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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厦门片区相关试点政策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发布实施)。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便利经营主体尽早享受试点相关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于2026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关于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便利、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的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bxm1001@sina.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便利、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邮编:350000),并请信封上注明“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便利、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91-88010667。 二、关于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试点的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18018967706@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邮编:3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3月12日 2026-03-12/fujian/2026/0312/2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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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2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答:2月以来,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从交易规模看,2月,外汇市场交易量为2.6万亿美元,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2万亿美元,剔除春节假期影响后,日均环比分别增长2%和12%。从外汇供求看,2月,企业和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56亿美元,环比下降57%。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78亿美元,环比下降26%。2月,银行结售汇顺差428亿美元,环比下降46%。从3月以来的情况看,跨境资金流入和流出基本均衡,供求较为平衡。总的来看,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发展,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企业等主体结汇意愿稳中有降,购汇需求基本稳定,市场预期总体平稳。 2026-03-19/fujian/2026/0319/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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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修订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便利经营主体尽早享受政策相关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于2026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bxm1001@sina.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91-88010667。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3月12日 2026-03-12/fujian/2026/0318/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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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决定扩大辖内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区域范围,并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便于经营主体较早享受高水平开放试点相关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于2026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ianchang412@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高水平开放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外汇管理一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水平开放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591-88010633。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3月12日 2026-03-12/fujian/2026/0318/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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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991亿美元,较2025年12月末上升412亿美元,升幅为1.23%。 2026年1月,受主要经济体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发展韧性进一步彰显,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2-10/fujian/2026/0210/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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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7.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5万亿美元)。 2026-03-05/fujian/2026/0305/2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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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分局全辖(不含厦门)2026年2月份共受理行政审批15件,其中国际收支类1件、经常项目类2件、资本项目类12件。受理的行政审批中现场办结12件,网上办结3件。 2026-03-05/fujian/2026/0305/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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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三是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四是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6-06-16/anhui/2016/061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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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二、对以下2件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汇报表清理情况的通知》(汇发〔2004〕1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 三、对以下11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汇发〔2009〕14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8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试点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125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6号);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14〕14号);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4)〉的通知》(汇综发〔2014〕52号);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9日 2016-06-23/anhui/2016/062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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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 8 月 5 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09-11/anhui/2015/09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