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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外汇局加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节奏。2012年1月1日至9月19日,外汇局共计核准了72家QFII机构91.78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含追加投资额度)。截至2012年9月19日,外汇局累计核准157家QFII机构共计308.18亿美元投资额度。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促进QFII制度的完善,继续支持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2012-09-24/safe/2012/0924/4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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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对人民币汇率政策都比较关注。美国财长斯诺访华之后,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明显减弱。但是,最近,有的国家又再次提高了批评人民币汇率安排的声音。为此,记者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问:前几天,美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再次指责中国的汇率制度,请问中国的汇率政策会不会变化? 答: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是一国内政,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当然,汇率有一定的外部性效应。所以,中国在此问题上,历来是既独立自主,又高度负责,国际社会对此早有公论。国务院领导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已经明确阐述了现阶段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我愿意在此再次重申。我们的汇率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对亚洲和世界具有积极意义。过去10年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促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支持了扩大内需,抑制了通货紧缩,同时也为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做出了贡献。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健康发展,将为周边地区和世界各国提供更大的市场和更多的投资机会,进而为全球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事实证明,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不仅有利于中国,而且有利于亚洲和世界。 二是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符合中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但是,由于人民币还不是完全可兑换货币,中国目前的外汇交易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外汇市场的状况还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供求关系,汇率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因此,我们将继续按照改革开放的整体部署,完全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培育外汇市场,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进一步理顺供求关系,不断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并列为中国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逆差或较大顺差,都会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都不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我们长期坚持的方针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我们将在继续扩大内需、加快结构调整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促进经济内外协调发展。 问:国际上有舆论说,少数发达国家在督促人民币升值未果后,有可能采取贸易保护等报复措施,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自由贸易是发达国家一贯宣扬的原则,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都是不公平的,都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中国目前的汇率安排是历史形成的,不仅从中国实际出发,而且也充分考虑了对周边和世界的影响。众所周知,1997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幅收窄,完全是为了抵御金融危机,稳定亚洲经济。我们从来没有刻意追求国际收支的较大顺差。形成中国贸易和资本项目顺差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生产转移。这是第一点。 第二,中国对外贸易顺差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今年上半年,外贸顺差仅为45亿美元,同比下降66.5%。同时,虽然对美国、欧盟保持顺差,但对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全部为逆差。例如,今年上半年对日本贸易逆差猛增到67亿美元,同比上升341%。 第三,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很大一部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美国贸易顺差的转移。而美国以国家安全等为借口,对美国企业向中国出口高新技术设备施加种种限制,也是中美贸易差额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中国从国际收支顺差中获取的外汇,绝大部分又回流到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不仅获得了中国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而且获得了中国金融投资的巨额资金流入。 第五,发达国家的就业问题与中国汇率没有关系。目前中国平均工资只有美国、日本的3%左右,假定汇率升值一倍,工资水平仍然相差十几倍,不可能改变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低成本的现实。各国都有结构调整和就业、再就业问题。中国1998-2002年,第二产业就业总人数减少820万人,我们从来没有怪罪其他任何国家。 要客观评估汇率对经济的影响作用,不能把一个国家的经济兴衰简单化为汇率问题,说成是取决于其他国家的货币币值。在任何汇率水平上,如果说对一国经济有影响,那必然都是有利有弊两个方面的影响,因此,经济学家都明白“汇率是把双刃剑”。任何只讲一个方面的影响的说法都是不符合事实的。在国际经济事务中,我们愿意与其他国家平等交流意见,但是在汇率问题上,不能片面强调是哪一方占了便宜或吃了亏,更不能把汇率问题变成国际政治问题,当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在世界贸易组织公平贸易的原则下,积极推动全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这才是谋求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和繁荣的根本之计。 问:国内外都有报道说,已经有数百亿美元的“热钱”流入中国,而且还有投机资金准备进入,对此你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一些市场人士根据上半年外贸顺差45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303亿美元,而同期外汇储备增加601亿美元,简单推测有250亿美元的国际短期资本(也有人称之为“热钱”)流入中国。这种说法很不准确。 受国际上某种舆论的影响,确实有非正常资金流入,但是,从总体上说,纯粹的投机资本的规模还非常有限,那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来去自由的投机资本并没有大量进入。国家外汇储备是国际收支各个部分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外贸进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只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一部分,不能将上述三者简单加减。贸易进出口是商品流,其中有大量进出口不发生收付汇,贸易结售汇是资金流,两者之间的数据经常不一致。今年上半年外贸顺差只有45亿美元,但是贸易结售汇顺差高达290多亿美元,和外商直接投资额几乎差不多了。贸易结售汇顺差较多,有正常时滞的因素,也有过去滞留境外的资金调回境内的因素,还有企业较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外债等用于进口支付的原因。非贸易结售汇顺差也有100多亿美元,推动了储备规模的增长。此外,国家外汇储备增长,还有自身增值的因素。 总之,目前的资金流入较多,除外商直接投资外,主要是因为国内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资金回流较多,结汇较多。真正属于国际资本市场意义上的“热钱”,数量还是非常有限的。尽管如此,我们对国际短期资本仍然保持着高度警惕,随时准备严厉打击违反中国外汇管理规定的投机行为。非法交易者的目的是不可能得逞的。 问:为什么说中国目前不可能有大规模的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涌入? 答:今年以来,外债增长较多,特别是短期外债增长较多。我们调查分析后发现,主要表现为贸易信贷项下的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这两种形式都有真实的贸易交易为背景,不会额外增加外债风险。在当前人民币利率高于美元且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情况下,一些境内企业和个人从自身情况出发,减持外币资产和人民币负债,增加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负债。这种根据资金的成本收益比较,调整资产负债的币种结构的行为,本身反映了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理性选择,不能等同于“热钱”投机。至于国际投机资本之所以不能大规模涌入,有如下原因: 第一,中国对资本项目仍实施一定的管理,国际套利资本流入流出存在较大障碍。中国目前在资本项目管理政策上鼓励长期资本流动而限制短期资本流动,国际短期套利资本流入存在较大障碍;而且即使能够进来,出去也很难,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二,虽然中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了对货物进出口、服务贸易等经常项下的汇兑限制,但仍要按国际惯例进行真实性审核,国际套利资金也难以大规模混入经常项目流入中国。 第三,境内人民币资产投资机会较少,国内市场对国际短期资本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目前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98%,远低于印尼、柬埔寨、菲律宾等亚洲周边国家同期本币存款利率水平。尽管一些人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但在人民币资产缺乏风险对冲工具的情况下,如果以套利为目的,大量持有人民币资产,可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从国内市场来看,中国股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有限。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外商来华投资兴办产业、实业,也鼓励规范的金融投资,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便利合法的资金流动。但对非法资金流动,我们正在密切监测。一方面,加强对外汇流入流出的全程监测与管理,严格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外汇资金流入情况和国际收支变动趋势。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填补监管真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 问:从中国对外公布的统计来看,近年来一直存在较大的国际收支顺差。请问,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中国国际收支持续保持较大顺差,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并不是我们刻意追求的结果。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放宽用汇限制,理顺外汇供求关系。其措施主要有: 一是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放宽企业保留外汇限制。允许各类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0%的限额以内保留外汇,实现限额内的意愿结汇。截至今年8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万户,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放宽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项下外汇账户的限额,允许企业将其外汇收入100%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二是不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活动。允许部分优秀企业实行出口收汇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先后取消6种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在继续支持扩大出口的同时适当鼓励增加进口,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三是改革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以适应其经营活动特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四是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支持和推动国际间服务贸易往来。规范非贸易售付汇凭证,对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事项,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即可。 五是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切实满足个人合理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将个人出境旅游、探亲等经常项下银行供汇指导性限额提高到3000美元和5000美元,并扩大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等项下的供汇范围。将个人自由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的限额提高到5000美元。 六是推出并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等7家境外机构QFII投资额度共计8.75亿美元。 七是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逐步拓展资本流出渠道。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11个省市推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减少行政审批,取消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审查、汇回利润保证金要求,放宽对外投资的购汇限制,支持各类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认真落实“走出去”战略。 下一步,外汇管理方面还将积极研究出台以下措施: 一是不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包括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等。 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包括放宽中外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运作限制,支持企业对外债务重组,适当允许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境内的合法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以及深入研究和探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等。 三是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国际投机资本冲击。 2003-09-22/safe/2003/0922/4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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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11月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及2003年3月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先后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方面内容。在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其后续监管和衔接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外汇局在清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注意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外汇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于只设审批,没有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也坚决予以取消。 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是外汇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外汇局积极转变管理职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具体来说,一是通过取消进口付汇备案审核、出口单位交存核销单存根审核、支付边境贸易定金或从属费审批等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国家对外经贸活动;二是通过取消中资企业中长期外债、融资租赁、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等审批项目,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转变管理方式,通过市场手段对资金跨境流动实施有效监管;三是通过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和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审批项目,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四是通过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等审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走出去”的战略部署。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后,为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外汇局明确了后续监管措施。其原则是: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具体来说,一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外汇收支实施间接管理。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境内机构进口付汇、外汇资本金结汇、外汇贷款借用偿还、外汇账户管理以及个人收支等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外汇局通过监管金融机构,实现对有关外汇收支行为的有效管理。二是实施以登记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督。外汇局通过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内机构从事借用外债、融资租赁、对外发债、项目融资等融资活动的监管。 此外,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汇局也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审批效率,促使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化、制度化。 取消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后办理有关业务的具体事宜,已经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查阅。 今后,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积极推进外汇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2年11月1日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1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2 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审批 3 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 4 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 5 对外发债市场时机的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 6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 7 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 8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9 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 10 边境易货贸易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 11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一次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审批 12 免税商品进口用汇及免税商店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审批 13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对外付汇的审核 14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信用证的备案审核 15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托收的备案审核 16 保险公司境内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的审核 17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到货的备案审核 18 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 19 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 20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的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2月27日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1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2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 3 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登记核准 4 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年检审核 5 旅行社从其入境游账户中对外支付出境游超标准费用核准 6 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和异地还贷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对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以下称“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四项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 根据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的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不再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进一步简化,具体操作办法见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国家外 2003-04-22/safe/2003/0422/4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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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支持我国与毗邻国家特别是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贸易,完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发展,抑制外汇非法交易,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我国边境贸易发展。 一、进一步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支持边贸发展,抑制外汇非法交易 去年12月份以来,我国适当提高了银行收购美元和港币现钞的价格,增强了个人的结汇积极性,对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活动逐步向银行体系集中,个人银行结汇增长迅猛,而外汇非法交易价格普遍下跌,交易量大幅萎缩,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但值得注意的是,仍有部分边贸地区的外汇兑换业务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易助长外汇非法交易。为了进一步促进边贸发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引导边贸地区的外汇活动进入银行体系。 一是提高外币现钞的银行买入价,并允许不同地区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浮动。将美元和港币现钞买入价从原不得低于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调整为0.75%,将欧元和日元现钞买入价从原不得低于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2.5%调整为1%,现钞卖出价仍与现汇卖出价相同,将美元现汇买卖价从原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16%扩大到0.17%。此外,各银行制定挂牌汇价时,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浮动,有所差别,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服务。这一措施将通过价格机制引导外汇活动,尤其是有利于边贸地区减少外币现钞流通,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二是适应当前边贸结算币种多元化的状况,允许各银行在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边贸国货币的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可在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边贸国货币的汇价,买卖价差可自行确定,收兑的外币自行消化。 二、规范和促进我国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贸易发展 针对当前我国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调整了我国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地区(以下简称“对俄边贸地区”)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贸结算、出口核销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以便逐步取缔“地摊银行”。 二是对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采取灵活的出口收汇核销政策,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去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放宽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的部分管理规定,允许等值2万美元以下的边贸出口,用收回的人民币货款或外币现钞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在此基础上,这次政策调整又放开了对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并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提出了相应的核销措施。 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等凭证,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核销手续;但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现汇结算的,仍应当凭规定的核销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对俄边贸地区的结售汇网点,方便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去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放宽了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限制。商业银行在对俄边贸地区有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应开办个人结汇业务,有结售汇业务或有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应开办个人售汇业务。 同时,对俄边贸地区的外汇局和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政策调整的规定,外汇局要积极协助商业银行随行就市地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并搞好风险管理和资金平衡。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俄边贸地区的外币现钞管理,外汇局应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力度。 这次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将长期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的边境贸易结算纳入银行体系,改善过去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难的状况,促进边贸企业规范经营,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有效地抑制外汇非法交易,促进边境贸易有序、健康地发展,为我国进一步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在全国实行,《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在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地区试行。 2002-09-29/safe/2002/0929/3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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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试行跨国公司有关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 近年来,外资跨国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一些中资企业也开始到海外投资,形成跨国的企业集团。为有效运用资源,跨国公司一般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经营活动,其资金流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境外公司有时会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等;跨国公司所发生的专利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管理费等费用,一般先由公司统一支付,再分摊到各有关公司。因此,境内公司就会产生向境外支付代垫和分摊的各类非贸易费用的需求,从而对外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这一新形势,《通知》对其购付汇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前无法可依的状况。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今后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各项费用时,可凭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等证明材料,如需纳税的还应当提供税务证明等材料,办理购付汇手续;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摊的非贸易款的,可凭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及等材料,属于技术引进或许可使用的还需提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办理购付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因特网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可以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核准的重点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也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 《通知》在坚持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审核原则的基础上,切实满足了跨国公司的经营运作需求,有利于方便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降低其费用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2003-08-13/safe/2003/0813/4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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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和核准程序。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但在支付保险赔偿及再保险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持有关凭证办理。《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办理保险项下各项外汇支付的手续和程序。 根据《暂行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以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的有关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填补了我国保险领域外汇管理的空白,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有利于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强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暂行规定》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 正式实施。 2002-10-29/safe/2002/1029/3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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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确定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外汇局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外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当前外汇市场秩序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四次会议精神,《通知》要求,下一阶段,要整合力量,在重点地区侦办一批重大案件。在外汇非法交易特别是“地下钱庄”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紧密合作,积极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的专项行动,并以此带动全国涉汇案件查处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通知》指出,当前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交易迅速等特点,尤其是跨境洗钱活动日渐抬头。面对这种新形势,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两部门的沟通,形成务实高效、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为促进具体案件的查处,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制度。 此外,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还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反洗钱合作规定,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 2003-06-12/safe/2003/0612/4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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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5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1月 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了中英文对照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登记表》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两张表。同时为方便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布上述两张表格,申请人可直接下载填写,也可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房间)领取。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并可根据填写内容的多少对表格大小进行适当调整。表格填写完成后,应在每页表格上加盖公章,连同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 上述两张登记表详见管理信息栏目。 2002-12-19/safe/2002/1219/3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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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新形势,稳步推进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机制的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03年 2月 8日起 ,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即从过去的上午9:30~11:00延长至9:30~15:30全天,午间不休市。 此次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对于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实现了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欧元、港币四种主要外币的全天交易,健全了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运行机制,为进一步推进银行间外汇市场改革奠定了基础;二是为市场会员提供了更长的交易时间,客观上使得商业银行本外币结售汇资金头寸在上下午都能得到及时的平补,也为企业下午的结售汇业务提供了方便,从而为银行和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拓宽了渠道;三是增加了会员报价频率和成交机会,有利于活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进程。 2003-02-08/safe/2003/0208/3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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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Limited)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该账户为QFII中的第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6-24/safe/2003/0624/4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