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2-03-29/hubei/2022/0329/1811.html
-
中国全口径外债情况表(2014年12月末以来) 2022-03-29/hubei/2022/0329/1813.html
-
见附件。 附件:1985-2021年中国外债流动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2022-03-29/hubei/2022/0329/1814.html
-
1985-2021年中国外债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2022-03-29/hubei/2022/0329/1815.html
-
见附件。 附件1:2022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2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2-03-29/hubei/2022/0329/1810.html
-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引导,建立良好的外汇业务展业环境,3月2日,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在蕲春县开展以“‘汇’生活、‘汇’便利、‘汇’精彩”为主题的个人外汇政策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黄冈市中心支局、蕲春县支局、外汇业务银行宣传人员通过向群众派发外汇知识宣传折页、现场解答外汇业务疑问、外汇知识竞答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普及个人外汇合规知识,耐心解答个人年度便利化外汇额度、使用用途、结售汇等相关问题。 2022-03-24/hubei/2022/0324/1809.html
-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引导,建立良好的外汇业务展业环境,3月2日,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在蕲春县开展以“‘汇’生活、‘汇’便利、‘汇’精彩”为主题的个人外汇政策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黄冈市中心支局、蕲春县支局、外汇业务银行宣传人员通过向群众派发外汇知识宣传折页、现场解答外汇业务疑问、外汇知识竞答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普及个人外汇合规知识,耐心解答个人年度便利化外汇额度、使用用途、结售汇等相关问题。 2022-03-24/hubei/2022/0324/1808.html
-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2-03-29/hubei/2022/0329/1812.html
-
2018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943亿元,支出13106亿元,顺差183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652亿元,支出10391亿元,顺差326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91亿元,支出2716亿元,逆差142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15亿美元,支出2030亿美元,顺差28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15亿美元,支出1610亿美元,顺差50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0亿美元,支出421亿美元,逆差22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837 285 14,943 2,315 -13,106 -2,030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262 505 13,652 2,115 -10,391 -1,610 2.服务贸易差额 -1,425 -221 贷方 1,291 200 借方 -2,716 -421 2.1加工服务差额 93 14 贷方 94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9 6 贷方 61 9 借方 -22 -3 2.3运输差额 -376 -58 贷方 216 33 借方 -591 -92 2.4旅行差额 -1,159 -180 贷方 221 34 借方 -1,380 -214 2.5建设差额 51 8 贷方 93 14 借方 -41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 0 贷方 62 10 借方 -60 -9 2.7金融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24 4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0 -29 贷方 28 4 借方 -218 -3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7 7 贷方 155 24 借方 -107 -1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324 50 借方 -254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5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0 贷方 8 1 借方 -11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8-22/hubei/2018/0822/613.html
-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各类外汇业务数据采集,便利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正式启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应自2014年10月10日起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工作。其中9月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报送,2014年10月份及以后的数据应于次月10日前完成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自2014年10月10日起每日报送。逾期报送数据将纳入考核。 二、数据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接口数据报送 2014年10月10日前通过与外汇局接口程序联调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生产环境MTS银行端配置注意事项》(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要求进行银行端MTS的配置和检查工作,并从10月10日起报送正式的数据文件。 2014年9月30日前(含)已申请但尚未完成接口程序联调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4]86号)的要求继续进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待接口程序联调通过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数据报送方式后,应及时开始接口数据的正式报送。现有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及时性将纳入考核。 (二)界面数据报送 各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10月10日前做好浏览器配置、操作用户权限的分配等技术准备工作。 1、银行及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地址http:// banksvc.safe)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对外资产负债”业务项下,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项下,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现有“银行自身业务”项下。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银行版)》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资料下载”栏目。 2、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进行数据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功能及部分外债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对外资产负债”业务项下,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项下。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互联网版)》详见互联网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 (三)2014年9月30日前(含)未提交接口联调申请的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10月10起通过界面方式报送数据。同时,对于未来准备切换为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应继续按照接口程序联调的有关要求和流程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并在联调通过后的次月必须转为接口方式报送数据。 三、系统上线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2014年5月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调查结果和当前接口程序联调情况,对现有金融机构总行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报送进行了批量开通,并设置了数据报送方式。2014年9月30日前(含)已递交接口程序联调申请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为接口方式,其余默认为界面方式。 自2014年10月8日起,除特别指定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根据业务发生情况负责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其中,外汇局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负责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经常项目部门负责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资本项目部门负责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业务开通后,数据报送方式默认为界面报送。 对银行及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局分支局应开通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部机构接入网上的报送数据功能。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局分支局应开通其在互联网上的报送数据功能。操作手册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业务网地址http://100.1.48.51:9101/asone)“常用下载”栏目。 对于新成立的或新开办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若选择接口方式报送数据,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4]86号)的要求,进行相关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进度情况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设置,即联调通过后使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 四、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和原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接口数据并行报送的时间为3个月,2015年1月10日后,原有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数据停止报送,对于未达到数据报送要求的银行,将适当延长数据并行报送时间。有关并行期间数据报送的说明详见《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见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2]145号)相关数据实行并行报送。汇综发[2011]114号和汇综发[2012]145号相关数据停止报送时间将另文通知。 五、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中“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中的其它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尽快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数据报送。 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正式报送,以及辖内技术支持和业务问题解答工作。 七、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156。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 010-68402535、010-68402049、010-68402354(MTS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 附件1: 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 2014-09-26/hubei/2014/0926/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