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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永州市中心支局召开局务会,通过集体审议决定对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内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111家企业集体注销名录。在清理过程中,永州市中心支局严格贯彻清理程序,依法操作。对货物贸易系统导出的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名单进行甄别清理,对能够电话联系的企业询问其后续业务发展意向,继续将其保留在名录内,督促其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履行义务;对于联系方式已失效的企业,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名录内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的规定,依规注销名录。 通过对名录内“僵尸企业”的清理,达到了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企业数据报送质量的作用。 2019-02-19/hunan/2019/0219/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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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邵阳市中心支局召开2019年外汇管理会议精神传达落实会议,胡立平副局长主持召开会议,外汇局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传达落实了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对我中心支局2018年的工作进行总结;三是对2019年的工作进行部署。会议上,胡立平副局长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外汇监管,推动外汇“两位一体”管理;四是加强外汇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五是加强基础工作,推动整体外汇工作上新台阶。 2019-01-24/hunan/2019/0124/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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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精准脱贫,湘西州精准谋划,全力引导扶持贫困乡村发展以柑橘为主的特色产业。2018年受天气、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湘西州椪柑销售面临着卖难价低的困难,制约了橘农增收和脱贫攻坚的步伐。根据湘西州委州政府的倡议,湘西州中心支局开展了个人以购代捐、奉献爱心、认购湘西椪柑、助力精准扶贫的活动。全局坚持领导带头认购,个人自愿原则,共购买椪柑5000斤,力助贫困农民群众过上一个富足、喜庆的春节。 2019-01-30/hunan/2019/0130/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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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07-24/xizang/2015/072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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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外汇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8年3月12日 2018-05-13/xizang/2018/0511/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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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3月30日) 2016-04-02/xizang/2016/040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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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5年4月28日) 2015-05-19/xizang/2015/051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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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5-07-16/xizang/2015/071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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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57002.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2015-07-19/xizang/2015/071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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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5700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2015-07-18/xizang/2015/0717/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