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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①,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 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帐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帐户余额。 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第十八条 各类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① 本条中“中国居民”的定义,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第四章经济体的居民单位”中的原则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仅属于国际收支范畴,在外汇管理的其他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已于2013年11月9日修改并公布。 2015-05-18/neimenggu/2015/0518/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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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2-03/xiamen/2026/0203/2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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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280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6647亿元,进口18114亿元,顺差853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3541亿元,进口4507亿元,逆差966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230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205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9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102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76亿美元,进口3204亿美元,顺差1072亿美元。 2026-02-03/ningbo/2026/0203/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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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5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6-02-03/shenzhen/2026/0203/2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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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自贸区内企业办理外债业务的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草拟了《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3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hunanwaihui@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信封上注明“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02-04/hunan/2026/0204/2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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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提升“多报合一”中FDI存量权益数据质量,便利企业填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作了《数据填报说明》(详见附件),请各企业按照填报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企业年报信息。 如在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所属地区的外汇管理局分局进行咨询,各分局联系方式如下: 分局名称 部门 联系电话 西藏自治区分局 资本项目业务科 0891-6362913 日喀则市分局 外汇管理科 0892-8821235 山南市分局 外汇管理科 0893-7923697 林芝市分局 外汇管理科 0894-5889482 阿里地区分局 外汇管理科 0897-2820517 昌都市分局 外汇管理科 0895-4842511 那曲市分局 外汇管理科 0896-3827771 樟木(口岸)分局 外汇管理科 0891-6179774 特此说明。 数据填报说明 2026-02-04/xizang/2026/0204/1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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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8.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3.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1万亿美元)。 2025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04.5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2.64万亿美元)。 2026-02-02/hunan/2026/0202/2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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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辖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2-04/jiangsu/2026/0204/1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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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2-04/hunan/2026/0204/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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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2/content_70569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