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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06978亿美元,对外负债70854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6124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2765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581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11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2845亿美元,储备资产3533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1%、15%、0.2%、21%和3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6558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0614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8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39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9%、0.4%和19%。 按SDR计值,2025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0513亿SDR,对外负债53326亿SDR,对外净资产27188亿SDR。(完) 2025-07-01/zhejiang/2025/0701/2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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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5.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7万亿美元)。 2025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25.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44万亿美元)。 2025-07-01/zhejiang/2025/0701/2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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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87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09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5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37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5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07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1406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6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68亿SDR。(完) 2025-07-01/zhejiang/2025/0701/2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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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6980亿美元,对外负债15118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862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09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954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0197亿美元,债券资产437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407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0%、26%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4895亿美元,美元资产8676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409亿美元,分别占29%、51%和20%。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368亿美元,占比49%;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8613亿美元,占比51%。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6752亿美元,债券负债3734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63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45%、25%和31%。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987亿美元,美元负债3421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710亿美元,分别占比53%、23%和25%。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372亿美元,占比42%;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8747亿美元,占比58%。(完) 2025-07-01/zhejiang/2025/0701/2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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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雄安新区分局;河北省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雄安新区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支持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疏解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雄安新区开展高质量疏解发展相关政策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试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雄安新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雄安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雄安新区分局)申请办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登记。备案后,可按照《雄安新区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见附件1)开展业务。 二、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制度外汇管理试点。在雄安新区注册的QFLP基金管理企业可按照《雄安新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见附件2)到雄安新区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对QFLP流入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允许在雄安新区发起成立的各QFLP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额度。 三、简化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管理。支持雄安新区符合条件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由雄安新区辖区内银行直接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银行可按照《雄安新区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指引》(见附件3)办理相关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反馈。 附件:1.雄安新区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2.雄安新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3.雄安新区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指引 2025-09-17/hebei/2025/0917/2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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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州市分局辖内一家功能糖企业因扩大产能,需从海外采购一批原糖,仅单船原糖进口价格就高达上亿元,面临授信额度需求大、汇率双向波动难把控的双重压力。德州市分局了解到此情况,主动上门对接,深入摸排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与原糖采购计划,积极推进中行德州分行与德州银行进行合作,为该企业提供“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汇率避险+同业合作”的组合产品服务,为企业量身打造期权组合方案,并用最新优惠政策为企业优化产品报价,成功办理汇率避险业务3974万美元。成功为实体企业稳住经营“基本盘”。 今年以来,德州市分局扎实开展“汇率避险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通过开展主办银行轮值等活动,突出银行政策宣讲“排头兵”作用,将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及时传达给企业,稳步提升辖内套保水平。下一步,德州市分局将继续加强汇率避险的政策宣传,让企业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管理”,最终提升我市外贸企业整体的韧性和稳定性。 2025-09-10/shandong/2025/0910/2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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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便利非金融企业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尽快推动试点政策落地,便利非金融企业尽早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9月2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ZBXMC2017@163.com反馈,或者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济南市经七路382号,邮编250021),并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5年9月17日 2025-09-17/shandong/2025/0917/2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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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8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5-09-17/guangdong/2025/0916/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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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heilongjiang/2025/0918/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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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8/hainan/2025/0918/2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