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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30/neimenggu/2026/0430/2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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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liaoning/)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辽宁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职能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全局各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一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二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 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 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全局各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信息公开栏目内容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全局各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全局各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24-12-31/liaoning/2018/1228/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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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30/beijing/2026/0430/2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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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3月,银行结汇18889亿元人民币,售汇17786亿元人民币。202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5327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360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银行结汇2736亿美元,售汇2576亿美元。202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7664亿美元,累计售汇6277亿美元。 2026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687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9092亿元人民币。2026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328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4727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239亿美元,对外付款8559亿美元。2026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205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119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4-30/neimenggu/2026/0427/2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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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3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3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有何特点? 答:3月以来,地缘政治冲突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面对外部冲击,我国外汇市场总体平稳运行。 一是外汇交易保持活跃。3月,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4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 二是外汇供求基本平衡。3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60亿美元,环比下降63%,外汇供求更加平衡。其中,企业等主体根据市场变化呈现逢高结汇、逢低购汇的理性交易模式,结汇率和购汇率环比均稳中有升。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出321亿美元。分渠道看,货物贸易项下保持资金净流入,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动相对稳定;受国际市场变化影响,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有所波动,4月以来逐步企稳。 总体看,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良好,涉外经济稳健发展,外汇市场活力增强、交易平稳有序,一季度跨境收支规模同比增长16%,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市场预期保持稳定。 2026-04-30/neimenggu/2026/0427/2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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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执法证信息表(截至2026年4月) 2026-04-30/liaoning/2026/0430/2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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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 2026-04-30/liaoning/2026/0430/2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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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6-04-30/en/2021/0203/1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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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举行2026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季度全市金融统计数据、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民营企业再贷款投放、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开门红”等有关情况。调查统计处处长李建伟、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刘冬、国际收支处副处长张奕、货币政策处四级调研员王林涵出席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四级调研员汪宏程主持。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调查统计处处长李建伟: 一季度天津市金融统计数据 2026年一季度天津市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全市金融总量稳定增长、金融服务质效持续提升、融资成本不断下降,有力支持实体经济稳中向好和高质量发展。 一、金融总量稳定增长 一是存贷款余额保持平稳增长。贷款方面,2026年3月末,全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4.95万亿元,同比增长4.9%,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2.2个百分点。1-3月各项贷款增加1095.13亿元,同比多增100.62亿元,其中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3.81万亿元,同比增长6.8%,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9个百分点,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3.1个百分点。存款方面,2026年3月末,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17万亿元,同比增长7.0%,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0.1个百分点。1-3月各项存款增加1110.29亿元,同比多增117.00亿元,其中住户存款余额2.70万亿元,同比增长7.4%,较全市各项存款平均增速高0.4个百分点。 二是社会融资规模结构优化。2026年1-3月,天津市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1139亿元,其中,企业直接融资208亿元,同比多73亿元,占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为18.3%,占比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5个百分点。 二、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高效 一是支持主要产业的贷款快速增长。2026年3月末,全市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贷款同比增长6.9%,住宿和餐饮业贷款同比增长63.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贷款同比增长39.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贷款同比增长23.1%,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二是重点领域贷款保持两位数增长。2026年3月末,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0.2%,绿色贷款比年初增长19.0%,农林牧渔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8.7%,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7.4%。 三、融资成本稳步下行,信贷覆盖持续扩大 一是贷款利率水平持续下降。2026年3月份,全市金融机构新发放企业贷款利率和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8个、8个基点。根据我分行开展的2026年一季度工业企业问卷调查,企业总体融资成本指数为48.4%,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指数为42.2%,两项指数均连续7个季度处于收缩区间。 二是贷款覆盖面持续扩大。剔除重复后,2026年3月末,全市共有13.0万户企业主体获得贷款支持,比上年末增加248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212户,金融助力企业发展作用进一步凸显。 主持人:谢谢李建伟先生的介绍。下面,请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刘冬女士介绍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工作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刘冬: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坚持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聚焦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强化政策协同、加大资源供给、优化产品服务,持续做好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工作,为促进三地协同发展、唱好京津“双城记”提供有力支持。2025年末,天津市金融机构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融资余额同比增长11.8%,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7.1个百分点,较有数据统计以来(2017年末)增长近一倍。过去一年,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发挥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作用,深化三地协调机制建设,加强政策协同和服务联动,联合开展“京津冀产业链金融支持计划”等重点工作,组织银行就交通一体化、支持雄安新区建设等领域事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动金融资源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 二是完善统计制度。在人民银行总行支持下,牵头京冀两地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统计监测制度》,明确统计内容、规范标准口径,定期编制共享《京津冀主要经济金融指标》等,为全面掌握三地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统筹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风险联防联控、深化信息互联互通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三是深化部门协作。联合有关部门搭建京津冀产业合作重点平台“金融服务顾问”机制,常态化持续推送重点项目及企业“白名单”,组织金融机构与21家重点平台“双向匹配”建立合作关系,促进金融资源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举办环京津冀区域银行间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发展交流会,促进区域内金融机构更好利用银行间市场衍生品工具管理利率及信用风险。 四是加强资源投入。扩围实施“京津冀产业链金融支持计划”,迭代升级金融服务重点产业链专项行动,单列260亿元“津融系列”再贷款优先额度资金,支持京津冀制造业产业链企业发展。借助“七方协议”,推动绿色短期融资券、京津冀科技创新资产支持票据等多笔全国首单银行间市场创新融资工具落地,自协议签署以来,天津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1.98万亿元。 五是推动改革创新。持续推动自贸区“金改30条”增量扩面,探索推出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FT分公司模式”等多个创新成果。扎实推进FT试点银行扩容,天津FT账户试点银行增至8家,FT账户累计结算量超1.6万亿元。推动跨境人民币便利化互认政策从“三地互认”扩展至“十六地联盟”,互认优质企业家数增至9000余家,助力京津冀企业避险增效。2025年天津市跨境人民币收付总量突破6300亿元,创历史新高。2026年一季度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同比增长10.6%。 下一步,我分行将持续加强与京冀两地人民银行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统计制度,推进征信服务、支付结算、资质互认、客户互推等互联互通,深入做好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金融支持,促进提升金融服务区域一体化京津同城化水平,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支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 答问环节 主持人:谢谢刘冬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提问。 新华社记者问:2026年,人民银行推出了民营企业再贷款,请介绍一下全市的落实情况和成效。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货币政策处四级调研员王林涵答:感谢您的提问。自今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民营企业再贷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积极部署推动政策在津落地,取得良好政策效果。2月实现首批再贷款投放,投放规模39.67亿元,居全国前列。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累计向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发放民营企业再贷款资金80.92亿元,撬动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192.08亿元,惠及企业2093户,真正实现“央行资金引流、金融机构跟进、民营主体受益”的政策传导链条,为天津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源头活水”。 为使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我们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靠前部署、快速响应。政策出台后,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提前摸排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合格质押品储备等情况,科学评估授信额度需求。印发专项通知,明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动政策落地的具体要求。精准匹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需求,先行预授信,“一对一”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全程协助开户办理,确保各行首笔业务在最短时间内顺利落地。 二是建章立制、规范流程。配套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民营企业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政策效果评估办法》等3项制度,统一了资金申请、质押清单、合同文本等标准化模板,制定了业务审批、资金发放回收、评估全流程规范,明确部门职责,设置2026年度授信差异化比例,迅速构建覆盖贷前、贷中、贷后的全周期管理体系,让金融机构少走弯路,确保再贷款业务办得快、办得准、办得规范,进一步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能。 三是强化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召开全市支农支小再贷款、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培训会,深入解读再贷款业务逻辑和规则要求。与市财政局加强协同配合,开展金融财政一揽子增量政策宣讲会。制作“一图读懂民营企业再贷款新政策”,扩大公众知悉面和社会关注度。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好民营企业再贷款,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推动民营企业再贷款与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政策协同发力,更好发挥民营企业再贷款的牵引撬动作用,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为天津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 中国新闻社记者问:未来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在推动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有哪些部署和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刘冬答: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规划,立足区域资源禀赋、结合自身履职实际,引导金融资源在三地优化配置和高效流动。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深化三地人民银行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京津冀”产业合作重点平台金融服务顾问机制作用,指导金融机构在稳固“硬联通”金融支持基础上,将更多信贷资源投向科创要素引育、产业协作等“软联通”方面,推动金融资源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指导全国性银行在津机构加强与北京、河北分行沟通联络,推广跨省通办、资质互认等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提升服务区域一体化、京津同城化水平。 二是聚焦“一基地三区”建设,紧密围绕天津功能定位实现和北京、河北以及雄安新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拓宽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方式,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和航运金融,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迭代实施金融服务重点产业链专项行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强绿色金融标准研发推广,巩固发展租赁、保理等特色优势金融,促进更好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天津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 三是持续完善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统计监测机制,在提升数据质量上下功夫,通过健全校验规则、完善审核机制,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挖掘应用,基于统计监测数据积极探索开展多维度数据分析,更好反映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政策实施效果。联合京冀两地分行研究推进京津冀主要金融指标联合发布,统一和规范数据发布口径和范围,做好数据解读,为不断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金融数据支持。 四是继续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充分发挥十六地“同心惠企”跨境人民币优质企业互认联盟效能,打造金融资源聚集地,增强辐射作用,提升京津冀地区企业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水平。依托天津FT账户服务北方区域的独特优势,支持银行面向京津冀企业开展跨境金融服务,积极探索FT账户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领域的应用,持续释放自贸区经济活力,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 五是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金融需求与制度瓶颈,积极开展前瞻性、针对性研究将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纳入分行未来3-5年重点工作规划,打造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标杆性工程、标志性成果。加强三地在金融标准制定、试用方面协作,探索推进相关领域金融标准一体化发展。强化三地金融学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互学互鉴提升金融智库建设水平。 天津日报记者问:今年一季度,天津市企业外汇套保率实现了较快增长。请问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在推动企业汇率避险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际收支处副处长张奕答:感谢您的提问,也感谢媒体朋友对汇率避险工作的关心。服务实体经济、帮助企业尽可能规避汇率风险,始终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汇率风险是涉外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之一,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将汇率避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希望帮助更多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发展的同时减少后顾之忧。 今年一季度,我们的汇率避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一季度末,全市企业外汇套保率达25.3%,较去年末提升了12个百分点。这个增速的背后,是我们在政银企三个层面协同发力的结果。具体来说,主要有三方面举措: 第一,下好“先手棋”,在机制协同上凝聚合力。我们深知,团队作战必须责任到人、多家携手好过一家发力。为此,我们组建了专项工作团队,建立了专项推动、定期监测、宣传服务等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落实。可以说,推进工作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找到直接责任人。同时,我们加强与行业监管、国资等部门沟通,致力于共同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汇率避险环境,比如,与天津市国资委联合召开了大型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讲会,覆盖市属国企40余家。 第二,打好“服务牌”,在精准对接上提升效力。汇率避险,归根结底是服务企业,让企业有获得感。我们发布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三张清单”,指导银行推行“一企一策”,根据企业实际收汇情况和经营特点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比如,全市两家电子行业企业,在银行指导下结合收汇时点办理了多笔不同期限的远期结汇业务,累计金额超过5亿美元,有效锁定了经营利润。 第三,当好“宣传员”,在理念宣导上精准发力。为了让更多企业知道汇率避险业务,我们坚持线上线下同步发力,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我们依托分行公众号,持续开展“汇控风险,行稳致远”系列宣传,发布了30期政策解读、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等宣传资料,指导银行开展线上线下企业宣导活动2000余家次,向重点企业“一对一”宣讲《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及相关外汇衍生产品运用案例,增强政策触达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巩固现有工作机制,深化政银企三方协作,帮助全市更多天津外贸企业真正建立起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支持企业有效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助力企业稳健经营。 主持人: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媒体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2026-04-30/tianjin/2026/0430/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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