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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周海文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2015-11-10/xiamen/2015/1110/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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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2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485元,1欧元对人民币7.8523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65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442元,1英镑对人民币8.7886元,人民币1元对6.3392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8905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213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5.28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424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569沙特里亚尔,1人民币对38.8567匈牙利福林,1人民币对0.54292波兰兹罗提,1人民币对0.947丹麦克朗,1人民币对1.2179瑞典克朗,1人民币对1.1881挪威克朗,1人民币对0.52705意大利里拉,1人民币对2.6298阿根廷比索,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3447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3938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5.0177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536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1216元。 2017-07-26/xiamen/2017/0726/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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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2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415元,1欧元对人民币7.8399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252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317元,1英镑对人民币8.7386元,人民币1元对6.3574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7313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336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6.44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489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631沙特里亚尔,1人民币对38.9325匈牙利福林,1人民币对0.53766波兰兹罗提,1人民币对0.9487丹麦克朗,1人民币对1.2197瑞典克朗,1人民币对1.1935挪威克朗,1人民币对0.52327意大利里拉,1人民币对2.5938阿根廷比索,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357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352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9881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34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0851元。 2017-07-24/xiamen/2017/0724/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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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41元,1欧元对人民币7.8706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743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326元,1英镑对人民币8.7676元,人民币1元对6.3528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788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166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5.75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488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631沙特里亚尔,1人民币对38.8088匈牙利福林,1人民币对0.54214波兰兹罗提,1人民币对0.9448丹麦克朗,1人民币对1.2216瑞典克朗,1人民币对1.1917挪威克朗,1人民币对0.52402意大利里拉,1人民币对2.6152阿根廷比索,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3382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3764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5.0206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51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1316元。 2017-07-25/xiamen/2017/0725/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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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2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307元,1欧元对人民币7.8994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59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189元,1英镑对人民币8.8268元,人民币1元对6.3574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8111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174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5.51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572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717沙特里亚尔,1人民币对38.6081匈牙利福林,1人民币对0.53798波兰兹罗提,1人民币对0.9417丹麦克朗,1人民币对1.2142瑞典克朗,1人民币对1.1725挪威克朗,1人民币对0.52516意大利里拉,1人民币对2.6137阿根廷比索,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3852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4053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5.063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631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0749元。 2017-07-28/xiamen/2017/0728/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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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2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464元,1欧元对人民币7.777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33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406元,1英镑对人民币8.7896元,人民币1元对6.3534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7334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165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6.34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444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588沙特里亚尔,1人民币对39.3574匈牙利福林,1人民币对0.54104波兰兹罗提,1人民币对0.9562丹麦克朗,1人民币对1.2309瑞典克朗,1人民币对1.1932挪威克朗,1人民币对0.52186意大利里拉,1人民币对2.6048阿根廷比索,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370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3544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9673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305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0657元。 2017-07-21/xiamen/2017/0721/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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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26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529元,1欧元对人民币7.8613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306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479元,1英镑对人民币8.7963元,人民币1元对6.3391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8692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37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5.59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391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535沙特里亚尔,1人民币对38.8363匈牙利福林,1人民币对0.54246波兰兹罗提,1人民币对0.9459丹麦克朗,1人民币对1.2158瑞典克朗,1人民币对1.1809挪威克朗,1人民币对0.529意大利里拉,1人民币对2.6313阿根廷比索,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3569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3979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5.013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541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0872元。 2017-07-27/xiamen/2017/0727/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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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 2015-05-07/xiamen/2015/0507/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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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宣布废止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1-26/xiamen/2015/0126/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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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三、 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 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 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三) 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46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214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附件1: 附件1-5 2014-03-06/xiamen/2014/0306/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