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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汇综发](2018)81号)的有关要求,外汇检查处围绕“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的活动主题,制定了《201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认真组织落实 “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下一步,各外汇指定银行将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围绕“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的主题,通过现场宣传、电子屏显示、网络微课堂等方式,在全辖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2018-09-10/shandong/2018/0910/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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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度“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要求,加大外汇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个人依法合规用汇,日照市中心支局深入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开展“远离网络炒汇 保护资金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今后,日照市中心支局将继续探索创新外汇政策宣讲方式,努力扩大外汇政策宣传成效,为辖内涉外主体的健康发展助力。 2018-09-11/shandong/2018/0911/1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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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分行、鲁中网等单位,走进山东理工大学,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 下一步,淄博市中心支行将紧紧围绕“金融知识普及月”宣传主题,走进乡村、走进社区等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将金融知识宣传落到实处,帮助群众提升金融素养、防范金融风险。 2018-09-18/shandong/2018/0918/1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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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照市中心支行“七色帆”志愿服务队联合大众网,组织部分志愿者开展了“普及金融知识 追求美好生活”志愿服务活动。 下一步,日照中支“七色帆”志愿服务队将围绕分行关于金融知识宣传的有关安排,深入村社企校开展金融普及志愿服务活动,全方位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和金融服务政策,推动提升公众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2018-09-18/shandong/2018/0918/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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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中心支行联合潍坊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单位,组织金融机构到潍坊学院开展了“金融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 下一步,潍坊市中心支行将围绕此次“金融知识普及月”宣传主题,统筹行内宣传资源,联合银监局等部门,组织金融机构深入村社企校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宣传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推动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2018-09-13/shandong/2018/0913/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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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心支局围绕“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的活动主题,在全辖认真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下一步,在济宁市中心支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县市支局、银行将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围绕“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的主题,开展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018-09-17/shandong/2018/0917/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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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201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效果,督促辖区银行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工作,外汇局莱芜市中心支局召开全市201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工作推进会。 各外汇指定银行均表示,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紧扣“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的主题,落实好活动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好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2018-09-17/shandong/2018/0917/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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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日照市中心支局召开全市201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进会议。 各外汇指定银行均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要求,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促进辖区涉汇主体诚信守法用汇、合规经营发展。 2018-09-12/shandong/2018/0912/1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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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规定,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县(市)支局和各银行,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对逾期未申报数据的非现场核查,认真核实逾期未申报责任,按期向省分局报送达到执行标准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在现场核查时,各市分支局应重点关注银行对“不申报、不解付”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应严肃处理。 二、各银行应通过制发宣传单、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加强宣传,做好对申报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协助外汇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认真审核相关纸质申报信息,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联系人:乔兆颖,联系电话:0531-8616762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 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 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确保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外汇局、银行以及机构申报主体。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负责组织省内外汇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市分支局”)、银行对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超过五个工作日即形成逾期未申报信息。 第六条 各市分支局应根据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中“涉外收入申报单—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模块的查询结果,确认逾期未申报信息。 第七条 申报主体的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且逾期未申报3个工作日(含)以上; (二)市辖范围内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3笔(含)以上或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金额等值200万美元(含)以上; (三)省辖范围内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5笔(含)以上或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金额等值300万美元(含)以上;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逾期未申报责任不属于申报主体或经外汇局认定可免除申报主体责任的,不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各银行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对屡次催报无效形成逾期未申报信息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辖内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执行标准且责任核实无误的,各市分支局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格式一),逐级汇总后报省分局。 第十一条 省分局向达到执行标准的申报主体下发《“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格式二,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以适当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各银行。 第十二条 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后,申报主体及经办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督促该申报主体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但不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二)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完成涉外收入补报且能按规定办理新收款项申报的申报主体,可填写《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请书》(格式三),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省分局。 (三)对于已补报其全部涉外收入款项并申请解除特殊处理措施的,省分局应向其核发《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确认书》(格式四,以下简称《确认书》),同时以适当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各银行。 (四)经办银行对于申报主体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办理的全部新收款项申报审核无误后,凭其出示的《确认书》(复印件有效),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上述规定配合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和银行,以及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后仍不配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申报主体,省分局及各市分支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汇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格式一: _____分(支)局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 序号 组织机 构代码 申报主 体名称 逾期未申 报笔数 逾期未申报 金额(折美元) 逾期未申 报号码 逾期未申报 天数(合计) 经办银 行名称 1 2 3 ……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因你单位未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我分局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对你单位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三: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我单位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我单位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完成补报,共____笔,金额合计(折)________美元,申报号码为____________,并保证各项申报信息准确、完整。 现申请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请予批准。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确认书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兹确认你机构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____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补申报。现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对你机构的“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你机构应严格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有关规定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解付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2015-05-19/shandong/2015/0519/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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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5-04-24/shandong/2015/0424/1293.html