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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http://www.gov.cn/xinwen/2021-03/04/content_55902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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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现将拟聘用人选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岗位 学历 毕业院校、专业 1 贺洋 男 研究岗 博士研究生 山东大学 产业经济学 我单位外汇研究中心研究岗其他入围面试人选面试考核分数未达到公开招聘分数要求(85分及以上),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1名。 公示期间,如对以上人选有异议,请向我中心反映。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公示时间:2021年2月26日-3月8日 监督电话:010-68402135,010-68402295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 2021年2月26日 2021-03-03/jiangxi/2021/0303/1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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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2020年《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 2019年6月,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外汇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9〕16号)。截至2020年末,全国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共23家。 为方便查询,机构名单按注册地所属外汇局进行分类。(完) 2021-03-02/safe/2021/0302/18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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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5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万亿美元)。(完) 2021-03-04/jiangxi/2021/0304/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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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09/chongqing/2015/1109/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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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下午,岳阳市中心支局局长廖鹤琳、副局长李利华一行赴岳阳市上市公司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特气)开展“稳外资稳外贸”专题调研。 凯美特气是我市一家优质外商投资企业,在尾气回收领域取得了创新成就,其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岳阳凯美特电子特种稀有气体有限公司是我市以进口为主的外贸企业。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听取了凯美特气公司董事长祝恩福对公司经营、电子特气制造工艺等情况的介绍,重点了解各项优化外汇服务新政策的落地情况以及进口方面遇到的困难,外汇科部门负责人就外汇便利化政策与企业进行了沟通交流,并向企业介绍了外汇管理对绿色产业金融支持的各项举措及相关外汇政策。 最后,调研组参观了电子特种稀有气体工厂,廖鹤琳局长对凯美特气致力于绿色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表示赞赏和期待,指出通过本次调研,实际了解涉外企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希望企业抓住政策机遇,用足用好政策红利,岳阳市外汇局将继续不遗余力的为企业发展提供外汇指导和帮助,切实落实中央“稳外资、稳外贸”的战略部署,大力支持岳阳实体经济发展。 2021-03-04/hunan/2021/0304/1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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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 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附件2: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2015-07-31/chongqing/2015/0731/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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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5-05-08/chongqing/2015/0508/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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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上午,黔江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节后收心会,并对近期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议要求,一是收心归位,振奋精神。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迅速调整状态,进入工作角色,做到人在其岗、心在其位,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积极投身工作。二是把握目标,认真谋划。围绕中心支局各项工作目标,理清思路,提高站位,把准方向,抓住重点,细化量化工作任务,稳妥推进。三是以岗定责,狠抓落实。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强化岗位、责任、考核衔接,推进工作落实,提升团队执行力。此外,会议还分析了中心支局各项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就近期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推动2021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2021-02-23/chongqing/2021/0223/1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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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2020年《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 2019年6月,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外汇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9〕16号)。截至2020年末,全国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共23家。 为方便查询,机构名单按注册地所属外汇局进行分类。(完) 2021-03-02/beijing/2021/0302/1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