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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5-05-15/anhui/2015/05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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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附件2: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2015-09-11/anhui/2015/09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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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审核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可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指引》规定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到期后不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缴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即可自动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二、本通知发布前,未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或经办银行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三、为便于事后管理和监测,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确保各类账户信息按规定如实报送。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2: 指引附1+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3: 指引附2+废止文件 2015-05-06/anhui/2015/050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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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2015-05-11/anhui/2015/05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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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2015-12-30/anhui/2015/123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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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做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7日 2015-05-06/anhui/2015/050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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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5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国际收支状况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2015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 答:2015年,我国国际收支出现新变化,从长期以来的基本“双顺差”转为“一顺一逆”,即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含储备资产)逆差。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增长至近三千亿美元。2015年,经常账户顺差2932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3%。经常账户顺差与当期GDP之比为2.7%,上年该比例为2.1%。 货物贸易顺差创历史新高。2015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78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3%。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450亿美元,下降4%;支出15669亿美元,下降13%。 服务贸易继续呈现逆差。2015年,服务贸易逆差2094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9%。服务贸易收入2304亿美元,下降1%;支出4397亿美元,增长15%。其中,旅行项目是服务贸易中逆差最大的项目,2015年逆差195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81%,主要是由于我国居民境外留学、旅游、购物等支出需求旺盛。 初次收入逆差有所扩大。2015年,初次收入(原称收益)逆差592亿美元,较上年增长74%。收入2301亿美元,增长8%;支出2893亿美元,增长17%。主要是由于来华直接投资存量较大,投资收益支出增幅高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收益收入增幅。 二次收入逆差缩小。2015年,二次收入(原称经常转移)逆差163亿美元,较上年下降46%。收入379亿美元,下降8%;支出542亿美元,下降24%。 二是金融账户呈现逆差。2015年,我国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5044亿美元(包含第四季度的净误差与遗漏,实际数据预计会小于该数据)。 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有所下降。2015年,直接投资净流入771亿美元,较上年下降63%。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67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08%,说明因“一带一路”战略不断推进,境内企业看好境外投资前景,“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来华直接投资仍呈现净流入2442亿美元,虽较上年下降16%,但总的来看,境外投资者仍看好我国的长期投资前景,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规模仍然较大。 三是外汇储备下降。2015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3万亿美元,较上年末减少5127亿美元,下降13%。其中,因国际收支交易形成的外汇储备下降3423亿美元,因汇率、资产价格变动等非交易因素形成的外汇储备账面价值下降1703亿美元。 问:2015年经常账户顺差大幅增长,而资本却呈现流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资本流出是否会给我国国际收支带来风险? 答:回答这个问题要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说起。按照最新的国际标准,国际收支平衡表分为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如果不考虑误差与遗漏,那么经常账户与资本和金融账户必然相等,而符号相反。也就是说,只要经常项目是顺差,那么资本和金融账户必然是逆差,经常账户顺差越大,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也越大。 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记录原则,对外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记录为资本流出,也就是说,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表示我国对外净资产增加。以往年份,经常项目大幅顺差,我国是通过储备资产增加也就是储备资产对外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出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的。2015年这种情况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由以往储备资产大幅增加形成的资本流出转变为由其他民间部门的对外净资产大幅增加而形成的资本流出。 2015年出现的资本流出主要是境内银行和企业等主动增持对外资产,并偿还以往的对外融资,与通常所说的外资撤离有着本质区别。2015年,国际收支交易引起的储备资产下降3429亿美元,在平衡表中体现为资本流入,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为资本净流出5044亿美元。也就是说,一方面储备资产在下降,另一方面,民间部门的对外净资产在增加。前三季度(尚未有第四季度数据),我国对外资产共增加2727亿美元,其中“走出去”等对外直接投资增加1150亿美元,港股通和QDII等形式的对外股票和债券投资增加573亿美元,在国外存款和对外贷款等其他投资增加969亿美元。对外负债共下降321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仍流入1841亿美元,而负债下降主要体现在非居民存款下降以及偿还以往年度的贸易融资等。 总的来看,我国目前的资本流出是对外资产由储备资产向民间部门转移的过程,我国的对外资产负债结构决定了我国涉外经济的稳定性,也有能力抵御大的冲击。首先,我国经常账户持续顺差,对外净资产较大。2015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28万亿美元,对外负债4.74万亿美元,净资产1.54万亿美元,净资产稳居世界第二位。只要我国经常账户持续顺差,就必然会形成对外净资产增加形式的资本流出,只不过净资产以储备形式存在还是由民间部门持有会有所不同。其次,央行持有大额外汇储备,有利于国家集中资源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资本流动冲击。2015年末,我国储备资产3.3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是排名第二位的日本(1.2万亿美元)的近三倍,是排名第三的沙特(6000多亿美元)的约五倍。第三,与其他国家对外负债主要是外资的短期股票和债券投资不同,我国对外负债以来华直接投资为主,直接投资具有长期经营、稳定性强的特点。2015年9月末,我国来华直接投资存量2.85万亿美元,占总负债的60%。这些投资已融入实体经济中,撤资需要将所持有的土地、厂房、机器等变现,需要逐步的过程,即便要汇出以往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需要足够的现金流支持。第四,当前民间部门对外净资产的增加,绝大部分是生产性的,例如对外直接投资,是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积极结果。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民间部门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和金融资源将是一个趋势。最后,资本不可能长期大规模流入,有进有出也是客观经济规律。2000年以来到2013年,国际资本大量涌入新兴市场,中国资本净流入尤其突出,累计达到1.35万亿美元,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资本有序正常流出也是难免的。对于资本和金融账户出现逆差、外汇储备下降的国际收支形势变化,需要客观看待。 问:请预测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情况。 答:总的来看,预计2016年我国国际收支将继续呈现“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含储备资产)逆差”的格局,国际收支状况将基本平稳,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经常账户将保持一定规模顺差。一方面,货物贸易维持顺差。从出口看,全球经济延续缓慢复苏态势,有助于稳定中国的外需。IMF预测2016年世界经济增长3.4%,较2015年增速提升0.3个百分点;同时,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等战略规划的逐步落实,双边和多边战略合作的不断加强,出口也会迎来新的机遇。从进口看,由于美元总体走强和实际需求不振,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可能还会在低位震荡,使得2016年进口价格较难反弹;同时,中国国内的需求还会保持相对稳定,进口变化可能不大,进口规模仍会低于出口。另一方面,服务贸易等项目将继续呈现逆差。其中,旅行项目仍是最主要的逆差来源,我国居民境外旅游、留学等消费需求仍会较高。预计经常账户将在货物贸易主导下持续顺差。 资本和金融账户预计持续逆差,不同项目的跨境资本流动将呈现有进有出的局面。首先,境外长期资本仍会看好中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外资将继续流入。2015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42亿美元,预计2016年将继续保持较大规模净流入。其次,美国货币政策正常化、新兴市场运行风险等因素确实会继续加大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性,境内市场主体配置境外资产的需求以及境外债务去杠杆化的倾向还会存在。如果美国货币政策调整步伐基本符合市场预期,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能够逐步释放,中国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出仍会总体有序、可控。 总体而言,预计我国2016年国际收支状况将基本平稳,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中国国际收支平稳、健康运行的一些根本性支撑因素依然较多。例如中国经济基本面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在经济体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经济增速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仍居前列,而且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正在加快;同时,我国经常账户顺差局面没有改变,外汇储备依然充裕,短期外债余额与外汇储备余额之比远低于100%的国际安全边线,因此正常的国际收支支付完全有保障,抵御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的能力较强。 2016-02-18/anhui/2016/0218/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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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391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5391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276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7368亿元人民币。 201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272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8258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9814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153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4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8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13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7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843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基本平衡,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997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153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93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78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09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92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16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1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5044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42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5年四季度 2015年全年 1. 经常账户 1 5,391 18,272 贷方 2 44,952 164,717 借方 3 -39,561 -146,445 1.A 货物和服务 4 7,219 23,014 贷方 5 40,665 148,050 借方 6 -33,446 -125,036 1.A.a 货物 7 10,327 36,059 贷方 8 36,689 133,694 借方 9 -26,361 -97,636 1.A.b 服务 10 -3,109 -13,045 贷方 11 3,976 14,356 借方 12 -7,085 -27,401 1.A.b.1 加工服务 13 342 1,263 贷方 14 345 1,273 借方 15 -3 -10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33 142 贷方 17 58 224 借方 18 -25 -82 1.A.b.3 运输 19 -822 -3,021 贷方 20 597 2,401 借方 21 -1,419 -5,422 1.A.b.4 旅行 22 -2,906 -12,150 贷方 23 1,006 3,617 借方 24 -3,912 -15,767 1.A.b.5 建设 25 137 402 贷方 26 317 1,036 借方 27 -180 -63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8 -174 贷方 29 105 322 借方 30 -153 -497 1.A.b.7 金融服务 31 0 -26 贷方 32 40 138 借方 33 -40 -16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56 -1,305 贷方 35 11 67 借方 36 -366 -1,371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67 821 贷方 38 471 1,531 借方 39 -204 -71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85 1,170 贷方 41 993 3,636 借方 42 -708 -2,46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6 -73 贷方 44 11 45 借方 45 -37 -11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14 -93 贷方 47 23 66 借方 48 -36 -160 1.B 初次收入 49 -1,363 -3,717 贷方 50 3,635 14,305 借方 51 -4,999 -18,022 1.C 二次收入 52 -464 -1,024 贷方 53 652 2,362 借方 54 -1,116 -3,38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391 -8,258 2.1 资本账户 56 3 19 贷方 57 6 32 借方 58 -3 -12 2.2 金融账户 59 -5,394 -8,27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2,762 -29,81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514 6,579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329 -8,59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842 15,176 2.2.2 储备资产 64 7,368 21,53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3 -17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5 56 2.2.2.4 外汇储备 68 7,359 21,498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10,014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2015年全年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为前三季度人民币计值的正式数与四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初步数累加得到。 4.2015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前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中前三季度的直接投资资产数据根据最新统计进行了更新,前三季度的时间序列数据在“统计数据”栏目中同步更新。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5年四季度 2015年全年 1. 经常账户 1 843 2,932 贷方 2 7,032 26,434 借方 3 -6,189 -23,501 1.A 货物和服务 4 1,129 3,687 贷方 5 6,362 23,754 借方 6 -5,232 -20,067 1.A.a 货物 7 1,616 5,781 贷方 8 5,740 21,450 借方 9 -4,124 -15,669 1.A.b 服务 10 -486 -2,094 贷方 11 622 2,304 借方 12 -1,108 -4,397 1.A.b.1 加工服务 13 54 203 贷方 14 54 204 借方 15 0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5 23 贷方 17 9 36 借方 18 -4 -13 1.A.b.3 运输 19 -129 -485 贷方 20 93 386 借方 21 -222 -870 1.A.b.4 旅行 22 -455 -1,950 贷方 23 157 580 借方 24 -612 -2,530 1.A.b.5 建设 25 21 64 贷方 26 50 166 借方 27 -28 -10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8 -28 贷方 29 16 52 借方 30 -24 -80 1.A.b.7 金融服务 31 0 -4 贷方 32 6 22 借方 33 -6 -26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6 -209 贷方 35 2 11 借方 36 -57 -220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2 132 贷方 38 74 245 借方 39 -32 -11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5 188 贷方 41 155 584 借方 42 -111 -39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12 贷方 44 2 7 借方 45 -6 -1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 -15 贷方 47 4 11 借方 48 -6 -26 1.B 初次收入 49 -213 -592 贷方 50 569 2,301 借方 51 -782 -2,893 1.C 二次收入 52 -73 -163 贷方 53 102 379 借方 54 -175 -54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843 -1,611 2.1 资本账户 56 0.5 3 贷方 57 1 5 借方 58 -1 -2 2.2 金融账户 59 -844 -1,61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997 -5,04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80 771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521 -1,671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601 2,442 2.2.2 储备资产 64 1,153 3,42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9 2.2.2.4 外汇储备 68 1,151 3,423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1,32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5年全年初步数为前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5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前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 本表中前三季度的直接投资资产数据根据最新统计进行了更新,前三季度的时间序列数据在“统计数据”栏目中同步更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6-02-18/anhui/2016/0218/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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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6年2月,银行结汇6122亿元人民币(等值937亿美元),售汇8339亿元人民币(等值127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217亿元人民币(等值33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5567亿元人民币,售汇785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28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56亿元人民币,售汇48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6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2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2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9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99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38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8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83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15203亿元人民币(等值2323亿美元),累计售汇20987亿元人民币(等值320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5784亿元人民币(等值88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293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976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83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26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2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4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6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48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020亿元人民币。 2016年2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2021亿元人民币(等值1841亿美元),对外付款14011亿元人民币(等值214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990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亿美元)。 2016年1-2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042亿元人民币(等值428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3685亿元人民币(等值514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5643亿元人民币(等值862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3-18/anhui/2016/0318/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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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联将对境外保险类商户实施单笔限额5000美元政策。此事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外汇局和中国银联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的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该文更新并废止了汇函〔2004〕19号文),共有4个商户类别码(MCC)涉及境外保险类商户。保险类商户既有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也有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考虑到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旅游或商务交往时,有购买小额保险的需求,为了落实银行卡项下经常项目可兑换政策,外汇局将保险类商户设为金额限制类,持卡人在此类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既满足小额保险的合理需求,又实现对涉及资本项目的投资性保险的限制。 近期,中国银联对境外收单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保险类商户未使用对应行业类别的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因此要求机构对商户类别码的标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监管政策和业务规则的执行效果。 外汇局一直并仍将继续积极支持银行卡跨境用于正常、合规的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 注:商户类别码(MCC)是具体标识一家商户的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的代码。 问: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是否可以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 答: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与中国银联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均可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日前,外汇局已要求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发卡行,按照合规性、真实性的要求,执行金额限制类商户的规定。 问: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可否通过多次刷卡规避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 答:境内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其在境外旅游消费或商务交往中正常合理的保险需求。对于持卡人通过多次刷卡从事其他目的保险交易的情况,外汇局将充分利用银行卡交易有记录可查这一特点,会同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对于涉嫌多次刷卡交易的持卡人、商户进行重点监测。 2016-02-18/anhui/2016/0218/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