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月,银行结汇8383亿元人民币(等值1216亿美元),售汇9704亿元人民币(等值1408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321亿元人民币(等值1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069亿元人民币,售汇914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07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314亿元人民币,售汇55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4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53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084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4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97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75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877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12亿元人民币。 2017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079亿元人民币(等值2188亿美元),对外付款15748亿元人民币(等值228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669亿元人民币(等值97亿美元)。 2017-02-17/dalian/2017/0217/28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0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2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8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18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5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万亿美元)。 2016-12-23/dalian/2016/1223/26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0.5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0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4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40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845亿美元)。 2017-02-24/dalian/2017/0224/284.html
-
国办发〔20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取得长足发展,市场规模和企业竞争力显著提高,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融资租赁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行业发展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国际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基本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二、主要任务 (四)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融资租赁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完善相关领域管理制度。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完善和创新管理措施,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对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将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 (五)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 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跨境租赁。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国内技术装备水平。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优化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创新工程设备利用方式。探索在援外工程建设中引入工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走出去”发展,积极拓展海外租赁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六)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推动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快业务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集中力量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七)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 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快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设,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提升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三、政策措施 (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级。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完善租赁物物权保护制度。研究建立规范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登记的风险防范作用。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九)完善财税政策。为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十一)完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建立融资租赁业标准化体系,制订融资租赁交易等方面的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和宣传贯彻,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景气指数,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水平评测、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分工任务的具体措施,为融资租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商务部与银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商务部要做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09-10/shenzhen/2015/0910/158.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发展目标。 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完善政策、创新制度、拓展功能、优化管理,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环境,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量质并举。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 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公平、开放、便利的市场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分类施策、综合协调、创新驱动,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和需求。 坚持法治导向。建立健全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法治建设和创新发展相衔接,提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坚持效能导向。牢牢把握发展大势,坚持稳中求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指导和服务;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质量安全、促进守法便利、维护公平、奖优惩劣、互联互通的管理机制,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四)重点任务。 创新制度。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制度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激发企业活力。 统一类型。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加快存量整合。结合实施《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逐步统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 拓展功能。在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的基础上,促进区内产业向研发、物流、销售、维修、再制造等产业链高端发展,提升附加值,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 规范管理。切实落实好准入、退出机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规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对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 二、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五)整合类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六)整合功能。逐步整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使其具有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满足产业多元化需求、发挥集约用地和要素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等基本功能。 (七)整合政策。规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为其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 (八)整合管理。逐步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监管模式。整合管理资源,加快完善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称“三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整合、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核和验收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三、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 (九)优化产业结构。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项目入区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配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延伸产业链,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内制造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促进与制造业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 (十)优化业务形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促进企业提高统筹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能力,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继续推进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 (十一)优化贸易方式。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十二)优化监管服务。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便利化改革。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创新监管查验机制。优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便利化。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通关一体化格局。加快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 四、实施步骤 (十三)近期目标(2015—2016年):严格准入退出,推进简政放权,强化部门协作,创新监管制度,积极推动试点工作。 1.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严格新设审批,推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 2.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3.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复核评估,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运行效益较差的,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 4.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新设的审核和验收程序。 5.加快信息化系统建设步伐,探索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三互”,加快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 6.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 7.扎实做好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评估,适时研究扩大试点。 8.研究制定方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统筹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 9.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 10.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11.推广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12.推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通关一体化格局。 (十四)中期目标(2017—2018年):总结经验,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复制推广创新制度措施。 1.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 2.将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3.构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绩效评估体系,引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 4.建立健全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相配套的制度体系。 (十五)远期目标(2019—2020年):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全面实现发展目标,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 1.按程序制定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2.完善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相关政策。 3.按照国际化、法治化标准,不断培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竞争新优势,努力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载体。 4.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进跨国产业联动发展。建立与沿线国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常态化和务实性合作机制,共商合作规划、合作内容,开展海关制度、建设标准和数据交换等各领域的务实合作。 五、组织保障 (十六)统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海关总署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并跟踪了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整合优化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统筹,落实责任,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取得实效。 2015-09-10/shenzhen/2015/0910/157.html
-
国办发〔201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贡献与社会价值逐步体现。但总体上看,金融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较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发挥其对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 金融租赁公司是为具有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但生产资料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融物服务的金融机构。通过设备租赁,可以直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通过实物转租,可以直接促进产能转移、企业重组和生产资料更新换代升级;通过回购返租,可以直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充分认识金融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把金融租赁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战略中统筹考虑。加快建设金融租赁行业发展长效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力争形成安全稳健、专业高效、充满活力、配套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租赁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租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竞争能力和推动产能结构调整的引擎作用,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 二、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扩大服务覆盖面。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突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色,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企业规模、财务实力以及管理能力,深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推动有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权责明晰、制衡有效、激励科学、运转高效的内部治理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自主创新发展,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 三、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作用,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支持力度。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升专业化经营服务水平。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拓国际市场,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配套服务。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引入国外先进设备,提升国内技术装备水平,同时要注重支持使用国产设备。 四、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加大对薄弱环节支持力度 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享受财政贴息和财政奖励。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逐步完善金融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的风险保障作用,维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落实金融租赁税收政策,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拓宽租赁物处置渠道,丰富金融租赁公司盈利模式。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 六、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增强持续发展动力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研究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简化外债资金审批程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积极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促进船舶金融租赁业务健康发展。 七、加强行业自律,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建立健全行业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加强对金融租赁理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公众和企业认知度。强化信息披露,定期发布金融租赁行业数据。积极与高等院校等开展合作,培育专业化金融租赁人才。支持金融租赁行业共同组建市场化的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自愿参与提供服务,活跃金融租赁资产的交易转让,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八、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全面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强化实物资产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完善资产分类和拨备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增强金融租赁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强行业顶层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完善以风险为本、资本监管为核心,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09-10/shenzhen/2015/0910/159.html
-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简介 为深化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外汇管理数据共享与利用模式,满足企业对外汇电子政务服务的实际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基于互联网的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相关信息可以点击此处查看:http://www.safe.gov.cn/shenzhen/whkjgl/index.html 二、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特点 (一)联机接口服务具有数据本地化定制、信息批量快速传输的特点,企业可以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办理相关业务后,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与外汇局进行数据交互,无需另行登录外汇局系统,企业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将得到保证。 (二)使用联机接口服务,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直接对接,不仅便利了企业向外汇局报送数据,帮助企业解决整体数据报送效率低、质量差的问题,也有利于企业及时获取自身的外汇业务数据,推动企业整合内部信息、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丰富业务决策依据。 (三)通过提供优质的信息化服务,外汇局拓宽了与企业的联系渠道,丰富了为企业服务的方式,提升了外汇监管数据质量,降低了管理成本,进一步加强了业务合规性的管理。 三、涵盖外汇业务范围 目前,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提供了货物贸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两个业务领域的服务。 四、企业申请须知 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外汇局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业务量大、技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优先接入。 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接口规范制定业务、技术方案,自行组织完成自身业务系统的改造和测试工作。 对于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由主办企业向外汇局申请一点接入,主办企业可查询成员企业的业务数据,业务办理由成员企业自行办理。 2015-05-18/shenzhen/2015/0518/152.html
-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涉汇机构主体: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实行商事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公告》(深市质公告〔2015〕5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具有以上证照的法定功能。为应对上述改革,确保相关机构主体外汇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主体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外汇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其他栏目录入信息的要求不变。 二、机构主体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外汇业务的要求不变。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5 年7月9日 2015-07-09/shenzhen/2015/0709/156.html
-
详见附件。 附件1: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 2015-03-06/shenzhen/2015/0306/151.html
-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2015-06-11/shenzhen/2015/0611/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