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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与深圳市商务局联合主办、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办、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协办的“跨境电商金融支持政策在线宣讲会”顺利召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局长邢毓静,深圳市商务局副局长周明武出席本次线上会议并致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党组成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副局长李升高,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赵妍妍,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会长王馨出席会议,近900余人参会。会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相关部门对跨境电商开户、资金支付、跨境结算、资金池、融资及退税等具体政策进行了讲解,网联、银行和支付机构代表对跨境电商的业务流程及最新的跨境电商支付结算产品进行了介绍。与会各方就监管政策解读、市场机遇挖掘、经营风险规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希望通过本次交流会议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复工复产,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相关领导进行致辞。邢毓静表示,如果说在移动互联网经济时代,恐怕没有商业模式不涉及电商。那么在全球化时代,不论全球化进程,恐怕没有重要的商业模式不涉及跨境电商。邢毓静指出,为支持跨境电商更好地发展,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也在努力创造透明、阳光、便利的政策环境,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收付汇、跨境人民币使用、对内对外投资、跨境融资、便利退税等环节,都提供了便利化措施。 周明武表示,稳外贸需要进一步发挥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作用。作为全国首个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第二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深圳跨境电商增长迅速,稳居我国电商发展前列。深圳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金融政策的支持。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优质全面的金融服务,推动跨境电商资金结算的便利化,是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 赵妍妍表示,近年来龙岗区依托制造业及外贸大区优势,大力推动区内跨境电商产业高速发展,初步形成了华南城和坂田两个集聚区,并涌现出傲基、通拓、有棵树等多家知名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每天跨境出口包裹数量占全市60%以上。并希望企业要坚定信心,利用好金融惠企政策驱动力,实现传统制造业“借船出海”目标。 其次,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相关处室领导对具体政策进行解读。支付结算部门负责人介绍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支付结算的主流模式,便于跨境电商平台针对自身需求和特点,选择适合的结算模式,从而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并鼓励深圳辖内支付机构和银行细化出口型跨境电商平台的资金结算方案。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解读了跨境电商经常项下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原则,介绍了跨境电商通过“持牌”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外汇资金结算的两大途径和方式,引导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渠道进行跨境资金结算。并就近期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做了详细讲解,并介绍了跨境电商外汇管理的下一步改革探索方向。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跨境电商跨境人民币政策进行了介绍,鼓励跨境电商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结算业务,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集团可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进行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并支持银行在展业原则基础上为跨境电商便利化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支持银行自贸区分支机构与跨境电商平台及跨境电商企业合作开展“出口跨境电商直通车”业务、支持银行为跨境电商企业境外子公司提供人民币贷款等。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近期外汇局出台的一系列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的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并对企业关心的境外直接投资及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管理框架进行介绍,指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从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迫切融资需求入手,对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如何帮助跨境电商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了政策解读。包括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创新设立的再贴现快速通道服务项目的政策内容和操作方式,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充分利用行业特点,与上下游企业之间加大票据结算方式的应用,主动在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享受央行优惠利率资金;以及复工复产支小再贷款政策,鼓励符合要求的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向12家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支持复工复产优惠利率贷款。并对辖内商业银行提出关于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商产业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更有效地满足跨境电商企业的融资需求。国库管理部门负责人就如何让退税资金更快到达企业账户进行了解读,主要包括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流程、让退税资金更快到账的措施以及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 再次,由网联、银行和支付机构代表对跨境电商的业务流程及最新的跨境电商支付结算产品进行了介绍。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对网联跨境转接清算业务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网联平台建设情况、网联跨境钱包、网联跨境收款以及发展愿景等方面。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对中信银行出口跨境电商收结汇(信银致汇)业务进行了介绍,包括信银致汇的使用方式、核心优势以及增值服务等。财付通对财付通企业跨境支付服务进行了介绍,包括其发展历程、服务内容、服务优势等。平安付对平安壹钱包跨境一站式综合服务进行了介绍,具体包括:结算资金短期增值、跨境出口电商资金周转、跨境出口电商运费贷款、跨境物流保障及企业和产品保障等方面。 最后,本次会议还设置了会议现场直播互动环节,通过直播间评论区,实时回复并解答参会观众的在线问题,主会场与直播间互通互联、热情高涨,取得了良好效果。 2020-05-09/shenzhen/2020/0509/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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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将迎来实施五周年。五年来,存款保险制度平稳落地、稳健运行,在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以深圳为例,目前,深圳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强制加入存款保险。地方法人银行中,超过九成的存款账户都处于被全额保障着的状态。 生活中,对于存款保险这个“低调的守护者”,大家并不是很了解。比如它是如何发挥保障作用的?需要存款人交纳保费吗?保费的归集和管理由谁负责?受保资金的范围和金额到底如何计算?超出50万存款的部分就不受保护了吗? 近日,针对这一系列与所有储户密切相关的问题,上证报对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进行了专访。 上海证券报:什么是存款保险?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上海证券报: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什么?需要存款人交纳保费吗?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不需要由存款人交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报:存款保险基金由谁管理?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上海证券报:如何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上海证券报:所有存款都能得到保障吗?在银行购买的非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属于保障范围吗?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非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因为不属于存款,所以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上海证券报:哪些机构参加了存款保险?小银行的存款也受保障吗?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但不含投保机构在我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银行无论大小,只要在上述范围之内,存款即受保障。 上海证券报:保障金额有多少?利息和个人外币存款在保障范围内吗?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无论人民币存款还是外币存款,个人存款还是单位存款,本息合计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均受保障。 上海证券报:50万的偿付限额能够让大部分人的存款得到保障吗?超出50万存款的部分就不受保护了吗?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的测算,50万元偿付限额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超出最高偿付限额部分不代表没有安全保障,这部分存款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上海证券报:什么情况下能够进行偿付?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现以下情形,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上海证券报:假设触及赔付条件,张三在A银行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万元,在B银行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5万元,在C银行外币存款本息合计等额人民币40万元,能够获得多少赔付款呢?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张三在A银行和C银行的存款都能够得到全额偿付,在B银行的存款能够获得50万元的偿付保障,剩余本息可依法从B银行的清算财产中受偿。 2020-05-12/shenzhen/2020/0512/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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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州地区、深圳地区各银行: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就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非金融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允许企业对已选定的外债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五、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六、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内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七、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八、支持国际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政策解释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19〕21号)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9〕19号)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19〕23号)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系电话:020-81883195,818829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系电话:0755-25590240-811,22192853。 特此通知。 附件: 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2.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3月30日 2020-04-24/shenzhen/2020/0424/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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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汇兑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籍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0月,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314.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福建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90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250.6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四川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折合200.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47.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56.9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贵州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8.2万美元。2018年4月至8月,李某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36.4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安徽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12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27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贵州籍文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文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8笔,金额折合5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CHEONG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7月,CHEONG某利用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1笔,金额折合63.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26/shenzhen/2020/0426/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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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深圳市)(以下简称深圳协调机制)召开会议,组织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4月17日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以及4月15日国务院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精神。会议认为,此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和金融委会议关于当前经济金融工作以及“房住不炒”的要求,是做好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遵循,各成员单位务必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研究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的协同落实情况。当前深圳疫情防控面临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形势,深圳身处改革开放前沿,外贸产业发达,疫情全球蔓延对经济的影响更加明显。要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信贷资源更多支持受疫情冲击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把中央银行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资金和扶持政策,切实用到正处、用到实处。 会议分析了近期深圳经济金融形势。当前深圳疫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复工复产稳步推进,金融支持政策持续发力,经济活力逐步提升。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监测分析,完善应对预案,防范化解好各类金融风险。 会议研究了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情况。应对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应坚持扩大金融开放,加大政策研究和落实力度,以高水平开放激发经济金融活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议一致认为,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以及金融委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跨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禁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续协调落实好已出台金融支持抗疫政策,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政策引导,持续支持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为实现深圳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局等深圳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以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0-04-27/shenzhen/2020/0427/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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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到6市(区),深圳纳入试点。 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是人民银行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的重要举措。中国人民银行探索设计包容审慎、富有弹性的创新试错容错机制,致力于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探索运用信息披露、社会监督、标准化和监管科技等手段,探索更具穿透性、专业性的新型创新监管模式。 在深圳开展试点,有利于发挥深圳金融及科技优势,促进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全面建设深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在总行统筹下,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引导申请机构积极将其金融服务或科技产品创新申报本次试点,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赋能金融“惠民利企”,纾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等痛点,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申请机构可以是从事金融服务创新的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系统、算力存储、算法模型等科技产品研发的科技公司。科技产品涉及的金融服务创新和金融应用场景须由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科技公司既可联合金融机构共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后结合应用场景选择合作金融机构。 下一步,深圳市中心支行将联合深圳政府和金融监管相关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公开、应用公示、共同监督等柔性管理手段,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深入开展创新测试,赋能金融提质增效,着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20-05-08/shenzhen/2020/0509/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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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1755.27亿元,同比增长16.7%。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87399.63亿元,同比增长18.0%,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上年同期高5.8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1704.00亿元,同比多增286.20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68.38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1028.51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22.05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1405.22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617.20亿美元,同比下降9.0%,当月外币存款增加12.03亿美元,同比少增26.37亿美元。 4月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63676.01亿元,同比增长15.4%。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60098.38亿元,同比增长16.9%,增速比上月末高0.8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4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942.27亿元,同比多增470.24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226.78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63.1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63.66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705.77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93.06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515.61亿元,票据融资减少61.64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7.13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506.95亿美元,同比下降9.8%,当月外币贷款增加19.82亿美元,同比多增35.45亿美元。 注: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2020-05-11/shenzhen/2020/0511/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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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2020-05-13/shenzhen/2020/0513/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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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29/shenzhen/2020/0429/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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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7月,银行结汇12068亿元人民币,售汇1224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722亿美元,售汇174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852亿元人民币,售汇106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2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216亿元人民币,售汇16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0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11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817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594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71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64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0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164亿元人民币。 2020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7909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373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353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1256亿美元,累计售汇1049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781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40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71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128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64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6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945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75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4698亿元人民币。 2020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717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731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142亿元人民币。2020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2432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1733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9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877亿美元,对外付款389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0亿美元。2020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1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301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97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1-6月涉外收付款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9-02/shenzhen/2020/0902/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