲。会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与浙江省商务厅联合举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担保集团等单位以及26家商业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外汇局各市分支局、商务等相关部门、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及外贸企业代表在各市县分会场参会。 徐子福副局长指出,《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助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意见》两项政策是浙江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的出台,能有效发挥金融对浙江外贸发展的托举作用,有力支持我省外贸企业应对各类冲击,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需求,帮助小微企业稳定预期、关注主业,推动全省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他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及相关单位要尽快掌握政策要义,争取早行动、早落地、早见效,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会上,工商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杭州分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作为银行代表分别与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杭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主会场签订《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合作协议》,各市分会场的商业银行代表与担保公司也分别举行了签约仪式,标志着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已在我省全面落地。 2022-01-26/zhejiang/2022/0126/1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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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川中心支局与永川区税务局开展座谈会。双方分别介绍近期外汇管理和税务管理相关政策,就永川区涉外企业服务贸易收付汇、服务贸易异常线索等情况进行交流和探讨。双方一致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精准打击金融、税务领域违法犯罪,努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2022-01-25/chongqing/2022/0120/2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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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2-01-24/liaoning/2022/0124/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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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2-01-21/zhejiang/2022/0121/1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