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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暨党风廉政建设培训专题报告会,邀请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祝彦围绕“认真搞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高党性修养”,为局机关党员干部作专题辅导,同时对局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项工作进行再动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会议指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贯彻从严治党要求、推动管党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部署和具体举措,是推进党的各项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实践和有效载体,是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有效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重要保证和有力支撑。外汇局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外汇局党组的工作部署上来。 会议要求,外汇局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发动、全员参与,落实好学习教育任务。二是要强化问题导向,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切实把解决问题贯彻学习教育全过程,并结合中央专项巡视整改任务,即知即改,使解决问题前后呼应、接续推进。三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将学习教育贯穿于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履行外汇管理职责之中,以“两学一做”成效推动外汇管理工作,用外汇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验证学习教育成果,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外汇局党组成员、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退休党员干部参加了报告会。根据工作安排,外汇局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在前期自学的基础上,将采取集中授课、分组讨论、撰写体会等形式,开展为期一周的集中学习培训,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完) 2016-05-23/safe/2016/0523/4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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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局长会见欧洲货币机构投资者集团主席安德鲁•拉什巴斯 潘功胜局长会见黑石集团总裁托尼•詹姆斯 2016年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北京分别会见了欧洲货币机构投资者集团主席安德鲁·拉什巴斯和黑石集团总裁托尼·詹姆斯。 潘功胜指出,对当前的中国经济要有全面客观的认识。总的看,当前中国经济仍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在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速放缓、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下,2015年中国经济保持6.9%的中高速增长是非常难得的,而且这一增速是在中国经济总量已超过10万亿美元的基数上实现的,在世界范围内仍属于较高水平。 潘功胜强调,中国经济增速的变化,有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的原因,也是中国政府主动调整政策的结果,有利于中国实现更加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增长,也有利于全球经济再平衡。未来中国将着力加强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平衡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风险防范三者间的关系,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再平衡发挥重要作用。 潘功胜表示,当前中国国际收支状况基本平稳,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总体可控,人民币汇率对一篮子货币保持了基本稳定,不存在持续贬值的基础。我们统筹考虑便利化和防风险,在继续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突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不会走资本管制的“老路”。 会谈中,大家还就当前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交换了意见。(完) 2016-02-05/safe/2016/0205/4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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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已分6批累计废止275件法规。在上述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整理发布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0年6月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收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496件,其中,行政法规5件,部门规章19件,规范性文件472件。所录法规均为全部或绝大部分内容正在有效实施,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性通知或政策性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有关司法解释。《目录》分综合、经常、资本、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统计等9大项,并按照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以便公众查询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法规清理,定期梳理更新《目录》,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完)。 2010-07-13/safe/2010/0713/4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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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分析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境内银行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取消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购汇核准手续;三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及结汇核准等业务的办理程序;四是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利润汇回、减资、清算及转股等事项;五是明确境内银行在《通知》发布前已从事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应履行的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与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管理原则,管理框架及要求上基本一致,以登记备案为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同时有助于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0-07-05/safe/2010/0705/4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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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6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劳伦斯·萨默斯教授应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主持,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萨默斯教授介绍了当前全球和美国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经济金融政策走势等情况。双方就当前低利率环境、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的调整趋势,以及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热烈讨论。(完) 2016-06-21/safe/2016/0621/4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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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支局 ·南川市支局 ·丰都县支局 ·永川支局 ·合川支局 ·江津支局 ·长寿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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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5) 2016-05-13/safe/2016/0513/4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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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 2010年 12月 1日 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三是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四是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有益创新。通过实施该项改革,一是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方便企业经营,使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三是切实防范风险,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大对“B类”和“C类”企业现场核查力度,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并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完) 2010-10-27/safe/2010/1027/4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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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应对打击 “ 热钱 ” 违规流入,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和金融安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 】 59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对银行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二是调整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政策,下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来料加工收汇比例,严格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三是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四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出资管理,进一步明确实际缴款人与境外投资者不一致情况下的审核要求。五是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严格支付结汇要求。六是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并依法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七是加大对违规银行的处罚力度,依法予以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渠道的资金跨境流动,特别是加强了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短期外债的管理,强化了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防范 “ 热钱 ” 跨境流入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完) 2010-11-09/safe/2010/1109/4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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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境外投资程序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是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二是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降低被担保人的盈利要求。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被担保人的净资产数额应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实现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放宽长至过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 三是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银行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一并纳入余额指标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经批准可实行余额管理。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银行办理;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或(和)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四是明确银行非融资性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不受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但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 五是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明确其他主体对外担保履约程序。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可以依法自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 《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有助于提高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通知》健全了对外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有助于完善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有助于完善国际收支风险调控机制。(完) 2010-07-30/safe/2010/0730/4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