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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 2015-05-19/hebei/2015/0519/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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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015-05-13/hebei/2015/0513/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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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货币可兑换。在纸币流通条件下,一个国家或货币区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2015-05-07/hebei/2015/0507/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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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015-05-13/hebei/2015/0513/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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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015-05-13/hebei/2015/0513/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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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 2015-05-07/hebei/2015/0507/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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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所称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2015-05-07/hebei/2015/0507/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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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 (2)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 (3)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 (4)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非法介绍行为。 2015-06-16/hebei/2015/0616/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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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境内与地下钱庄(炒汇窝点)进行直接本外币交易。如,XX 公司因经营资金不足,该公司负责人在境内将外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供公司日常经营使用。 (2)境内外关联企业通过地下渠道将资金互相划转。如XX工厂因日常经营资金不足,其香港关联公司将港币交给香港中介,再通过境内企业将人民币汇入该工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2015-06-26/hebei/2015/0626/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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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均在银行直接办理。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2015-06-16/hebei/2015/0616/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