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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2020-04-17/ningbo/2020/0417/1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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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发布《外汇业务网上办倡议书》,宣传、推广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并指导银行为外贸企业量身定制多样化汇率避险产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2020-04-17/ningbo/2020/0417/1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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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建立“绿色通道”,引导银行简化复工复产有关物资进出口的收付汇流程,单笔外汇业务平均办理时间不到半小时,较平时缩短70%以上。 2020-04-17/ningbo/2020/0417/1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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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对全市68家跨国经营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了调查。 2020-04-17/ningbo/2020/0417/1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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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09/ningbo/2020/0409/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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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09/ningbo/2020/0409/1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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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09/ningbo/2020/0409/1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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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09/ningbo/2020/0409/1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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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10/ningbo/2020/0410/1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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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是否必须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与投资债券相关的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办理。 2020-06-05/ningbo/2020/0605/1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