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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下旬,黑龙江省分局抽调地(市)中心支局和省分局相关处室业务骨干,组成4个检查小组,同步开展针对银行和企业的全省外汇业务专项现场检查工作。 2016-03-02/heilongjiang/2016/0302/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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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制度》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分局积极组织辖内各级外汇局进一步加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核查力度。一季度,黑龙江省分局非现场核查各类跨境收支申报共计49557笔,总金额42.2亿美元;对辖区8家法人机构报送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直接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有效规范了银行的申报行为,全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 2017-05-16/heilongjiang/2017/0516/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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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黑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约见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提升企业全球产业链位置,誉衡药业加大企业“走出去”步伐,拟对境外开展并购交易。为保证交易合规,资本项目管理处约见誉衡药业相关部门,了解其相关交易结构,督促其尽快提供完善相关真实性材料。 2017-06-15/heilongjiang/2017/0615/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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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要求,黑龙江省分局组织成立由银行卡业务管理和科技人员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确认辖内符合《通知》规定的发卡行名单,落实数据采集主体,做好银行卡管理系统上线各项准备工作。 2017-06-07/heilongjiang/2017/0607/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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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1日 -17日,为了解个人外汇信息申报政策实施情况,加强对银行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的指导,大庆市中心支局对辖内10家银行2017年个人结售汇业务开展了核查。 2017-03-20/heilongjiang/2017/0320/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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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22日 -25日,佳木斯市中心支局对佳木斯市建设银行 2015年 1月 1日 以来开展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及银行结售汇业务开展现场核查。 2017-03-28/heilongjiang/2017/032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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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 ,大庆市中心支局于组织开展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业务专项检查。 2017-05-11/heilongjiang/2017/051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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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21日 ,大庆市中心支局对辖区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了现场核查。 2017-06-26/heilongjiang/2017/0626/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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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3日,为加强对银行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的指导,绥化市中心支局对明水农行结售汇业务情况开展了核查。 2017-05-05/heilongjiang/2017/0505/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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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三、 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三)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46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214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附件1-5 2012-06-30/heilongjiang/2012/0630/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