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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2016-05-26/safe/2016/0526/5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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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2015-12-23/safe/2015/1223/5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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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现将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监发字〔1994〕196号 附件: 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 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召开会议,就贯彻四部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进行了研究,并讨论了北京市在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市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重申,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处在试点阶段,除了选择少数商品在若干城市进行探索外,必须严加控制。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很强的投机性、风险性,目前我国开展这项交易有很大弊端,已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不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这一方针,坚决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 会议指出,自1980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只批准了外汇指定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代客外汇现货实盘买卖,但从来没有批准任何一个单位代客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所有开展这类业务的机构都属违法经营。客户委托这些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是我国现行法规所不允许的,因此也是违法的。四部门文件下发后,一些机构和客户仍然无视国家政策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有的机构仍在接受新客户、新订单;有的机构哄骗客户,声称自己是得到批准的“合法公司”;有的机构阳奉阴违,私下开展这项业务。也有些客户采取拖延的办法,不积极主动平仓,有的甚至继续下新单。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国家法律法令所不允许的。 会议强调,实践证明1993年11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是十分正确的和及时的,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坚决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期货市场,有力打击非法期货交易,并三令五申不允许开展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但一些机构无视国家法令,仍在非法从事这项业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组织这类违法交易可以骗取丰厚利润。因此,必须对违法机构进行从重处罚,决不能让这些机构因开展非法业务而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客户不肯退出交易,除了由于对这类有较大投机性和一定刺激性的交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外,有不少人是亏赔过多想翻本,甚至幻想扭亏为盈。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国内客户参与境外期货尤其是参与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损失惨重,近两年来,90%以上的客户亏损,已有大量资金流出国外。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从事这类交易违法和高风险的宣传,劝告客户不要参与并尽快退出这类交易。 会议指出,在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中,客户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应根据法律程序办理。对于有诈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察,依法处理。 会议充分肯定了北京市政府在查处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过程中,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和客户,要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一律停止一切交易活动。开展这类交易的机构,要积极劝导在仓客户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平仓,并退还客户的剩余保证金,如不按期停止交易活动,有关部门有权查封。有关部门要认真摸清客户的情况,对法人客户要把情况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个人客户要通知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请他们协助劝导。客户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主动平仓,退出非法活动,对于拒不平仓的,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部门要没收其剩余保证金,并处以罚款。对于不听劝阻、聚众闹事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议要求,各地证券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1994-12-14/safe/1994/1214/5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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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2-09-05/safe/2012/0905/5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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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12-29/safe/1998/1229/5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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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反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1998-08-28/safe/1998/0828/5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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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社会上有些单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并利用报刊、杂志、路牌等刊登各种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中关于“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为了保证外汇金融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国内任何单位不得在境内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对在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禁止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对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6-06-27/safe/1996/0627/5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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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五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查阅。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要求,紧紧围绕外汇管理中心工作,把转变职能,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促进涉外经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丰富公开内容和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2007年,我局即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并逐步完善了局党组统一领导,各司大力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制度。我局于2008年4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汇发[2008]12号),明确了公开外汇管理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操作流程等。此后,又先后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汇综发[2008]134号)、《通过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汇综发[2008]19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一览表》(汇综发[2009]88号),细化了公开外汇管理政府信息的范围、信息提供主体、更新频率和方式等内容,将每一个环节的办理责任落实到岗。 (三)启动新版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为进一步满足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需要,我局于2009年启动了新版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新版政府网站不仅是对原有政府网站的简单升级和改版,而是从网站的技术支撑平台到网站内容和形式的全新构建,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平台作用,强化“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功能,不断优化信息组织,改善网站协同应用,丰富信息资源,增强和提升公众服务功能,促进公众互动交流更为便捷与多样。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实施结果;二是公布110家外汇违法逃逸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道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成果,提高社会公众对外汇非法交易风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三是全面清理公开外汇管理法规,2009年以来,共分四批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累计250件。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加清晰地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业务要求,我局编写并于2009年12月发布了《外汇管理概览》,分别就外汇管理框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外汇检查与法规运用等八个部分,通俗易懂地向社会各界全面介绍外汇管理的目标、框架、业务管理原则、政策要点等内容;二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资料汇编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方便银行企业掌握业务流程和操作手续。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在政府网站公布所有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办理依据、具体业务申请材料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业务的办理程序;二是公开并及时更新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历史沿革、主要领导简历、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等信息;三是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四) 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一是按照时间序列整理和发布了1985年至2009年间所有公开发布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外汇储备规模、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债余额与结构、中国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的结构和增长、中国外债与国民经济和外汇收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等11项外汇统计数据,并公布了相应的指标说明和发布频率;二是定期汇总整理社会公众对于现行外汇政策与管理规定的疑问,进行法规释义及详细解答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三是及时公开人员招考、培训、业务系统维护等信息。 二、 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外汇管理信息。一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作为官方刊物,对外发布外汇管理法规、政策和措施,2009年共发布4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二是发布《2008年中国外汇管理年报》,向社会公众全面、系统介绍2008年外汇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及2009年外汇管理工作思路;三是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主动公开的重要平台,2009年政府网站上共发布24篇政策法规,35篇新闻稿,7篇答记者问;四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于2009年2月1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题为“保增长、防风险、促进国际收支状况进一步改善”的新闻发布会,回答外汇形势和外汇储备经营等热点问题。 (二)全面宣传解读外汇管理政策。一是重大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出台发布时,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通报政策背景、内容要点、主要考虑、政策意义等,引导公众正确解读认识;二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召开媒体通气会,为媒体正确解读和客观报道外汇政策、社会公众和企业及时有效理解和利用好外汇服务奠定基础。 (三)加大外汇管理法规信息立法阶段公开力度。2009年出台的重要法规,包括《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汇发[2009]29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等,均在法规出台前听取了与外汇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意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并认真研究,予以采纳。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件,已全部答复,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全年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情况。 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未向申请人就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部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以下方面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 加大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外汇管理工作,让市场主体更加清晰了解外汇管理业务办理要求和依据;二是提高外汇统计数据公布频率,扩展数据发布范围;三是加大舆论反馈力度,对于社会特别关注的外汇热点问题,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 (二)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是研究《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防止不当扩大保密范围损害公民知情权,又要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二是研究论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收到实质性效果。 (三) 继续推进新版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门户的特性,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交流”的功能,提升技术支持水平,丰富网站内容。 (四) 扎实开展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加强学习培训和监督检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各项保障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依法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 2010-03-31/safe/2010/0331/5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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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五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查阅。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2010年,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贯彻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入。 一、确立组织领导机制。设立外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一位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部门一位司领导参加;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综合司,并部署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汇综发[2008]190号),深入推进政府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发布的工作效率。为方便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汇发[2008]12号),就申请材料、答复时限、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等进行详细说明。为明确机关内部办理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汇综发[2008]134号),将每一个环节的办理责任落实到岗,环环相扣,保证了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稳步推进新版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为进一步满足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需求,我局于2009年启动了新版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为强化新版网站“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功能,我局对新版网站的栏目分布和后台管理等进行了反复研讨和论证。目前,新版局政府网站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进入测试阶段。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外汇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办理依据、具体业务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更新后的行政许可项目表;二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一些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实施结果,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已批准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已批准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名单等;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较大的外汇违法案件,披露企业违规经营的负面信息;四是全面清理外汇管理法规,并按照业务种类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按照《条例》及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布外汇管理规定;二是向社会公开外汇统计数据,首次按月公布银行代客结售汇、涉外收付款和按季度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按季度公布外债统计数据,每季度公布国家外汇储备规模,每月公布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等;三是在立法阶段,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尤其是听取与外汇管理政策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意见,并向其宣传重要政策措施的内容、背景等,如2010年10月,就《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历史沿革、主要领导简历、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等信息;二是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三是在发布法规时多公布联系电话,便于公众咨询相关情况。 (四) 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定期汇总整理社会公众对于现行外汇政策与管理规定的疑问,进行法规释义及详细解答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布。2010年,通过局政府网站,共发布6期《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系统宣传外汇管理有关政策;二是公开了培训、招聘、业务系统维护等信息。 二、 信息公开方式 (一) 传统方式保证政府信息的有效公开。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作为官方刊物,对外发布外汇管理法规、政策和措施;二是每年发布《中国外汇管理年报》,向社会公众全面、系统介绍全年的外汇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外汇形势、下一年工作思路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三是以政府网站为信息主动公开的重要平台。2010年,结合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适时对外披露工作进展和成果,在外汇局政府网站分五批通报对部分银行、企业和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的处罚情况,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热钱”问题,了解“热钱”流入的危害和有关应对措施。 (二) 媒体宣传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对于社会公众感兴趣的或与其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事件,及时组织和实施新闻发布。2010年,按照“两会”新闻中心安排,适时就“外汇管理与外汇储备”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集体采访,回答贸易投资便利化、“热钱”、外汇储备、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汇率等多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澄清外界一些不实报道,正面宣传外汇管理改革成果。 (三)创新方式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辐射面。一是对于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采取在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置触摸屏,制作宣传栏,摆放宣传单、活页夹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对于重大外汇政策的出台,采取制作宣传手册、柜台详解、在银行网点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全年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情况。 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未向申请人就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部分:下一步工作的主要举措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以下方面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一是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利用好我局政府网站、平面和电视媒体等宣传平台,同时注重发挥媒体通气会、专家座谈会等宣传形式的作用,邀请一些有较高知名度或媒体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借用多种渠道向公众介绍外汇管理工作;二是提高外汇统计数据公布频率,按季度公布国际投资头寸表,并实施国际收支数据发布及修正制度;三是加大舆论反馈力度,对媒体普遍报道、社会特别关注的热点问题,与公众加强沟通,及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回应。 二、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大外汇政策及重要统计数据的解读释义和说明,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 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定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主要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继续大力推进新版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做好新版网站试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梳理历史数据以导入新版网站,充实新增栏目内容,安排用户培训等。待新版网站正式上线后,做好日常数据上传、内容更新和相关维护等工作。 五、扎实开展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加强学习培训和监督检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各项保障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依法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 2011-03-31/safe/2011/0331/5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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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五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查阅。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2008年,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入。 一是确立组织领导机制。设立外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一位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司一位司领导参加;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综合司,并部署相关司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是编制完成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依据《条例》,结合职能特点,编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指南》具体列明了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等内容。《目录》列明了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包括领导信息、业务职责、机构设置、发展规划、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统计信息、检查情况、公务员考试信息、政府采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其他信息等十三类信息。对所公开的信息分类、信息目录编排体系、获取信息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查找所需信息。 三是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要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通过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深入推进政府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发布的工作效率。为方便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对于申请材料、答复时限、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为明确机关内部办理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将每一个环节的办理责任落实到岗,环环相扣,保证了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丰富和拓宽信息公开的平台和渠道。不仅采取公开出版物、电子信息、国际互联网等形式,还积极利用和创新其他新颖方式,如印刷宣传手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板报,利用研讨会、座谈会、工作会议等形式,积极宣传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情况。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主要是行政许可信息。一是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外汇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办理依据、具体业务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等;二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一些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实施结果,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已批准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已批准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名单等;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较大的外汇违法案件,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负面信息性质不同,对企业违规经营的负面信息主动对外披露等。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按照《条例》及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布外汇管理规定;二是向社会公开外汇统计数据,包括每半年公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季度公布外债统计数据,每季度公布国家外汇储备规模,每月公布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等;三是在立法阶段,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尤其是听取与外汇管理政策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意见,并向其宣传重要政策措施的内容、背景等。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历史沿革、主要领导简历、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等信息;二是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四) 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定期汇总整理社会公众对于现行外汇政策与管理规定的疑问,进行法规释义及详细解答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二是公开了培训、招聘、业务系统维护等信息。 二、 信息公开方式 (一) 传统方式保证政府信息的有效公开。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作为官方刊物,对外发布外汇管理法规、政策和措施;二是《中国外汇管理年报》向社会公众全面、系统介绍全年的外汇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外汇形势、下一年工作思路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三是政府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重要平台,2008年,为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在外汇局政府网站设立“北京奥运会外汇业务指南”专栏,便利公众了解外汇政策,办理相关业务。 (二) 媒体宣传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对于社会公众感兴趣的或与其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事件,及时组织和实施新闻发布。2008年,在年度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之际,协调媒体进行报道;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积极向社会进行宣传。 (三)创新方式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辐射面。一是对于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采取在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置触摸屏,制作宣传栏,摆放宣传单、活页夹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对于重大外汇政策的出台,采取制作宣传手册、柜台详解、在银行网点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全年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情况。 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未向申请人就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部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以下方面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推广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果。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启动政府网站的升级改版。 二是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大外汇政策及重要统计数据的解读释义和说明,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 三是扎实开展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加强学习培训和监督检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各项保障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依法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 2009-03-31/safe/2009/0331/5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