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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13/anhui/2015/11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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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2015-12-24/anhui/2015/12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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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6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工作。 叁、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 年 3 月 2 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2016-03-17/anhui/2016/031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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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外汇管理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机构持有的原发证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间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在外汇业务相关系统或数据报送中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过渡期结束后,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发布后,外汇管理规定中涉及“三证”内容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主要规定参考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2016-07-26/anhui/2016/07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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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2016-01-29/anhui/2016/012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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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6-02-18/anhui/2016/02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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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效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 《通知》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2016-01-15/anhui/2016/01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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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国内外币现钞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如银行汇路不畅以及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二是明确银行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审核要求。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外币现钞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三是完善相关外汇监管。外汇局将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同时废止。(完) 2015-12-30/anhui/2015/12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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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提升银行外汇服务水平,2013年8月31日,宣城市中心支局以“合规经营外汇,诚信发展经济”为主题,举办了第四届“诚信兴商”外汇知识竞赛。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单凯副局长、国际收支处秦传胜处长、经常项目处管玉贵处长、资本项目处王沛副处长(主持工作)应邀出席活动,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李成强行长、胡凯副行长和各参赛银行分管行长全程观看了本次竞赛。 单凯副局长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近年来,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对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领域实施了重大改革,政策变动大,涉及范围广,加强政策宣传是当前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而银行是外汇管理政策传导的关键环节。宣城市中心支局积极构建外汇管理政策传导的长效机制,连续举办了四届“诚信兴商”外汇知识竞赛,值得充分肯定。一是政策宣传效果好。通过竞赛的方式,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以赛代训,有利于提高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整体水平。二是锻炼了队伍。银行从业人员变化快,新开办业务的网点多,通过竞赛对银行从业人员的外汇知识进行了系统检验和再更新。三是促进了经济金融良性互动。通过竞赛,激励了银行“创先争优”和提升外汇服务水平的意识,进一步优化了宣城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软环境。他希望各银行以此次“诚信兴商”外汇知识竞赛为契机,不断提高合规经营外汇业务的水平,努力创新外汇服务手段,为宣城市涉外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农业发展银行宣城分行、工商银行宣城分行、农业银行宣城分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建设银行宣城分行、交通银行宣城分行、徽商银行宣城分行、邮储银行宣城分行、马鞍山农商行广德支行9家外汇指定银行组成的代表队分别参加上午的个人赛和下午的团体赛。个人赛共决出前20名进行表彰,团体赛经过必答、抢答、协作、风险4个环节的激烈角逐,交通银行宣城分行最终获得了本次团体比赛的一等奖,建设银行宣城分行、农业银行宣城分行、徽商银行宣城分行分别获得二等奖,邮储银行宣城分行等5家银行获得三等奖,工商银行宣城分行获得最佳组织奖。 2013-09-13/anhui/2013/091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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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大力支持辖区实体经济发展,实际解决企业困难,近日,国家外汇局安徽省分局单凯副局长率资本项目管理处有关人员,赴瑞穗银行合肥分行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调研工作,与银行、企业面对面交流座谈,上门宣传外汇政策法规,针对企业及银行遇到的难题进行现场办公。 座谈会上,现场听取了瑞穗银行合肥分行及合肥小林日用品有限公司、尼普洛医疗器械(合肥)有限公司、住化电子材料科技(合肥)有限公司等合肥市六家日资企业相关负责人关于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的介绍。这六家日资企业在成立初期,根据日资银企合作的传统和业务需求,选择将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在异地瑞穗银行无锡分行,安徽省分局经请示总局同意并及时与无锡市外汇局协调,核准了上述申请事项(该核准业务发生在59号文颁布之前),安徽省分局当时的举措在满足企业合理需求的同时,切实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随着瑞穗银行合肥分行的成立,日资企业为方便日常管理,节约财务成本,提出将原来开立在瑞穗银行无锡分行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瑞穗银行合肥分行。 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安徽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的同志进行了一一解答,并对相关外汇政策法规进行了解释说明。外汇资本金异地户迁移属于总局直投系统功能受限的遗留问题,需要向总局相关司局请示,资本项目管理处将及时跟进并向企业反馈。 在与企业座谈过程中,单凯副局长表示,当前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通过简政放权,将柜面操作环节前移到外汇指定银行,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以登记为主的资本项目管理新模式。外汇局致力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业务真实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尽量满足银行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的合理需求。对于超出分局权限的问题,将积极向总局汇报并及时给予反馈。单凯副局长同时要求,瑞穗银行合肥分行在今后的外汇业务经营中,应认真执行外汇政策,及时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13-09-25/anhui/2013/092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