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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制度于2002年11月公布实施,2003年5月份正式启动,迄今已有一年多时间。这一年来,在各方努力下,此项工作进展平稳。截至2004年9月14日,证监会共批准20家境外机构QFII资格,向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的17家机构已全部获得批准,QFII总投资额度达到21.25亿美元,其余3家已批机构尚未向我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年来,外汇局一直密切关注QFII制度的实施及运行情况。从前段时间有关年检情况看,此项制度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境外机构的进入对于强化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投资理念、遏制投机风气,提高中资托管银行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代理下单券商的研发能力都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此项制度实施使众多境外机构开始关注我国证券市场,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知名度。 虽然证券市场有涨有跌,但QFII近一年来总体上投资较为活跃,汇入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比例逐步上升,银行存款比例稳步下降,境外合格机构正日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截至8月底,QFII已汇入资金17.95亿美元,约折合148亿人民币,其中已有超过100亿人民币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在进行投资运作的资金中,超过半数投资到了A股市场。 总体来看,境外机构对我国QFII制度表示出较大兴趣,申请较为踊跃。除已经获批的20家QFII外,还有近10家境外机构提交了资格申请。在已经开始投资运作的境外机构中,多数有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意愿并递交了有关申请。引进QFII制度是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积极举措,长期以来,外汇局对推动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一直持积极态度,除了欢迎新的境外机构加入QFII队伍外,对于那些愿意加大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力度且目前境内投资业绩良好的境外机构,我们将继续给予支持。 通过对申请增加投资额度有关情况的了解,并进行详细调查后,外汇局决定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和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增加投资额度2亿美元。 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获得QFII投资资格、投资额度并最早入市的境外机构,也是目前投资额度和入市资金量最大的,该公司为QFII业务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且运作规范,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最为活跃的QFII之一; 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是获得较大投资额度的QFII中投资最为活跃、银行存款规模最低的,其目前已基本将获批投资额度投资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剩余投资额度已经非常有限;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以封闭式基金形式进行投资运作的QFII,为现行QFII制度下共同基金的投资运作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其长期以来也是所有QFII中持仓比重最大的。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准以开放式基金形式投资A股市场,将为QFII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探索经验。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其他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境外机构,由于大多数刚开始投资我国证券市场,有些投资额度的使用效率还不太高,有些在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还需要时间进行增加投资额度的准备工作。外汇局将在这些QFII的有关条件成熟后,适时批准其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与此同时,外汇局也欢迎并支持更多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长期投资者提出QFII申请,投资我国证券市场。(完) 2004-09-15/safe/2004/0915/4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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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施行,便利个人开展对外贸易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全面规范。 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的贸易经营活动有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个人可以依法成为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适应这一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调研论证,发布了《通知》。 《通知》比照境内机构贸易外汇管理的框架和原则,规范了个人从事货物贸易的外汇收付行为。 第一,办理进出口核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监督外贸经营者进口付汇后及时到货、出口后及时收汇的一种管理制度。个人外贸经营者的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应比照境内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具体来说,个人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海关登记等手续后,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在进口到货后或出口收汇后办理核销。 第二,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并可向该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但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第三,对外付汇与结汇。个人外贸经营者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既可以直接到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也可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卖给银行,办理结汇,也可以存入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者经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通知》还规范了个人外贸经营者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事项。 此外,《通知》明确,个人外贸经营者办理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付业务,按照境内机构非贸易项下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通知》自2004年9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 《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4-08-19/safe/2004/0819/4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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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200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为什么要发布这样一个《通知》? 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近年来国内旅行社接待的境外入境旅游和组织的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旅游人数呈上升趋势,出入境旅游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交往活动,对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影响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对旅游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不够明确、规范,不便于掌握和操作。《通知》的发布,就是根据国家对出入境旅游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便于旅行社理解和执行。 同时,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旅游外汇收支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例如,有些不法分子假借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名义,“只办证、假出游、真套汇”;有些无组织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擅自组织居民出境旅游;有些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前往尚未开放的旅游目的地旅游。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国家外汇资源流失,损害了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我们发布这个《通知》,规范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活动。 问:请问,这个《通知》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通知》对旅行社的旅游外汇收支活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1)进一步明确出境旅游购汇必须由国家旅游局核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境旅游目的地必须限定在国家批准开放的国家和地区之内。 (2)重申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必须以外汇收取团费,不得收取人民币,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必须以外汇与境外旅行社结算团费。为方便旅行社经营,鼓励旅游收汇,适当放宽了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允许中资旅行社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和出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在外汇局核准的范围内办理旅游外汇收支。 (3)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每位游客兑换的外汇,应当用于支付游客境外各种开支,包括团费、食宿开支、零用等;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供汇标准的,不足部分经外汇局批准后,旅行社可用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中的外汇收入对外支付。 (4)明确规定旅行社在为出境游游客办理兑换外汇时,购汇资金必须以支票或以银行转帐形式交兑换银行,并向银行提供申请兑换的公函、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 2001-02-06/safe/2001/0206/3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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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在2004年3月25日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全部登记备案手续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 结售汇业务是我国现行结售汇管理体制下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与一般的外汇业务有着本质区别。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不仅是从事人民币与外币兑换买卖的商业行为,更重要的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审核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实际上是代外汇管理部门在汇兑环节履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职能。此外,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力度直接影响到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和国家外汇储备。因此,有必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实行特殊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有关规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汇管理局审批。适应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以充分发挥外汇管理的专业化优势,使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得到全面和准确贯彻执行;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求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相应的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外汇局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信息,进一步完善结售汇业务管理。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的顺利进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通知》,按照操作简便、管理到位的原则,具体明确了登记备案的要件、时间和管理权限等有关内容,并根据目前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监管原则,对中、外资银行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通知》精神,金融机构应当凭原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 《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06-16/safe/2004/0616/4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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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部委倡导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2004年9月30日-10月4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委、工会、团委组织,外汇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马德伦同志带领20名青年同志赴吉林省舒兰市(县)新安乡石河村开展“三下乡”活动。 为了引导农民群众科技致富,丰富农民群众精神生活,外汇局向石河村捐赠了科技、医疗、计生等多方面书籍。此外,外汇局还向石河村捐赠了10万元现金以及大量衣物,给予农民群众最直接的物质帮助。国庆之夜,外汇局邀请舒兰市文艺工作者送戏下乡,与石河村村民一同联欢,度过了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节。 同时,“三下乡”活动也是外汇局青年同志“走进农村、了解国情”的国情教育活动。青年同志分组到农户家中进行入户调查,不仅通过与农民群众的语言交流,更通过一起从事农业劳动,真实地感受农民生活。农民的勤劳、质朴使青年同志深受教育,充分认识到农民生活的艰辛,以及自己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肩上的重担。 此次“三下乡”把满足农民需求、促进农村发展同青年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是一次实实在在的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贴近农民群众的“三下乡”。(完) 2004-10-13/safe/2004/1013/4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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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Hang Seng Bank Limited]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建设银行应督促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07-12/safe/2004/0712/4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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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加拿大鲍尔公司(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4-12-02/safe/2004/1202/4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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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金融法规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原《外汇管理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以来,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一是,外汇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的外汇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需要修订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需要修订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在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订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答:一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吸收近年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政策空间。二是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问: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问: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总则第五条和第二章是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规范。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核销、核注、非现场数据核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问:条例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范的? 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条例第三章,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二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条例对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哪些规定? 答: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一方面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问:条例是如何完善外汇检查手段和法律责任的? 答:为依法行政,保障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施行,切实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手段和措施,具体包括: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财务会计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查询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等。当然,外汇管理机关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外汇违法行为的需要,条例增加了对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非法携带外汇出入境以及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2008-08-06/safe/2008/0806/4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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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06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200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6266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33%;对外金融负债9645亿美元,增长21%;对外金融净资产6621亿美元,增长57%。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对外直接投资824亿美元,证券投资2292亿美元,其他投资2420亿美元,储备资产1072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5%、14%、15%和66%;在对外金融负债中,来华直接投资5442亿美元,证券投资1207亿美元,其他投资299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56%、13%和31%。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04年末 2005年末 2006年末 净头寸 2928 4226 6621 A.资产 9299 12226 16266 1.对外直接投资 527 645 824 2.证券投资 920 1167 2292 2.1股本证券 0 0 15 2.2债务证券 920 1167 2278 3.其他投资 1666 2157 2420 3.1贸易信贷 670 900 1161 3.2贷款 590 719 670 3.3货币和存款 323 429 474 3.4其他资产 83 109 116 4.储备资产 6186 8257 10729 4.1货币黄金 41 42 43 4.2特别提款权 12 12 11 4.3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33 14 11 4.4外汇 6099 8189 10663 B.负债 6371 8001 9645 1.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3690 4715 5442 2.证券投资 566 766 1207 2.1股本证券 433 636 1065 2.2债务证券 133 130 142 3.其他投资 2115 2519 2996 3.1贸易信贷 654 908 1040 3.2贷款 880 870 985 3.3货币和存款 379 482 589 3.4其他负债 202 260 382 说明: 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从2006年开始采用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存量数据作为本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数据源,并相应调整了2004年和2005年数据。现将调整后2004年和2005年数据一并公布。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4.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可自由动用的资产。 4.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完) 2007-05-25/safe/2007/0525/4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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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两期副处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脱产培训班,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会上的重要讲话。外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在培训班上发表讲话。 李东荣指出,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觉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李东荣在培训班上强调,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做好外汇局机关党的建设。一是必须狠抓教育和学习。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学习教育,加强党纪国法教育。各级外汇局干部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把握其分析问题的立场和方法,做好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二是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机制,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情况的监督。三是务必要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在实处。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局工作重点之一,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从源头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 外汇局机关(含中央汇金公司)16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学习培训。学员们通过观看辅导录像、警示教育录像、集体讨论和撰写学习体会等方式,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集体学习和研讨。学员们表示,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学习,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完) 2007-05-29/safe/2007/0529/4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