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诚信兴商宣传教育,积极倡导“诚信兴商 合规用汇”理念,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局组织协调辖内银行开展外汇知识宣传系列活动。一是用好线上宣传平台,拓宽宣传途径。用好用活现代传播平台优势,指导银行机构开设外汇知识公益栏目《通通都知道》,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各界推送倡导规范使用外汇、打击外汇非法活动等知识。二是延伸知识宣传链,城乡校园全覆盖。指导银行机构走进乡村和校园,聚焦倡导规范使用外汇、打击外汇非法活动等重点内容,引导村民和学生树立正确的用汇观念。三是依托网点阵地宣传,构建常态化宣传阵地。组织银行机构在营业网点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外汇管理知识宣传标语,推动外汇管理知识普及。 2023-06-21/fujian/2023/0621/2050.html
-
间接申报中场外清算模式下现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场外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不通过交易所账户进行清算,而是由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商双方自行清算。该模式下,相关居民交易商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5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等相应项下。 2023-07-18/tianjin/2023/0718/2226.html
-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福清市支局积极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在涉外企业融资需求与银行金融服务之间架起“信息桥”,精准对接银企需求,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强化学习培训,做实服务保障。组织银行学习用户手册,熟悉应用场景功能,提前梳理业务流程。二是主动宣传推介,畅通银企对接。扩大新场景应用知晓面,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宣导,引导银行结合企业融资需求、信用信息及实际情况为其办理“一站式”融资业务。三是聚焦新应用场景,全力跟踪支持。截至目前,辖内3家银行机构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多应用场景对接企业4家、授信8.98亿元。 2023-06-19/fujian/2023/0619/2049.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3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23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815亿美元,为历史同期较高水平,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0%,保持在合理均衡区间。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及进出口规模均处于历史同期次高值。一季度,我国国民经济持续恢复,经济运行实现良好开局,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99亿美元,出口7392亿美元,进口6092亿美元,三项数据均为历史同期次高值。 二是旅行、运输等服务贸易逆差增加。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472亿美元。其中,旅行逆差434亿美元,同比增长58%,主要是居民个人出境旅行逐步恢复,带动旅行支出增长;运输逆差191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顺差33亿美元,主要是全球运力供给有序恢复,我国运输服务收支逐渐向疫情前水平回归。 三是跨境双向投融资活动保持稳定。一季度,我国对外投资平稳有序,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998亿美元,其中储备资产因交易净增加255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744亿美元;来华投资呈现净流入,金融账户负债净增加235亿美元。 总体看,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经济运行整体回升向好,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问:2023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23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均有所增加,储备资产规模继续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我国对外净资产规模增长。2023年3月末,我国对外资产规模94457亿美元,较2022年末增长2.0%;对外负债规模68804亿美元,增长2.3%;对外净资产(资产减负债)规模25653亿美元,增长1.3%,自2022年3月末以来保持持续增长。 二是对外资产和负债结构保持稳定。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3.4万亿美元,规模位列全球首位。对外负债中,超50%为来华直接投资,规模3.5万亿美元,较2022年末增长1.2%。 2023-07-10/yunnan/2023/0710/110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利银行、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申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修订对照表 2023-05-15/yunnan/2023/0518/109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有效执法证信息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 2023-07-17/yunnan/2023/0718/1096.html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 2023-07-17/yunnan/2023/0717/1099.html
-
2023-07-1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7/content_6892146.htm
-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3.05 2023-07-17/yunnan/2023/0717/1098.html
-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3.05 2023-07-17/yunnan/2023/0717/1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