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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 首页网址 http://www.safe.gov.cn/ 主办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类型 √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网站 □专项网站 政府网站标识码 bm74000001 ICP备案号 京ICP备0601724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号 独立用户访问总量(单位:个) 8350731 网站总访 问量(单位:次) 16569213 信息发布 (单位:条) 总数 1860 概况类信息更新量 4 政务动态信息更新量 243 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量 699 专栏专题 (单位:个) 维护数量 6 新开设数量 1 解读回应 解读信息发布 总数(单位:条) 195 解读材料数量(单位:条) 180 解读产品数量(单位:个) 13 媒体评论文章数量(单位:篇) 2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量(单位:次) 45 办事服务 是否发布服务事项目录 √是 □否 注册用户数(单位:个) 5438338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 19 可全程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 19 办件量(单位:件) 总数 524787 自然人办件量 3247 法人办件量 521540 互动交流 是否使用统一平台 √是 □否 留言办理 收到留言数量(单位:条) 5762 办结留言数量(单位:条) 5478 平均办理时间(单位:天) 3 公开答复数量(单位:条) 4651 征集调查 征集调查期数(单位:期) 9 收到意见数量(单位:条) 768 公布调查结果期数(单位:期) 3 在线访谈 访谈期数 (单位:期) 0 网民留言数量(单位:条) 0 答复网民提问数量(单位:条) 0 是否提供智能问答 □是 √否 安全防护 安全检测评估次数 (单位:次) 2 发现问题数量(单位:个) 0 问题整改数量(单位:个) 0 是否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是 □否 是否开展应急演练 √是 □否 是否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 √是 □否 移动新媒体 是否有移动新媒体 √是 □否 微博 名称 外汇局发布 信息发布量(单位:条) 769 关注量 (单位:个) 1003448 微信 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 信息发布量(单位:条) 855 订阅数 (单位:个) 1796159 其他 0 创新发展 □搜索即服务 √多语言版本 √无障碍浏览 □千人千网 □其他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4-01-31/safe/2024/0126/23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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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2/content_69294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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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2/content_69298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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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1/content_69275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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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2/content_69297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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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1/content_69279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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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1/content_69280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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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2/content_69315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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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1/content_70562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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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校验的核查规则,《核查规则(2024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二)删除不适用于《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如《制度》将E01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表)填报币种由美元调整为原始币种,因此删除《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代扣代缴税及其他费用间的金额关系校验规则。 (三)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将《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对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在A01表(对外直接投资表)与Z03表(投资关系表)中的信息一致性情况的校验精简为一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二)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对于现实中确有特殊情形的业务,将数据类型由错误数据调整为疑问数据。 (三)按照《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如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的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相关指标,B系列证券投资报表的申报主体身份、证券代码、产品代码等相关指标,均根据现行《制度》调整。 四、其他调整 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03-15/safe/2024/0315/24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