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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411亿元,支出12028亿元,顺差138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874亿元,支出8936亿元,顺差293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537亿元,支出3092亿元,逆差155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10亿美元,支出1803亿美元,顺差20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80亿美元,支出1339亿美元,顺差440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30亿美元,支出463亿美元,逆差23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9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383 207 13,411 2,010 -12,028 -1,803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938 440 11,874 1,780 -8,936 -1,339 2.服务贸易差额 -1,555 -233 贷方 1,537 230 借方 -3,092 -463 2.1加工服务差额 108 16 贷方 109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25 4 借方 -15 -2 2.3运输差额 -251 -38 贷方 197 30 借方 -449 -67 2.4旅行差额 -1,368 -205 贷方 637 95 借方 -2,005 -301 2.5建设差额 0 0 贷方 60 9 借方 -60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27 4 借方 -75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15 2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9 -19 贷方 5 1 借方 -134 -2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76 11 贷方 143 21 借方 -67 -1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1 9 贷方 304 46 借方 -243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5 1 借方 -13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8 1 借方 -21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2016年9月旅行贷方为估算数据。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10-28/safe/2016/1028/5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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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实施一个月来已初见成效。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对企业实行了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逐笔对应、现场核销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与我国宏观经济和外贸形势相适应,在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防范出口骗税及打击逃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迅猛增长,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管理方式难以适应贸易方式和主体多样化的需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推出进口付汇核销改革的基础上,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进出口贸易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核销手续;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合规企业出口收结汇不受额度限制;取消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汇等贸易信贷的事前比例管理,改为事后的动态监测;简化进口购付汇单证,合规企业可根据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在银行提前购汇,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和申报出口退税时均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通过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方式提升监管手段。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比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切实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四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外汇局、海关、税务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外汇局积极转换政府职能,大幅减少行政审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由过去的19小项简化为4小项,共废止了116件与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建立健全操作规程等标准规范,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了行政效能。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一个月来,在便利贸易活动、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具体表现在,银行贸易收付汇效率显著提高,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由平均每单26分钟缩短为9分钟,售付汇业务由平均每单23分钟缩短为6分钟。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往返外汇局、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大为减少,投入贸易收支业务的人力资源减少了三分之一,平均每家企业每年因此节省的工资费用可达7万余元,东部发达地区大型企业甚至可节省20多万元,降低了企业进出口经营成本,有利于提升外贸竞争力。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防控。改革后,占全部企业 95% 以上的守法合规企业充分享受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政策便利;外汇局借助信息化手段,筛选存在异常的企业,通过动态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对少部分存在可疑或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实施精准打击。据统计, “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 日均访问量在 20 万人次以上。截至 2012 年 8 月末,全国超过 1500 家 “ 空壳企业 ” 被注销名录,银行不再为其办理贸易收付汇;近 700 家存在异常情况或涉嫌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受到了不同程度限制。 2012-09-03/safe/2012/0903/4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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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为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业务创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可通过试点银行的电子渠道自助进行结售汇操作。在试点政策取得社会普遍欢迎和认可的基础上,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二是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三是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四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暂行办法》的出台,顺应了电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可进一步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减轻银行柜台压力,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同时,将参与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并进行重点管理,有利于遏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利用电子银行渠道流出入。(完) 2011-03-15/safe/2011/0315/4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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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 2010年 12月 1日 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三是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四是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有益创新。通过实施该项改革,一是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方便企业经营,使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三是切实防范风险,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大对“B类”和“C类”企业现场核查力度,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并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完) 2010-10-27/safe/2010/1027/4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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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跨境交往增多,银行卡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在跨境消费支付中被广泛使用。为完善银行外币卡管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银行外币卡相关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10年 11月 1日 起实施。 《通知》将原有4个有关银行外币卡的外汇管理法规整合为1个,并明确了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居民和非居民持银行卡可以用于跨境的旅游、服务等消费项目;二是境内银行卡境外使用应遵守商户类别码管理,境外提现应限制在规定的金额内,并由发卡金融机构或负责信息转接的银行卡组织落实;三是保证银行卡交易记录可查,有效监测、跟踪异常交易,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近年工作实践,《通知》对境外卡在境内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钞调整了限额管理要求,即:每笔不得超过3000元人民币。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增加外汇管理法规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和银行理解并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从而更加便利社会公众在跨境交往中使用银行卡,将更多的涉外交易纳入银行体系,提高对外经济的透明度。(完) 2010-10-11/safe/2010/1011/4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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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保持打击“热钱”的高压态势,特别是通过进一步改进检查手段,积极应用“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不断提高对“热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精准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就应对和打击“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1:今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在打击“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方面成效如何? 答:今年以来,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外汇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成效明显。2011年上半年,共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案件1865件,涉案金额超过160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6.2%和26.9%;共处行政罚没款2.6亿元人民币,而2010年全年罚没款总额是2.43亿元人民币。2011年上半年,外汇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在广东、福建、深圳等地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跨境资金违规流动专项行动,共破获10起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案件,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捣毁16个非法交易窝点,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力遏制了“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日趋活跃的势头。 问2:今年以来,外汇局对“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的查处呈现了突破性增长,请问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更加复杂和隐蔽。外汇局始终严厉打击跨境资金违规流动,开展应对和打击“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入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查处重点主体、重点渠道违法违规资金,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交易。特别是外汇局多渠道深入挖掘“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线索,并及时与现场检查进行衔接和联动,从而提高了对打击“热钱”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一般情况下,外汇局获取外汇违规流动线索的主要渠道包括:一是外汇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或现场检查;二是接到的举报;三是公安、审计、海关、税务等其它部门的案件线索移交。其中,对于主动反映、检举、揭发外汇违法违规线索的举报人,我们将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最高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金,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批准奖励金还可以适当提高。 为加强对“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近年来外汇局大力提升和完善非现场检查手段。2010年,外汇局开发了“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并在全国正式推广。该系统的运用,增强了外汇管理部门深入挖掘违法违规资金流动线索的能力,为提高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精确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3:能简要介绍一下“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吗? 答:“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主要用于发现“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线索。近年来,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动的手段与方式愈加复杂,给外汇管理检查工作带来极大挑战。若仅靠日常监管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已难以适应形势需要。为使外汇检查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外汇局经过多年探索,设计开发了“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 该系统的特色在于:一是覆盖面广,涵盖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各类涉汇主体,监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几乎所有的外汇交易信息。二是信息搜索能力强,可以从浩如烟海的外汇交易数据中筛选出可疑和违规交易,并勾画出可疑和违规交易主体资金运作的整体轨迹,从而迅速、准确地锁定违法违规主体及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实现了外汇监管全方位、违法违规均锁定以及对案件查处的精确制导。 问4:“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的实际效果如何? 答:“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在发现并锁定外汇违法违规线索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正在成为外汇局精确打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的有力武器。今年上半年,外汇局的立结案数量和罚没款金额远远超过去年同期,其中“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通过设置6类19项监测分析指标,较全面地覆盖了“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动的主要交易方式和渠道。今年上半年,利用“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重点筛选和排查了近两年内与“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入和结汇相关的线索,共发现涉嫌违规资金跨境流动线索821起,涉嫌违规交易16945笔,涉嫌违规金额167.03亿美元。其中,江苏省分局、上海市分局和浙江省分局的线索查实率分别达62.5%,70%和76.7%。 问5:能否介绍几个通过“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发现的违规案例? 答:“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可根据检查经验和检查目标灵活设置筛选条件和查询方法,从而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资金流动线索。 例如,一般情况下,交易货款金额正常情况下不常以整数形式出现。基于这个行为特征,外汇局某支局定期监测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于支付货款且呈现整数形式的外汇交易,成功发现1起企业利用虚构的货物交易合同完成外债结汇,用于归还境内人民币贷款的案件。经查,该企业擅自改变了该笔外债结汇资金的用途,现已依规被当地外汇局处罚。 再如,外汇局某分局在“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中设置专门指标,针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土地款名义大额快速结汇的行为进行筛选,并跟踪其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共筛选出了15家可疑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查实9家企业结汇后的人民币最终没有用于先前申报的支付土地款,而是改作其它用途。目前,这9家企业也已被当地外汇局查处。 问6:在发现“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动线索后,外汇管理部门如何查实违规事实?违规主体将面临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发现并锁定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及所涉具体交易后,将有针对性地对有关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可以进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所调查事项作出说明,并有权查询与外汇违法事件直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账户;在有必要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查证确实存在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与“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动行为有关的机构和个人,外汇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除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对其处以涉案金额30%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涉案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对于查实存在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机关还可责令其停止经营相关业务,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和行政罚款。 今年上半年,外汇局对非法使用外汇、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或非法结汇,以及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等三类与“热钱”流动密切相关的违规行为,共处罚没款2.02亿人民币,其中多起重大案件的处罚金额超过了1000万元人民币,充分显示外汇局打击“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跨境流动的力度和决心。 问7:请问,对今后应对和打击“热钱”工作有何展望? 答: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外汇局将继续严厉打击跨境资金违规流动,特别是对“热钱”流入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提升检查手段,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我们将不断完善“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扩大数据来源,优化监测分析指标,并根据外汇收支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监测指标。在强化对企业、银行和个人异常资金流入的非现场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异常资金流出的非现场检查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异常资金流入流出的金融风险。 总之,对于“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流动,外汇局有能力、有手段、更有信心予以坚决打击,任何扰乱外汇市场秩序、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 2011-11-21/safe/2011/1121/4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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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22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全面掌握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作为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通用标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于2008年发布了第六版,在统计原则、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等方面作了多处修订,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国际可对比性,新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根据原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即流量),没有包括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即存量)。 根据原办法,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等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考虑到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新办法在保留上述规定的同时,增加了“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的规定。 此外,考虑到将非居民作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已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新办法将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到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规定:“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2013-11-22/safe/2013/1122/4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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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6年三季度国际收支形势有何新变化? 答:一是经常账户顺差有所增长,与当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5%,处于合理水平。2016年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712亿美元,环比增长11%。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71亿美元,环比增长9%。随着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缓慢回暖,货物出口和进口均有所增长。服务贸易逆差695亿美元,环比扩大25%,主要是季节性因素影响,7月、8月为出国旅游旺季,三季度旅行逆差629亿美元,环比增长26%。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含净误差与遗漏)为2073亿美元,主要是境内主体积极配置对外资产。具体来看,对外资产方面,对外直接投资资产净增加550亿美元,环比收窄14%;据不完全统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港股通等对外证券投资净增加超300亿美元,对外贷款净增加超400亿美元。对外负债方面,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增加236亿美元,表明我国长期投资环境仍具有吸引力,同时,随着企业去杠杆化告一段落,证券投资和贷款负债项下净流入也有所恢复,如境外机构购买境内股票和债券净流入超400亿美元。 总体来看,我国经济仍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以货物贸易为主导的经常账户仍将保持顺差,对长期资本的吸引力也仍然较强。随着人民币正式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推进,包括国内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进一步开放,一方面,国内主体合理安排跨境投融资的主动性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国际投资者投资我国资产的需求也会明显提升,这些因素会共同引导我国跨境资本呈现有进有出、双向波动的局面。 2016-11-04/safe/2016/1104/5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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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整合了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并调整了部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二是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要求,明确银行办理对私结售汇业务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三是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考核调整为按周考核,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的政策。四是下放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五是明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完) 2014-12-29/safe/2014/1229/4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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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5年12月31日) 2015-12-31/safe/2015/1231/6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