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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89号建议的答复 2026-03-03/safe/2026/0303/27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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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6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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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4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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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zhuanti/2026nztj/2026qglh/yw/202603/content_7061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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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11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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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银行结汇14338亿元人民币,售汇11362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3438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58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结汇2064亿美元,售汇1636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4927亿美元,累计售汇3701亿美元。 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168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9211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640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8818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01亿美元,对外付款5645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8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264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3-16/safe/2026/0316/27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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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展期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真实、合理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统一并完善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为企业跨境融资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2.《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币境外放款管理。《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的原则,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规定,便利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合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和管理成本。 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体现本币优先,设置币种转换因子,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三是明确展业要求,有效防范风险。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及境外放款余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币种转换因子设置为0.5。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 为做好境外放款业务事中事后管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企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4.境外放款登记审核标准及登记金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遵循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规范流程,统筹考虑企业及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既往业务的合规性,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企业办理境外放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境外放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信息。 5.如何同已有的境外放款业务衔接? 答:《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政策问答、优化展业指引等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便利银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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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经合并归类,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2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建议已经采纳吸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议删除“放款人任一时点的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中“任一时点”的表述。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表述调整为“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二、建议明确境外放款逾期应包含本息逾期。 采纳情况:已采纳。《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借款人的本息偿还义务。 三、建议明确“自有资金”“自身债务融资”等名词的定义及判断标准。 采纳情况:已采纳。该意见为具体操作层面问题,下一步将在业务指引、展业规范中明确判断标准。关于“自有资金”“自身债务融资”审核,判断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申请报告、资金来源说明、财务报表、放款人承诺等。 四、建议在银行资金管理义务中明确银行审核材料以及放款人应有义务配合银行提供用途相关的佐证材料,同时在报告义务中明确银行和企业履行报告义务的时限。 采纳情况:已采纳。《征求意见稿》主要从规范性和总体要求层面对银行资金管理义务作出规定,后续将通过业务指引、展业规范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材料提交要求。鉴于对报告事项设定时限要求可能因具体情形具有偶发性、突发性等特点,增加企业、银行实操难度,故《征求意见稿》仅提出“及时”报告要求。 五、建议放宽境外放款业务经办行的地域限制,允许企业根据实需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开户地。 采纳情况:未采纳。因境外放款业务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境外放款业务相关账户及资金汇兑、收付管理由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辖区内银行办理,有利于前端登记环节与后端资金管理环节有效衔接,便利企业办理业务。 六、建议根据放款人、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记录,适当调整放款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 采纳情况:未采纳。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均是宏观系数,不宜根据单个企业资信和还款情况差异化设置。 此外,还有部分涉及文字修改以及明确管理要求的意见已基本采纳。感谢社会各界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持续完善跨境业务政策,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的需要,切实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2026-03-20/safe/2026/0320/27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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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开展了2026年第一季度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政府网站方面,随机选取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等12家分局子站,重点检查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抽查结果全部合格。政务新媒体方面,微信公众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等3个政务新媒体账号运行情况正常,未发现安全、泄密事故等问题,政务信息更新及时,互动功能完备有效,达到合格水平。 2026-03-24/safe/2026/0324/27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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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5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