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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哪些保险中介机构可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 答:保险中介机构一般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代理境外保险公司、保赔协会从事检验、理赔和追偿等业务备案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 问题二:境内个人是否可通过国内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办理境外人寿和分红险赔款结汇? 答:1996年,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依法支持、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需符合国内保险和外汇管理法规。目前,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属于我国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未来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个人可以用汇的资本项目也将不断增加。 问题三:《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关于《通知》第四条“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从何时起算? 答:从2019年7月1日起算。 2019-07-03/xiamen/2019/0703/1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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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1-20/xiamen/2019/1120/1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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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 2019-10-17/xiamen/2019/1017/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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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支付机构为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如何审核?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为境内的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支付机构为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用于网络购物等消费支付,应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问题二:跨境电商收入可否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答:为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 问题三: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否与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有关规定, 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与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但不得协助所合作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在境内违规展业。 2019-07-11/xiamen/2019/0711/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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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厦门市分局将学习党史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深入了解企业涉外业务及直接申报数据报送中存在的困难,6月2日,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召开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座谈会,12家第二批直接申报非金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 为做好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工作,分局国际收支处通过发放问卷对直接申报企业开展调研,收集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以及企业的建议和困难等,充分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并筛选出上报存在困难的12家企业现场答疑。会上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对直接申报中的难点做了重点深入讲解,帮助参会企业更好地理解报送项目、报送要求,促进企业准确的申报数据。 本次会议与参会企业进行一对一交流,针对参会企业提出直接申报中面临的困难、企业的需求和建议,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现场的企业也共同参与讨论,分享经验,使解决方案切实有效、操作性强。 通过此次座谈会,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深入了解企业的财务系统、数据采集路径、需要的人力及系统技术支撑,捋顺了企业经办人员的报送思路,也转变了企业“报送报表繁琐”的观念,减轻经办人员数据报送的压力,进一步提升了国际收支直接申报统计工作质效。 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会切实提高外汇管理及服务水平,以党史学习教育为抓手,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加强与企业沟通,为企业排忧解难,扎实抓好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工作。 2021-06-11/xiamen/2021/0611/1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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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百强千企聚链”工程,推动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业务发展,2021年5月27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交流座谈会。北海市中心支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相关人员共10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三方就如何推进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发展、挖掘潜在企业、建立融资需求清单、创新金融服务、提高融资成效等方面展开了交流座谈。下一步,北海市中心支局将继续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的应用推广工作,在前期取得全区首单业务落地的基础上,扩大受惠企业面,增加融资放款额,促使北海辖区区块链保单融资业务再上新台阶。 2021-05-28/guangxi/2021/0528/1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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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2020-11-20/xiamen/2020/1120/1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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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2-26/xiamen/2021/0226/1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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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4-09/xiamen/2021/0226/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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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6-09/xiamen/2021/0226/1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