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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2022-07-04/ningbo/2022/0704/1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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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2022-07-04/ningbo/2022/0704/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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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2022-07-04/ningbo/2022/0704/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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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2022-07-04/ningbo/2022/0704/1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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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 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5/ningbo/2022/1125/1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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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代市长、傅华社长,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今年以来,受“高通胀”和“紧货币”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包括外汇市场,经历了剧烈震荡的一年,中国外汇市场展现了较好的韧性。下面我就“美元周期与中国外汇市场”,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美元呈现长周期波动特征,是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因素。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美元共经历三轮升贬值大周期。本轮美元升值周期自2011年中开始已延续11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曾较长时间处于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环境,直到2021年通胀开始快速上升。 美元大周期受多重因素共同驱动。一是长期经济增长潜力变化是重要决定因素,美国劳动生产率增速与美元走势高度相关。二是政策分化带来的利差优势驱动跨境资金流动,放大周期波动。三是美元升值存在自我强化机制。美元作为全球主要融资货币,存在“美元升值→新兴市场资产价格调整→资金回流美国→美元升值”的循环。 从历史长周期看,全球宏观环境可能由“大缓和”走向“高波动”。二十世纪80年代到2019年,全球宏观环境以低通胀、低波动为突出特征,可视为“大缓和时代”。但这一趋势在2021年已发生转变。疫情后主要发达国家的大规模刺激政策提振了需求,但供应链扰动、劳动力市场紧张、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等限制供给恢复,主要发达国家通胀远高于政策目标。主要发达国家经济数据波动幅度大幅上升,全球宏观环境或步入“高波动时代”。 为对抗通胀,全球主要央行快速收紧货币政策。美联储大幅加息并缩表,货币政策紧缩之快历史罕见。欧央行也大踏步加息,政策利率已升至2009年以来最高。由于通胀尚在高位而经济增长动能已放缓,全球主要央行货币政策将面临稳增长和控通胀的两难权衡。 今年以来,“高通胀”和“紧货币”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全球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价格全面下跌。美元快速走强,年初以来美元指数最高升值接近20%至114以上,创20年新高。10月以来,市场预期主要央行加息放缓,美元指数高位回落,但年初至今升值幅度在过去40年中仍少见。 中国外汇市场展现新特征,韧性不断增强。与前两次美元升值时期相比,2021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对美元指数波动的敏感性降低。从全球范围看,与主要发达和新兴市场货币相比,人民币贬值幅度处于平均水平。跨境资金流动虽有波动,但总体平稳有序。 外汇市场韧性增强受多方面因素推动。一是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调节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作用更加明显,能够及时有效释放外部压力。二是基础性国际收支顺差发挥主导作用。今年前3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04亿美元,为历史同期最高值,顺差规模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4%,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三是外债结构总体优化,传统融资型外债增幅较小,外债债务类型结构、币种结构以及期限结构都有所优化。四是人民币在企业跨境使用中的占比持续提高,有助于降低跨境交易的货币错配风险。五是汇率避险工具推广普及,企业对汇率波动的适应性明显增强。 人民币资产避险属性日益凸显。今年以来,全球主要国家债券普遍收益率上升、价格下跌,人民币债券成为少数价格稳定的金融资产。与其他新兴市场债券不同,人民币债券为准安全资产,风险收益特征与发达国家债券更接近。中国宏观经济政策以我为主,利率和汇率走势相对独立,令人民币债券在全球资产配置中呈现较好分散化效果。 向前看,中国外汇市场将保持稳健运行。一方面,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衰退风险上升,通胀仍高于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将总体维持紧缩,美元短期仍可能高位震荡,市场机构预测美元升值动能减弱、强升值周期或已接近尾声。另一方面,中国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不会改变。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提升防控科学性、精准性,将更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前期稳定经济增长的多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也将进一步释放中国经济增长动能。此外,金融部门出台了多项金融支持政策,配合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力度,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阻断、弱化风险外溢,稳定市场预期与信心。上述政策较好地发挥了逆周期调节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市场效果。我们将坚持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未来,内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将有助于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十年来,我们统筹开放与安全,外汇领域的改革开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完善,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双向波动成为常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二是资本项目开放稳步推进,已实现较高可兑换水平。其中,跨境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跨境证券投资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双向开放,跨境融资实现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相关融资活动。三是外汇市场交易的主体、规模、产品快速增长,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基本形成。四是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稳定性和韧性进一步增强。经常账户与GDP之比始终保持在合理区间,近年来一直在2%左右。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更加活跃,跨境收支规模较快增长。五是建立起“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外汇市场管理框架。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预警和响应机制不断健全,宏观审慎工具更加完善。六是外汇储备资产实现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未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全力构建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外汇管理体制,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年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2-11-29/ningbo/2022/1129/1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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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0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在合理区间,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项目继续发挥稳定资金流入的基础性作用。10月份,经常账户相关跨境资金呈现一定规模净流入,同比增长43%。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329亿美元,同比增长19%; 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保持净流入,外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投资延续恢复态势,体现了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韧性,显示境外投资者在我国长期投资兴业以及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意愿总体稳定。年末一般为我国出口企业集中收款和外资企业投资布局密集期,相关跨境资金流入往往增多,对外汇市场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未来,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随着经济增长、通胀水平等发展演变,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及其对全球的外溢影响也会调整变化,近期美元汇率有所回落。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大,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经济回稳向好的态势将继续巩固;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更加稳健,外汇市场韧性在改革开放中显著增强,宏观审慎调节工具不断完善,抵御外部冲击的基础和条件更加坚实,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有望延续平稳有序的发展格局。 2022-11-25/ningbo/2022/1125/1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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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宁波实施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境内运费外汇支付便利化场景试点。试点工作情况专报获市委彭佳学书记、汤飞帆市长批示肯定。上线仅一个月,已服务企业700余家,办理业务2000多笔、金额突破4亿元人民币。 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于2019年在总局统一布置下开发运行。在各处室共同努力下,我分局经过三年辛勤耕耘、迭代更新,聚焦“融资+便利”两大助企功能,获得总局四项试点政策,成功上线六大应用场景,取得注册企业家数全国第一、外汇收支信用查询企业数量全国第一、融资业务笔数全国第一等成果;并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海运费外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推动宁波银行成为全国首家直联银行,开发出全国首创的融资创新产品“出口微贷”。 下阶段,我分局将持续通过数字化改革解决新问题新需求,优化外汇业务区块链应用生态,全力助推宁波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 2022-11-29/ningbo/2022/1129/1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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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辖区涉外企业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外汇业务方面遇到的困难,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赴宁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调研。 调研中,公司总经理详细介绍了企业基本情况,并重点阐述下一步生产经营计划以及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中的难点、疑点。支局在听取了企业的情况介绍后,对企业进行了外汇政策辅导,简要介绍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要求以及近年来的外汇便利化政策,并表示外汇局将全力支持涉外企业发展,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外汇收支提供跨境结算便利。同时,支局也希望企业能继续聚焦主业发挥优势,在诚信经营、攻坚克难上为涉外企业作表率,为地方经济发展再立新功。 2022-11-29/ningbo/2022/1129/1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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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总行、总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23条措施,推动镇海外贸稳进提质,近日外汇局北仑支局联合镇海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商务局及区内多家银行机构,召开镇海区外贸金融扶持政策专场宣讲会。宣讲会以线上直播的形式开展,共有200余名外贸企业代表在线参与。 本次宣讲会主要针对外贸中小企业,旨在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并充分享受政府部门、银行、信保等优惠政策红利。会上,支局对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等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将“越合规越便利”理念传导至企业,获得了参会外贸企业的一致好评。 2022-09-15/ningbo/2022/0915/18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