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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02-04/shanxi/2024/0204/1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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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外经贸企业稳健经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汇率风险管理重要意义,聚焦“急难愁盼”出台针对性措施。汇率变化直接关系外经贸企业议价能力、成本效益,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多维度影响。支持企业学会用好汇率避险工具、提升汇率避险能力,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六稳”“六保”特别是稳外贸、保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汇率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出台针对性措施,增加有效政策供给,为银行展业、企业享惠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各地要积极开展多样式、有实效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继续用好各类公开资源,通过专家授课、座谈交流等活动,利用新媒体、纸媒、银行网点等渠道,创新短视频、图解等形式,扩大宣传培训受众面。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签署风险中性声明函、定期推送信息等方式,提示企业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及时纠正“赌”和“炒”的投机心态,引导企业聚焦生产经营,固本培元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完善汇率避险产品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便利性。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针对企业特点“因企施策”,提供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服务。鼓励银行持续提升基层机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创新产品和服务渠道,支持中小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汇率避险需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鼓励企业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支持银行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有序开展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等,支持银行围绕实体经济需求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 四、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精准服务中小微外经贸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分支机构合作,通过举办对接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实地走访等方式,促进银企汇率避险业务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梳理企业信息,为银行“一对一”精准服务提供支持。鼓励银行积极拓展“首办户”,扩大汇率避险、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覆盖面。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针对中小微外经贸企业特点创新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内部考核评比激励等方式,引导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鼓励中小银行通过与有资质银行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距离近、情况熟优势,为当地中小微企业提供精细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等汇率避险方面的公共服务。各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鼓励银行、担保机构让利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避险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公共保证金等方式,减少企业授信占用和资金占压。鼓励银行优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加强工作协同,推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等更好发挥作用,共同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避险能力。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商务部(财务司)、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和外汇局(国际收支司)。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2023-09-05/tianjin/2023/0905/2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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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外汇局西藏自治区分局组织召开2024年外汇管理银行联席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形势,安排部署2024年辖内外汇管理工作任务。西藏分局副局长普布次仁出席会议并作讲话,辖内10家外汇银行相关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在总局党组和区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2023年西藏辖区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改革红利不断释放。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增量扩面,办理业务资金近1亿美元;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落地见效,融资61.68万元;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扩面提质,外债跨境资金流入4002万美元,同比增长7.97倍。二是外汇服务不断优化。辖区个人现钞结汇额同比增长10.74倍,涉外主体办理行政许可业务115笔,同比增长2.03倍,政务服务好评率持续保持100%,一次性办结率达90%以上,经常项目业务网上办结率增长至94.5%,提升17个百分点。三是风险防范不断加强。持续开展“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会议强调,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各项工作要求,为西藏自治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一要落实外汇改革政策措施,持续提升经常项目便利化水平,充分释放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红利,加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二要主动对接南向开放战略,全力提升边境口岸贸易外汇服务水平。三要加强市场培育,做好汇率风险管理,优化个人外汇服务,持续改进外汇金融服务。四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强合规建设,坚守合规底线,实现全方位合规审慎管理。五要深化自律机制建设,加强宣传引导。 2024-03-05/xizang/2024/0305/1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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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2023年中共中央及江苏省委1号文件的要求,立足省情农情,牵引涉外农业高质量发展,将乡村振兴与稳外资、稳外贸要求有机结合,将金融资源更多投入农业农村。2023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分局、盐城地区外汇暨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主办,建行盐城分行承办“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强化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贸易融资推广活动”涉农外贸企业专场宣导会成功举办,这是今年盐城市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系列专题宣传活动的第四场。全市40余家涉农企业代表现场参会,省市外汇管理局、市农村农业局、省市建行、外汇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单位国际业务负责人等相关分管负责人出席会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分局陈剑耀副局长致辞,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王若翔副处长就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开发及应用情况作政策宣导,盐城市农村农业局介绍了最新的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的专家对近期人民币汇率市场及涉农产品市场进行了分析,对进出口贸易融资和普惠金融产品进行宣讲,企业家代表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郭冬梅总经理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盐城市分局将强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贸易融资作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政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的重点工作。今年1-7月,全市外汇套保率47.40%,上链融资率16.94%,企业避险、融资主动意识明显增强,操作经验日益丰富,政策效果更加凸显,为全市涉外经济恢复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023-09-07/jiangsu/2023/0831/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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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畅通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助力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分局于辖区东台市举办“外汇服务走基层 贸易便利促发展”外汇政策宣讲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经常项目处刘年生副处长、盐城市分局陈剑耀副局长,东台市政府相关领导、东台市60家企业代表及全市24家银行国际业务分管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会上,刘年生副处长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框架体系、主要货物贸易便利化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提示了银行和企业应尽的义务,重点宣讲了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贸易新业态政策等内容,并列举了12个方面常见易错问题,便于参会企业对照学习。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通报了外汇局发现的四类典型违规案例,进一步强调银行要处理好防风险与促便利的关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分局陈剑耀副局长表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外汇局将与各方一起凝心聚力,共同做好面向县域外贸企业的外汇改革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扩容增效,推动银行加快实施便利化政策传导“365”系统工程,继续开展好“外汇服务银企行”等活动,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更多面向县域外贸企业的政策宣讲,持续助力盐城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0-31/jiangsu/2023/1031/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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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江市分局紧紧围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要求,结合外汇管理职能特点,充分发挥机关党建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以党建引领外汇管理服务,通过“三个聚焦”,切实提升辖内银行外汇服务水平。 聚焦“高效便利”。丽江市分局结合辖区个人外汇业务发展实际,通过“非现场经验+区位特点”选取个人外汇业务量大、位于景区和人流聚集区的银行网点开展业务试办。通过各项个人外汇业务的亲试亲办、全流程体验,及时解决业务试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升群众用汇体验感。 聚焦“审慎合规”。召开座谈会,全面了解辖内银行外汇政策的掌握情况和执行情况;建立“外汇业务专项辅导+首办业务案例共享”机制,对非常规、大额复杂、首办等业务进行全流程跟踪指导;发挥示范作用,组织银行开展典型案例分享交流,切实提升全辖外汇服务水平,不断增强群众用汇安全感。 聚焦“问题导向”。通过亲试亲办、情景模拟、政策问答、案例探讨等方式,聚焦银行外汇业务办理中“不便利、不通畅、不合规、乱加码”等问题,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措施建议。同时,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指导,要求银行牢固树立“首办服务不推诿、规范服务不走样”的服务理念,不断加深群众用汇获得感。 2024-02-19/yunnan/2024/0219/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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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分局指导辖内农业银行成功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奎屯市某重点出口企业办理1笔金额739.5万元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用于支持该企业市场采购和经营周转,这是2024年新疆首笔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随着国际市场需求回暖,企业订单增加,企业资金压力也随之增加,出口信保保单融资能够快速高效帮助企业获得融资,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 2024-03-04/xinjiang/2024/0304/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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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机构改革相关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及辖内各地(市)分局自2024年3月6日起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5厘米,宽3.5厘米,不刊五角星,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下方刊印章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文字自左而右横排。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24年3月1日 2024-03-05/heilongjiang/2024/0305/2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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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08/chongqing/2023/1208/2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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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2023-03-27/chongqing/2023/0327/2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