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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守法合规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防范外汇收支风险,现就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除政策性银行外,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计算公式为:“各银行当月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月末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参考贷存比)×国际收支调节系数”。其中:中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75%,外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100%,国际收支调节系数为0.25;境内外汇贷款余额、外汇存款余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月报》中的数据计算,境内外汇贷款不含境外筹资转贷款。 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初次实施应于2013年6月底前)将综合头寸调整至下限以上;银行综合头寸下限调整后,其上限随之上调相同额度。外汇贷存比低于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但应把握外汇贷款的合理增长,防止外汇贷存比过度波动。 二、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 外汇局应及时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应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测确定首批企业,2013年5月10日前发送风险提示函,5月31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银行发布企业分类信息,6月1日起分类结果生效。 B类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三、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 银行应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得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应加强对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指导,保持贸易融资合理增长;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的甄别,主动报告可疑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四、加大核查检查与处罚力度 外汇局应高度重视异常资金流入风险,强化监测分析与窗口指导;对异常资金流入线索,应主动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对于使用虚假单证进行套利交易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违规资金流入的银行、企业等主体,应依法给予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并加大公开披露力度。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95,6840245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5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2013-05-05/safe/2013/0505/5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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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规范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所涉收付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的跨境交易行为。境内机构及有关境外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此类交易所涉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凭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此项业务。 三、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收款业务,应当审核以下单据: (一)境内机构申请书; (二)商业发票; (三)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合同;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的批复; (五)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下,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咨询、评估、向联合国提出申请等前期启动费用,银行只需审核前三项单据;对于境内机构出售减排量项下的预收款,银行只需审核前四项单据。 在自愿减排项目项下,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购买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的费用,银行应当审核前三项单据以及具有合法资质和授权的检验认证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在自愿减排项目中进行咨询、评估、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等前期启动费用以及预付款,银行只审核前三项单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主管部门规定自愿减排项目应当经审批的,银行还应审核相应批复。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付款业务,以及其他环境权益跨境交易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参照前三款规定审核真实性。 四、银行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款手续时,可根据境内机构需求,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真实性材料后,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 2219 ” ),保留此项外汇收入。收入范围是:环境权益交易项下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在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 3500 ” )。收入范围是:意向受让方存入的交易保证金、拟缴纳的交易佣金及税费;支出范围是:交易不成功时应退意向受让方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成功后划转给卖方的保证金价款、交易所扣收的佣金及税费。 银行应按规定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上述两类外汇账户的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五、境内机构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之前,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境内机构到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之前,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立此账户的境内机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办基本信息登记。 六、境内机构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项下涉外收付款均应申报在“资本项目—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受让支出”项下,涉外收支交易代码为“ 502030 ” ,交易附言注明:出售(或购买)碳减排量指标(或根据实际情况指明具体环境权益交易种类)。 通过“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08]2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电话:010-68402350、010-68402429 传真:010-68402430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2010-12-31/safe/2010/1231/5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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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通知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2010-01-12/safe/2010/0112/5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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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0-04-23/safe/2010/0423/5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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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现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时间 为确保金融机构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中的时间要求,即2014年10月10日进行数据正式报送,各金融机构应自收文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之间完成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工作。 二、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的组织 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具体落实。各分局牵头部门为科技部门,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使用银行程序接口验收工具(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对本机构的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数据报送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验收工具和接口规范等相关要求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接口程序自查情况报告及《FAL/CWD/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附件1)。各分局应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分批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联调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方案》。 (三)数据试报送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对通过界面报送的数据应进行试报送。数据试报送互联网访问地址为http://114.255.58.13/asone,银行网访问地址为http://100.11.3.36:9120/asone。操作手册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 金融机构应在数据报送成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FAL/CWD/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附件2),各分局应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三、各分局应及时了解辖内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情况,重点关注未及时完成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工作的金融机构,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联系电话:010-68402535、010-68402049,内部邮箱地址:data@ic.safe。 特此通知。 附件:1.FAL/CWD/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 2.FAL/CWD/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8月15日 附件1: FAL CWD 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 附件2: FAL CWD 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 2014-08-19/safe/2014/0819/5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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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2017-06-21/safe/2017/0621/3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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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09-25/safe/2014/0925/5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