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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外汇总局及新疆分局2025年下半年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分局组织召开银行业外汇管理重点工作推进会。 亮“成绩单”。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全面梳理2025年以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汇率避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推广、来华人员汇兑服务、展业改革试点、县域外汇服务站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先亮“成绩单”,搭建业绩“晾晒台”、本领“打擂台”,各银行既能相互吸收借鉴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也能看出各自短板和不足,达到比学赶超的效果。 明“任务单”。坚持问题导向,锚定“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和“更有质量”的工作要求,直指辖区外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针对金融“五篇大文章”、汇率避险、监管核查等重点,确定落实举措,提出管理要求,确保各银行接下来的工作方向明确、路径清晰,踏石有印、抓铁有痕。 对“账目单”。博州分局收支、经常、资本、检查四个条线岗位人员,进一步从国际收支申报、日常业务办理、相关数据采集、非现场监测等具体工作层面,通报各银行差错“账目单”,逐行通报,逐项分析,现场开展“解剖麻雀式”的会诊,挑明问题所在,提出改进建议,帮助银行提升外汇工作质量。 2025-11-21/xinjiang/2025/1125/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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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分局主动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从“创新性”“开放性”“可得性”“效率性”和“适老性”五个方面,深化外汇领域供给侧改革,提出“一揽子”支持举措,推动外汇服务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更有质量。 聚焦科技金融,提升外汇服务的创新性。指导银行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动态库”,根据企业研发投入、专利产出等指标动态调整额度,优先支持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及自治州“六大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着力推进博州辖区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扩面,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绿色”“新三样”等优质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结算。 聚焦绿色金融,提升外汇服务的开放性。充分利用跨境担保、跨境融资业务,支持境内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发展。指导银行为辖区绿色项目企业成功办理首笔“线上外债签约+掉期”业务。积极支持辖内绿色矿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的链主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博州绿色产业发展注入资金新活力。 聚焦普惠金融,提升外汇服务的可得性。持续拓宽代兑机构服务场景。目前辖区可办理外汇现钞兑换的银行网点18家、外币代兑点8家。推动携带证电子化办理落地,便捷个人携钞出境通关效率。持续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完善企业汇率风险清单式管理,在大宗商品贸易、外币融资、边民互市等重点业务场景上精准发力,为企业提供定制化汇率避险解决方案。发挥财政杠杆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探索政银企“几家抬”合作机制,降低企业套保成本。 聚焦数字金融,提升外汇服务的效率性。加大力度推广应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让更多的外贸企业受惠获益,实现银保企共赢。2025年上半年,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应用场景实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六百多万元,实现融资授信金额九亿元左右,企业开始办理出口信保易保单融资业务。引导银行积极接入边民互市、市场采购等新业态贸易平台,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实现资金流货物流线上匹配。指导银行成功落地博州首笔ODI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增强市场主体办理跨境结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聚焦养老金融,提升外汇服务的适老性。注重营造良好的外汇适老服务环境,重点关注老年群体高频申办的外汇业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满足老年人合理外汇业务需求。支持银行推进养老服务示范网点建设,完善线上渠道适老化改造。针对阿拉山口口岸“老年团”“出境游”等旅游热度的不断攀升,依托口岸“丝路驿站”“‘汇’民心”外汇服务站等载体,联合公安、社区等部门构建养老金融涉外反诈联防机制,深入口岸开展涉老用汇便利安全等有关政策宣传、明察暗访、调研座谈50余次,解决疑难问题,外汇服务的适老性得到有效提升。 2025-10-10/xinjiang/2025/1010/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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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汇率风险管理,助力国有企业稳健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联合自治区国资委举办“践行风险中性 护航国资安全”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和跨境人民币政策宣讲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分管局领导出席会议并作政策宣讲。自治区国资委和32家自治区重点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20家开办外汇衍生品的商业银行行领导及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共计100余人参加会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分管局领导在宣讲中指出:汇率避险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不是负担,而是竞争力。同时,向与会企业和银行代表作了四方面政策解读:观大势,正确看待汇率波动,清醒认识汇率风险管理的战略意义;转观念,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构建全周期、立体化汇率避险管理体系;聚合力,打造“政汇银企合作”新格局,更好灵活使用外汇套保工具;利长远,加强政策保障,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2025-06-16/xinjiang/2025/0619/1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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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县域涉外经济金融服务水平,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分局联合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分行赴吉木乃县开展系列金融外汇服务工作,通过“政策宣介+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县域金融服务。 靶向施策开展政策宣介。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分局组织外汇指定银行在吉木乃县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点、发放传单、走访商户等形式,普及外汇政策知识,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外汇政策工具,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合规用汇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优化了县域外汇服务环境。 创新构建协同监管机制。与吉木乃县人民政府正式签署《县域金融服务与管理合作备忘录》,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机制和新的履职逻辑,深挖细掘阿勒泰地区经济发展增长点,为县域涉外企业提供全流程政策指导。同时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框架,通过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风险预警能力,整合数据资源,优化信息共享模式,推动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的规范性和效率,为县域涉外经济稳健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2025-07-21/xinjiang/2025/0721/1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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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5-12-11/guizhou/2022/1027/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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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1/content_70542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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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1/content_70542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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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1/content_70542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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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994-2025) 2026-01-09/qinghai/2026/0109/1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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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6-01-09/qinghai/2026/0109/1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