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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2022-06-21/shandong/2022/0621/2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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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省、自治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便利边境贸易结算,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健康发展,现就外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办理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边贸企业,系指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边贸企业和个人以贸易名义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边境贸易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及其金额等情况一致。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对边贸企业和个人提交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四、边贸企业和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开展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以使用人民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 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以及境外贸易机构办理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业务时,相关机构和个人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五、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应当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商业单据(合同或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现钞结汇或入账手续;上述现钞结汇或现钞入账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边贸企业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携带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进口支付外币现钞,按照现行外币现钞管理规定办理。 个人从事边境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凭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上述现钞结汇或现钞入账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个人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携带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个人办理登记手续成为个体工商户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结汇不受个人结汇年度总额限制,办理现钞入账时应进入其外汇结算账户。个人边境贸易项下进口支付外币现钞,按照现行外币现钞管理规定办理。上述情况,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办理。该类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七、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及经批准的其他机构根据商业原则开办不可自由兑换的毗邻国家货币收付、兑换等业务,其外币买卖差价可自主确定。对于货币发行国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边贸企业和个人等主体使用毗邻国家货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与毗邻国家中央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支付协定。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边境省区分局(以下简称边境省区分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按照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边贸企业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边境省区分局应当针对边境贸易业务特点,对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专项管理和监测,针对边境贸易企业商业模式差异设置特殊标识,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具体管理措施由边境省区分局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边境省区分局应合理确定辖内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差额并定期对其评估,发现异常应按照边境贸易差异化管理措施进行监测,或视情况对边境贸易差异化管理措施及时进行调整。 九、边境省区分局应当与边境省区商务部门积极合作,规范边境贸易项下进出口代理行为,促进边贸结算健康有序发展。 十、边境省区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个人等不适用本通知。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同时废止。 各边境省区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口岸中心支局、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98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3月5日 2014-03-25/safe/2014/0325/5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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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持续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部署精神,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以“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为契机,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外汇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创新线上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感染力。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等部门制作“5.15”反洗钱主题宣传片,揭示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危害性,提醒群众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收款码,远离地下钱庄、洗钱等犯罪行为;编制“广东全民防范经济犯罪倡议书”微信推文,介绍防范经济金融犯罪的五个要领,引导群众认清不法分子的套路,提高法律意识,守护好“钱袋子”。截至目前,宣传片全网阅读量达1.13亿,微信推文超80万人浏览,点赞量达107.35万,相关话题在微博、抖音等平台冲上热搜,获得了群众大力支持与肯定。 ——丰富线下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深入社区张贴海报、现场派发《外汇业务政策问答口袋书》、展播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个人结售汇、境外合规使用银行卡、外币现钞存入和提取、开立个人外汇账户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外汇政策。同时设立咨询台,向群众一对一重点介绍非法买卖外汇、借用他人身份分拆购结汇等典型案例,剖析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的行为特点和风险,提醒群众警惕外汇违法行为,远离非法经济金融活动。截至目前,派发宣传手册2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千余次,户外投屏宣传片20余处,滚动播放视频4000余次。 2022-06-15/guangdong/2022/0615/2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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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及时了解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新政及配套说明落实情况,深入调研政策问题和建议,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对我市银行开展调研服务工作。一是了解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和业务备案进度;二是掌握存量业务运行情况及市场潜在融资需求;三是调研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政策问题。针对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我分局与相关银行沟通,进行了解答。 通过调研服务,进一步宣传了境外贷款新政,加深了银行对政策的深入了解,增强了银行积极展业、利用新政为企业融资纾困的动力。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继续对各项跨境投融资政策的运行开展调研服务,促进政策红利有效释放。 2022-06-22/tianjin/2022/0622/1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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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线上举办临港新片区高水平开放经常项目业务试点推进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刘兴亚出席会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辖内71家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银行以及优质企业代表受邀参加会议。 会上,上海市分局相关负责人简要介绍了试点政策沿革及开展情况,通过政策内容、突破要点、试点效应等方面对试点政策进行了全方位解读,并宣布将对试点银行实施业务量排名和年度考核加分两项配套安排,以激励银行提升展业的自主性,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试点银行代表介绍了试点申请及开展的整体业务流程,分局在此基础上,联手银行初步打造了试点材料模板,结合客户主体风险特征和跨境业务风险特征两项清单,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上推进风险排查和客户分类标准化。试点银行分享了试点推进举措,从制度管理、企业优选、流程优化等方面分阶段自上而下推动试点落地。两家优质企业代表均反映政策为其带来多方位的便利,同时分享了试点实施经验与感受,某知名跨国公司表示,试点政策大大提升了离岸业务资金收付效率。 会议最后,刘兴亚副主任对此次试点推进会进行了总结,认为上海要发挥作为外汇管理改革先行者和前哨的作用,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提高开放监管能力,为总局探索“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机制积累经验;强调此次试点的核心在于推动银行真实性审核方式的转变,由银行传统上高度依赖的“单证思维”向事前的“企业尽调”和“事中事后”高效能监测管理转变,从重形式向重实质转变。同时对银行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抓住临港发展历史机遇,加快试点政策推进;二要做实市场化下的便利化政策落地,探索形成“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机制;三要推动试点做深做实,做好试点业务量和质的结合、外汇管理与反洗钱的结合、外汇他律与行业自律的结合。 下一步,上海市分局将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加大试点推进力度,指导银行落实落细相关改革试点政策,让政策红利更好地惠及企业。 上海市分局举办临港新片区高水平开放经常项目业务试点推进会 2022-06-22/shanghai/2022/0622/1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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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辖区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截止2022年6月22日) 2022-06-23/qinghai/2022/0623/1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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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为渭南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金额70万美元的渭南市首笔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签约登记业务,随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快速为该企业办理了开户提款。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允许陕西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以不受净资产规模的限制,在等值500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摸底建档,针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尝试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工作,做到“了解到位、沟通到位、服务到位”。经过多次沟通,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为渭南辖内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年利率为4.05%的70万美元外债签约登记,仅用一周时间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问题,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难题。该试点业务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助力渭南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将坚持把支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传导,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2022-06-23/shaanxi/2022/0623/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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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制定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支局和银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0-81322476(经常项目外汇业务),81322868(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1月24日 2022-01-25/guangdong/2022/0125/2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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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5日上午,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联合珠海市公安局、金融工作局等12个政府部门在珠海市香洲区正方优和汇“城市阳台”举办“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活动现场,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重点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向群众揭露常见犯罪手法,并积极传授“一看、二问、三谨慎”识别法,提高群众外汇业务识假防骗能力。 ——“一看”是看主体合法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外汇买卖、外汇结算等金融服务,群众应选择经批准的银行、特许兑换机构、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二问”是问银行外汇工作人员获取外汇业务风险的专业判断,避免落入外汇理财“陷阱”;问家人朋友获取投资经验,避免盲目相信造势宣传。 ——“三谨慎”是谨慎对待出入境口岸附近低价兜售外汇等情况;谨慎对待在商场、超市、街头铺位摆摊设点、拉人兑换外汇,或在网络和户外广告上投放外汇投资宣传广告等情况;谨慎对待投资小回报大等不合常理的外汇业务,仔细核实项目真实性,拒绝高利诱惑。 活动期间,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还积极向市民派发《外汇业务政策问答口袋书》《经常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等宣传资料,解答群众问询,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2022-06-06/guangdong/2022/0606/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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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4月,银行结汇14764亿元人民币,售汇1354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224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5669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174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49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结汇2297亿美元,售汇210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90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8900亿美元,累计售汇812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78亿美元。 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248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144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043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2627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27627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00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54亿美元,对外付款489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62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82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0037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78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5-26/neimenggu/2022/0526/1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