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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43756亿元人民币(等值2032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58490亿元人民币(等值8270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85266亿元人民币(等值12055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3%。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17289亿元人民币(等值2445亿美元),占12%;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2578亿元人民币(等值365亿美元),占2%;其他接受存款公司(银行)外债余额为66113亿元人民币(等值9347亿美元),占46%;其他部门外债余额为41470亿元人民币(等值5863亿美元),占29%;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16306亿元人民币(等值2305亿美元),占1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2575亿元人民币(等值4606亿美元),占22.5%;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5512亿元人民币(等值3607亿美元),占17.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0896亿元人民币(等值4368亿美元),占21.5%;债务证券余额为35341亿元人民币(等值4997亿美元),占2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74亿元人民币(等值95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16306亿元人民币(等值2305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452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48287亿元人民币(等值6827亿美元),占3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5469亿元人民币(等值13498亿美元),占6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3%,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19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9年9月末 2019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7289 2445 短期 645 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45 9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6644 2353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339 1886 贷款 3305 46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578 365 短期 1904 269 货币与存款 1106 156 债务证券 798 113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74 95 SDR分配 674 9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6113 9347 短期 49167 6951 货币与存款 29784 4211 债务证券 3938 557 贷款 15208 215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38 34 长期 16946 23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866 1678 贷款 5025 71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5 8 其他部门 41470 5863 短期 30475 4309 货币与存款 6 1 债务证券 185 26 贷款 4112 58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5065 3544 其他债务负债 1106 156 长期 10995 155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4570 646 贷款 4925 69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46 63 其他债务负债 1054 149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6306 2305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084 1426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570 8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5652 799 外债总额头寸 143756 2032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0-01-02/hubei/2020/0102/1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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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0-01-02/hubei/2020/0102/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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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4681亿美元,对外负债53119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1562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9695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5849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74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019亿美元,储备资产3204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6%、8%、0.1%、23%和4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7773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220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14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02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3%、0.2%和25%。 按SDR计值,2019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4779亿SDR,对外负债38964亿SDR,对外净资产15816亿SDR。(完) 2019年9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1,562 15,816 资产 2 74,681 54,779 1 直接投资 3 19,695 14,447 1.1 股权 4 16,968 12,447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727 2,000 1.a 金融部门 6 2,681 1,966 1.1.a 股权 7 2,564 1,881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17 86 1.b 非金融部门 9 17,015 12,480 1.1.b 股权 10 14,404 10,56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610 1,915 2 证券投资 12 5,849 4,290 2.1 股权 13 3,189 2,339 2.2 债券 14 2,659 1,951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74 54 4 其他投资 16 17,019 12,483 4.1 其他股权 17 69 51 4.2 货币和存款 18 3,880 2,846 4.3 贷款 19 6,748 4,950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18 86 4.5 贸易信贷 21 5,656 4,149 4.6 其他 22 548 402 5 储备资产 23 32,045 23,505 5.1 货币黄金 24 930 682 5.2 特别提款权 25 108 79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84 62 5.4 外汇储备 27 30,924 22,683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2 -2 负债 29 53,119 38,964 1 直接投资 30 27,773 20,371 1.1 股权 31 25,494 18,700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278 1,671 1.a 金融部门 33 1,533 1,124 1.1.a 股权 34 1,385 1,01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47 108 1.b 非金融部门 36 26,240 19,247 1.1.b 股权 37 24,109 17,68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131 1,563 2 证券投资 39 12,208 8,955 2.1 股权 40 7,470 5,479 2.2 债券 41 4,738 3,475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114 84 4 其他投资 43 13,025 9,554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322 3,171 4.3 贷款 46 4,641 3,404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23 91 4.5 贸易信贷 48 3,607 2,646 4.6 其他 49 236 173 4.7 特别提款权 50 95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20-01-02/hubei/2020/0102/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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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2019年9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从国际收支平衡表来看,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呈现顺差,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呈现顺差。2019年前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1374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3%,处于合理的顺差区间。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399亿美元,同比增长33%;服务贸易逆差2018亿美元,下降12%。服务贸易项下,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分别下降8%、14%和10%。 二是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呈现顺差。2019年前三季度,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顺差205亿美元。直接投资净流入301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695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995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430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外证券投资632亿美元,外国来华证券投资1062亿美元。 总体来看,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预计全年我国国际收支将呈现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格局。 问:2019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从国际投资头寸表来看,2019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净资产继续增加,储备资产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总规模略有增加。2019年9月末,我国对外资产74681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0.3%。其中,对外直接投资资产19695亿美元,增长0.9%;对外证券投资资产5849亿美元,增长4.4%;对外其他投资资产17019亿美元,增长0.3%;储备资产32045亿美元,位列全球第一。 二是对外负债有所下降。2019年9月末,我国对外负债53119亿美元,较6月末下降1.9%,主要受汇率变动和价值重估的影响。其中,来华直接投资负债27773亿美元,下降2.0%;对外证券投资负债12208亿美元,下降3.4%;对外其他投资负债13025亿美元,下降0.7%。 2020-01-02/hubei/2020/0102/1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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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9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9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9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有所增长。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0325亿美元,较2019年6月末增长345亿美元,增幅1.7%。 我国外债结构持续优化。本币外债和中长期外债规模持续稳定上升。2019年9月末,本币外债在全口径外债余额的占比为34%,中长期外债占比为41%,分别较2017年末上升3个和6个百分点。受中长期外债、本币外债,尤其是作为“风险共担型”资本流入的债务证券增长推动,外债结构持续向稳。 外债风险指标稳健。从年度数据看,2018年末我国外债余额居世界第13位,美国、英国、日本外债分别是我国的10、4、2倍。2018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4%(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国际公认安全线为20%)、债务率为74%(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国际公认安全线为100%)、偿债率为5.5%(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国际公认安全线为20%)、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1%(国际公认安全线为100%)。预计2019年末这些外债主要指标不会有大的变化,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内,远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整体水平。 今年以来,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但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债结构持续优化。未来,外汇局将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0-01-02/hubei/2020/0102/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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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0-01-02/hubei/2020/0102/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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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19年9月末) 2020-01-02/hubei/2020/0102/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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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0-01-02/hubei/2020/0102/1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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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2020-05-14/hubei/2020/0514/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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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大金融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力度,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更高水平开放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于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体系,试点更加开放、便利的金融政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行绿色金融政策。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引领辐射作用,完善金融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力度。 (二)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增强金融创新活力,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健全金融法治环境,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同等监管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措施,部分措施可在临港新片区先行试点。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在监管领域的应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 (一)支持临港新片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 1.试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的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临港新片区内科创企业。 2.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参与开展与临港新片区建设以及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协调发展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3.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临港新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区内企业开展新型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利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国际贸易发展。 4.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积极稳妥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重视金融科技人才培养。 (二)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5.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6.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 7.在临港新片区内试点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研究推动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及相关数字科技研发支持机构建立平台,办理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三、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 (一)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8.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理财子公司,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支持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在上海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9.支持外资机构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落地。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 10.对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公司。探索保险资金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11.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二)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 12.继续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备案入市,丰富境外投资者类型和数量。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 13.发展人民币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 14.优化境外机构金融投资项下汇率风险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因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头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15.研究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对接效率,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中国证券期货市场(SAC)或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衍生品主协议。 (三)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优质金融营商环境。 16.支持上海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加快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加大对违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鼓励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17.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上海市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文件,定向拆除市场准入“隐形门”。多措并举,孵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8.研究推动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破产法庭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参照国际高标准实践,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增强案件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一)推动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 19.提升长三角跨省(市)移动支付服务水平,推动长三角公共服务领域支付依法合规实现互联互通。 20.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全部接入合法资质清算机构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21.强化长三角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探索建立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支持商业银行为长三角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扩大对长三角“三农”、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科创类企业、高端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信贷投放。 (二)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 22.推动G60科创走廊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双创金融债券和创新创业公司债。 2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与评估机构积极开发构建专利价值评估模型或工具,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研究支持为外国投资者直接参与科创板发行和交易提供便利汇兑服务。 24.探索建立一体化、市场化的长三角征信体系,向社会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服务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现长三角企业和个人借贷信息全覆盖。开展长三角征信机构监管合作,试点建设长三角征信机构非现场监管平台。 25.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在长三角推广应用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 (三)建立健全长三角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26.建立适用于长三角统一的金融稳定评估系统,编制金融稳定指数,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搭建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数据保护与管理,加强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ADR)合作。 27.推动长三角金融统计信息共享,研究集中统筹的监测分析框架,提升经济金融分析的前瞻性。 28.促进长三角普惠金融经验交流,构建普惠金融指标体系,联合撰写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 五、保障措施 29.支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监管能力的试点,推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城双活灾备中心在上海建设落地。研究推动在上海设立中国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库,集中整合各金融市场的交易信息,提升监测水平,与雄安新区相关建设进行有效衔接。 30.目前已出台及今后出台的在自贸试验区适用的金融政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金融支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适用于上海实际的,可优先考虑在上海试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同上海银保监局等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2020-02-14/hubei/2020/0214/1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