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 2026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5.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55万亿美元)。 2026-03-30/qingdao/2026/0330/293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21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857亿美元,降幅为2.5%。 2026年3月,受全球宏观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4-13/qingdao/2026/0413/2934.html
-
近日,佳木斯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相关部门深入园林社区开展送外汇政策活动,面向社区居民及驻区企业讲解了各项外汇政策,包括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以及汇率避险知识等。,发放宣传手册500余本,有效提升了外汇政策普及率及知晓度。 2026-07-10/heilongjiang/2026/0707/2888.html
-
6月6日至9日,2026CFA中国之队·遵义国际青年足球邀请赛在遵义顺利举办。外汇局遵义市分局立足辖区涉外服务实际,主动靠前、精准施策,统筹指导辖内商业银行、外币代兑机构优化外籍来黔人员外币兑换及用汇服务,为赛事圆满举办提供良好的外汇服务保障。 2026-07-14/guizhou/2026/0714/2034.html
-
近日,大庆市分局深入油田技术服务、承包工程、科技型小微企业等开展走访座谈。分局业务人员针对企业提出的争取便利化政策试点、资金结算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并指导相关银行对企业开展针对性辅导,帮助企业纾难解困。 2026-07-14/heilongjiang/2026/0713/2889.html
-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副局长 2026-07-14/xiamen/2017/0731/684.html
-
202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9876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6437亿元,进口23439亿元,顺差299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83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7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2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3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829亿美元,进口3395亿美元,顺差43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999 434 贷方 26437 3829 借方 -23439 -3395 1.货物贸易差额 4679 678 贷方 23940 3468 借方 -19261 -2790 2.服务贸易差额 -1680 -243 贷方 2498 362 借方 -4178 -605 2.1加工服务差额 66 10 贷方 86 12 借方 -20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90 13 借方 -74 -11 2.3运输差额 -496 -72 贷方 466 68 借方 -962 -139 2.4旅行差额 -945 -137 贷方 444 64 借方 -1389 -201 2.5建设差额 56 8 贷方 98 14 借方 -42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75 -25 贷方 -30 -4 借方 -145 -21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35 5 借方 -30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76 -40 贷方 74 11 借方 -350 -5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17 31 贷方 474 69 借方 -257 -3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6 -17 贷方 732 106 借方 -847 -12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19 3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10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5-04/qingdao/2026/0504/2940.html
-
2026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7320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5982亿元,进口21338亿元,顺差4644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02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1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04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3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799亿美元,进口3120亿美元,顺差67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644 679 贷方 25982 3799 借方 -21338 -3120 1.货物贸易差额 5877 859 贷方 23528 3440 借方 -17651 -2581 2.服务贸易差额 -1232 -180 贷方 2455 359 借方 -3687 -539 2.1加工服务差额 46 7 贷方 69 10 借方 -23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5 4 贷方 83 12 借方 -58 -9 2.3运输差额 -308 -45 贷方 553 81 借方 -861 -126 2.4旅行差额 -875 -128 贷方 413 60 借方 -1288 -188 2.5建设差额 50 7 贷方 87 13 借方 -37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72 -11 贷方 0 0 借方 -72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9 4 借方 -24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93 -14 贷方 168 25 借方 -261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350 51 借方 -288 -4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9 -10 贷方 667 98 借方 -736 -108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7 -1 贷方 22 3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 0 贷方 13 2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6-30/qingdao/2026/0630/2952.html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27/qingdao/2026/0427/2938.html
-
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83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722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136亿元,初次收入逆差514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6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10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4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47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88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45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07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3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5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72亿SDR。(完) 2026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2836 1843 1345 贷方 2 79810 11483 8388 借方 3 -66974 -9640 -7043 1.A 货物和服务 4 13083 1879 1372 贷方 5 73743 10610 7751 借方 6 -60659 -8731 -6379 1.A.a 货物 7 17220 2475 1807 贷方 8 66697 9596 7010 借方 9 -49477 -7122 -5203 1.A.b 服务 10 -4136 -596 -435 贷方 11 7046 1014 741 借方 12 -11182 -1609 -1176 1.B 初次收入 13 -514 -74 -55 贷方 14 5358 771 563 借方 15 -5873 -845 -618 1.C 二次收入 16 267 38 28 贷方 17 709 102 75 借方 18 -442 -64 -4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3102 -1881 -1372 2.1 资本账户 20 -3 0 0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6 -1 -1 2.2 金融账户 23 -13099 -1881 -1372 资产 24 -18475 -2651 -1934 负债 25 5376 770 56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9754 -1401 -1023 2.2.1.1 直接投资 27 -610 -88 -64 资产 28 -2991 -431 -315 负债 29 2380 343 251 2.2.1.2 证券投资 30 -10105 -1457 -1067 资产 31 -7941 -1141 -834 负债 32 -2164 -316 -233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7 2 2 资产 34 930 134 98 负债 35 -912 -132 -96 2.2.1.4 其他投资 36 944 141 107 资产 37 -5127 -733 -534 负债 38 6071 875 641 2.2.2 储备资产 39 -3345 -479 -349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66 38 2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6年一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07亿美元(折约1438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6-06-30/qingdao/2026/0630/2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