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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2-09-05/safe/2012/0905/5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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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按照坚持对外开放,鼓励出口收汇,改善投资环境的原则,我局在1997年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近两年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再次清理。根据此次外汇管理法规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已无存在必要的外汇管理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 为简化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帐的操作手续,鼓励企业出口及时足额收汇,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日趋完善的基础上,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1997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月1日施行)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1998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0月15日施行)的执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二、 鉴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已经建立并已正式运行,已基本杜绝了异地售付汇项下管理的漏洞。为简化操作手续,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按照《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三、 鉴于《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对外债项下还本付息的核准管理重新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为了统一相关管理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外债还本付息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时转发所辖分支行。 1999-09-09/safe/1999/0909/5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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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20-12-14/xiamen/2020/1214/1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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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5/content_55696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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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5/content_55696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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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5/content_55695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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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5/content_55695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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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围绕特色产业,加大特殊区域金融支持。深度对接政府部门、重点外贸企业和银行机构,研究出台系列政策支持自贸区自贡协同改革先行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协调落实彩灯企业境外灯展资金集中管理支持政策,支持文化企业稳外贸发展。 二是围绕融资需求,畅通银企沟通渠道。通过线上交流共享机制、线下政银企洽谈对接等方式,分批次向银行业机构推送帮扶企业名单及融资需求,督促主办行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摸排、对接企业复工复产外汇服务需求。支持银行用好跨境融资工具,积极落实人民银行融资直达工具,支持企业延期还款和扩大信用贷款,上调彩灯文化企业信用贷款单户授信额度。 三是围绕让利惠企,实施金融帮扶行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调涉外企业贷款利率,给予汇率点差优惠,减免外汇账户开户费、年度账户管理费、跨境结算手续费。 四是围绕汇率避险,提供结售汇个性化服务。针对疫情影响带来的汇率波动风险,邀请省级银行机构业务骨干开展2期汇率风险管理线上培训,及时将最新汇率走势和避险工具分享至涉外主体,为企业量身制定外汇避险方案。 2020-12-14/sichuan/2020/1214/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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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宪法精神,传播法治思想,涪陵中心支局在第七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在立足个人法治意识培养和地区宪法精神宣传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系列活动。本次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主要依托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线下宪法知识宣传的形式开展,涪陵中心支局共4人参加,线下100余名群众接受宪法知识学习。通过本次宣传活动,中心支局各成员切实感知到作为依法行政工作人员,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学法守法等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后续,涪陵中心支局将以内部学习、集中研讨、参加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强化系统内学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宪法知识宣传 2020-12-04/chongqing/2020/1207/1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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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黔江中心支局组织开展主题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的“宪法宣传周”活动。一是在中心支行网站宣传有关宪法的知识,号召广大干部职工加强学习,使宪法知识根植于心。二是利用中支一楼大厅显示屏播放“深入学习习近平法制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等宣传标语,营造宪法宣传学习氛围。三是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动辖区银行、企业开展宪法知识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覆盖率。四是组织干部职工线上线下自主学习宪法知识、法制视频、经典案例,加深干部职工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 通过“宪法宣传周教育”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学法守法用法氛围,切实增强了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助于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律素质。 2020-12-10/chongqing/2020/1207/1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