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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5967亿元人民币(等值24514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4248亿元人民币(等值10344亿美元),占42%;短期外债余额为101719亿元人民币(等值14170亿美元),占58%。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3%。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9062亿元人民币(等值4049亿美元),占16%;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8077亿元人民币(等值1125亿美元),占5%;银行外债余额为77143亿元人民币(等值10747亿美元),占44%;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1685亿元人民币(等值8593亿美元),占35%。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3585亿元人民币(等值3285亿美元),占1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6904亿元人民币(等值3748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901亿元人民币(等值4723亿美元),占19%;债务证券余额为62352亿元人民币(等值8686亿美元),占36%;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453亿元人民币(等值48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7103亿元人民币(等值2383亿美元),占10%;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8669亿元人民币(等值1208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1634亿元人民币(等值12766亿美元),占52%;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4333亿元人民币(等值11748亿美元),占48%。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1%,欧元债务占7%,日元债务占5%,港币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5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5年3月末 2025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9062 4049 短期 1247 17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47 17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7815 3875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079 3355 贷款 3736 52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8077 1125 短期 3036 423 货币与存款 1135 158 债务证券 1901 265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5041 702 SDR分配 3453 48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588 221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7143 10747 短期 62294 8678 货币与存款 32756 4563 债务证券 16245 2263 贷款 12896 179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97 55 长期 14849 2069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319 1577 贷款 3448 48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82 12 其他部门 44582 6211 短期 31414 4376 货币与存款 9 1 债务证券 235 33 贷款 1100 1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433 3682 其他债务负债 3637 507 长期 13168 183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326 1021 贷款 2405 33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71 66 其他债务负债 2966 413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7103 238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214 1284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403 195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486 903 外债总额头寸 175967 24514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5-07-01/hunan/2025/0701/2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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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5月,银行结汇13861亿元人民币,售汇13051亿元人民币。2025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672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08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银行结汇1927亿美元,售汇1814亿美元。2025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9356亿美元,累计售汇9862亿美元。 2025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800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2426亿元人民币。2025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0862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2354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27亿美元,对外付款5897亿美元。2025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12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110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6-18/hunan/2025/0618/2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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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2日至15日,第四届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盛大举办,53个非洲国家、11个国际组织、27个国内省市区和4700多家中非企业、商协会、金融机构报名参会参展,来自全球104个国家和地区的朋友齐聚长沙,在农业农机、日用品制造、新能源、医药健康等多个领域开展洽商合作。 据统计,博览会期间,湘非易兑外币代兑服务柜台共接待外籍来华人员500余人,办理外币兑换业务103笔,兑换金额合计27万元,让全球的参展商、采购商零距离体验到了专业、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积极发挥本地优势,聚焦重点场所、重点人群,构建多元化外币兑换体系,持续优化外汇支付服务,在本届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中成效显著、备受瞩目。一是拓宽外币兑换渠道,实现重点场所外币兑换服务全面覆盖。统筹布设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外币自助兑换机等外币兑换渠道,全省各主要机场、火车站、星级酒店、旅游景区等重点文旅场所均有布设,截至博览会召开日,长沙市具有外币兑换资质的银行网点621个,外币代兑机构46个、外币自助兑换机3台,其中,在中非经贸博览会常设展馆内专设1家外币代兑机构,将外币兑换服务触角精准延伸至展会现场,有效减少外籍来华参展人员“脚底成本”。二是提质外币兑换服务,便利重点人群用汇需求。指导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外币兑换服务管理,在重点外币兑换场所提供中英双语、一对一服务,并在外币币种、面值、数量上充分保障现钞供应。目前,中非经贸博览会展馆内外币代兑柜台配备有多名专业双语服务人员,可兑换外币现钞币种为23种,有效满足非洲参展人员外币现钞兑换需求。三是强化外币兑换宣传,提升外汇服务公众认可度。借助中非经贸博览会平台,指导展馆内外币代兑机构摆放多语种外币兑换业务办理指南,滚动播放外币兑换宣传视频,在柜台醒目位置张贴外币兑换标识,为外籍人员提供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咨询解答等服务,精准优化外籍参展人员外币兑换服务细节和体验。 2025-06-20/hunan/2025/0620/2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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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5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小幅增长,币种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514亿美元,较2024年末增长316亿美元,增幅1.3%。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2%,较2024年末上升2.0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较2024年末下降1.7个百分点。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多重因素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2025年一季度,受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国内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外资增加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推动外债规模企稳回升。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2025年以来,外部冲击明显加大,国际金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我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境内金融市场展现出较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人民币资产吸引力进一步提升。我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将为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2025-07-01/hunan/2025/0701/2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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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5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5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5月份,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外汇市场运行平稳。一是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在较高水平,外资增持境内股票较上月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派息、对外直接投资等资金净流出总体保持稳定。二是市场预期平稳。5月份银行结售汇转为顺差。企业、个人等结汇意愿稳定,购汇需求回落,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当前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将继续为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6-18/hunan/2025/0618/2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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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跨部门合作,提升服务外贸企业能力,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近日,株洲市分局赴株洲市税务局开展工作交流。株洲税务局详细介绍了株洲出口退税基本情况,税务在支持外贸企业发展、防范税收风险方面的作用,以及近年来打击出口骗税的主要成效和经验做法。双方就出口退税政策、外汇数据获取、可疑线索分析移交、证据互用及成果共享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建立常态化数据交换机制达成共识。 株洲市分局将以此次交流为契机,持续完善与税务部门的合作交流机制,共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更高效的监管、更优质的服务,深入开展对外开放提效年活动,为株洲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 2025-06-27/hunan/2025/0625/2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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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怀化市分局赴沅陵营业管理部召开县域外汇管理服务专题调研座谈会,沅陵县4家外汇指定银行相关负责人、8家涉外企业代表、沅陵营业管理部负责人参加会议。座谈会上,涉外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围绕外汇业务难点畅所欲言。怀化市分局逐一回应,要求银行做好展业准备、深化企业调研服务,倡导企业合规经营、抢抓政策机遇做大做强,汇企银协同共绘县域外汇发展 “同心圆”。 怀化市分局副局长对沅陵营业管理部外汇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权限下放工作平稳有序落地;二是强化政策学习与业务实操培训,严格把控业务风险;三是常态化开展银企走访调研,主动收集企业诉求,持续优化外汇服务质效。 2025-07-01/hunan/2025/0630/2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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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切实帮助企业解难题、办实事,6月26日,常德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常德市分行货币信贷政策管理科、常德市外经贸协会、中国民生银行常德分行,对常德市鼎源化工等4家企业开展“融德‘汇’民 强基助企”办实事活动。 本次活动首先实地参观了常德市外经贸产业聚集区暨跨境电商体验中心、鼎源化工、金春飞燕等企业,深入了解企业运营模式、产品特点与发展规划。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交流会上,外汇局针对企业实际开展了政策解读,重点介绍了外汇形势、汇率避险及便利化政策;联合常德市外经贸协会围绕银行、企业各方就如何解决当前企业困境以及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2025-07-14/hunan/2025/0701/2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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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移动支付及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问答 2025-06-19/hunan/2025/0619/2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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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1-03/hunan/2025/1103/2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