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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6日,外汇局调整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的“FDI入账登记”功能,以解决银行办理FDI入账登记和企业资金使用的时滞问题。升级后,银行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数据向外汇局申报后,可立刻凭借申报数据信息直接为企业办理入账登记(应确保申报数据和入账登记数据中包含的凭证信息的一致性),随后,企业可使用该笔资本金办理结汇或对外支付业务。 2019-02-15/hebei/2019/0215/1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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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截止日后申请补报的,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的,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019-02-22/hebei/2019/0222/1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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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2019-02-15/hebei/2019/0215/1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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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除按相关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外汇实盘买卖外,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直接参与境外市场的外汇买卖。通过境外代理商等形式进行炒汇,属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行为,目前国家没有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限制。 2019-02-15/hebei/2019/0215/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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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孩子的留学材料办理购汇,购汇人应为孩子本人,但父母及他人均可代为办理。购汇用途选择“境外留学”。 2019-02-22/hebei/2019/0222/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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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辖内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数据填报,提升企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水平和数据质量,确保辖区2019年度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有序开展,2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怀化市中心支局举办了辖内企业贸易信贷调查业务培训。怀化市中心支局相关业务人员、贸易信贷调查样本企业财务人员参加培训。 培训重点对贸易信贷调查的相关概念、功能模块、数据统计口径、数据差异率校验等进行了系统、详细的讲解。并对企业做好辖区贸易信贷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高度重视。要求企业充分认识贸易信贷调查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总局规定和要求,加大对中心支局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支持、配合力度。二是认真填报。严格以财务报表数据为标准按照时间节点填报,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三是及时沟通。要求企业在贸易信贷数据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疑惑要及时和中心支局的工作人员联系、反馈,确保具体工作“真懂、真会”。 下一步,怀化市中心支局将全力做好2019年全辖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继续加强对辖内调查企业的指导,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做精、做细、做好辖区2019年度企业贸易信贷调查工作。 2019-02-13/hunan/2019/0213/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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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社会公众春节期间涉外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宁德市中心支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外汇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坚守岗位不脱节。主动帮助涉汇主体快速办理各项外汇业务,满足涉汇主体的用汇需求。二是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要求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值班责任落实到人。三是保持外汇系统稳定。密切关注春节期间辖内网络和各外汇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保证各项外汇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四是积极做好外汇政策的引导与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2019-02-15/fujian/2019/0215/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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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2019-02-19/qinghai/2019/0219/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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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2019-02-18/tianjin/2019/0218/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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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应如何审核? 答::银行为企业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应按照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对该笔贷款的货物贸易出口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2.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可否意愿结汇?是否需要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要求、且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由债务人自行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者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019-02-19/tianjin/2019/0219/1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